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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离奇处罚书”的三个画外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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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3 08: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离奇处罚书”的三个画外音

           涂豆山

  昨日,新洲区邾城街农民程新华向区法制办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让其蒙羞的新洲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该书认定他在一场车祸中死亡,后又被处以15日行政拘留。而此前,该局一直拒绝承认处罚书“有问题”,直到程新华手持身份证当着交警的面,说自己“还活着”。这是21日的《武汉晨报》披露的一起离奇事件。(http://news.china.com/zh_cn/social/1007/20051221/12966507.html)

  活人“变”成了死人,还将“死者”处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这样的行政处罚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少之又少,当然称得上“离奇”,当然值得记者去采访,值得媒体去披露。但这只是表面的,仔细分析这起离奇处罚书事件,我们还可以从中“读”到另外三个画外音:

  一是,当程新华揣着这份离奇的处罚书进了拘留所,拘留期满后先后多次找到新洲公安分局讨说法,要求更改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该局一直拒绝承认处罚书“有问题”,拒绝候提出的要求。

  画外音:我的处罚决定书上不是说得清清楚楚“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吗?我凭什么听你的?我说是对的就是对的,错的也是对的。

  二是,虽然死者骑摩托车冲上了程新华堆在路边的碎石堆后失控,导致当场死亡,程应负一定责任,但当车祸发生时,候正在离事故现场1.5公里远的鸡场喂鸡,对石料堆在路边一事并不知情,而是运石料的司机所为。交警要求程支付一笔丧葬费,程“不听话”才遭到了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画外音:我叫你出点钱你就老老实实出点钱,好好配合,你敢拒绝我就敢拷你!
  
  三是,当记者问到处罚书的法律效力时,处理该事故的交警——新洲交警大队姚胜安说:法律上说有效就有效,无效就无效”。

  画外音:这话还听不懂吗?我不懂什么法律,也不管什么法律,我说有效就有效,我说没效就没效,一切皆在我的掌握之中。

  三个画外音,从不同的侧面表现了同一个主题,这就是少数公安民警的素质低下、蛮横霸道、粗暴执法和为所欲为,这就是少数公安机关的以我为大、藐视百姓、知错不改的霸王作风和对工作的严重的不负责任!这些,早该引起我们有关领导机关的重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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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5-12-23 11:31 | 只看该作者
精短可读。
3#
发表于 2005-12-23 15:31 | 只看该作者
文章越来越讲究章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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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3 15:47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执法存在着很多问题。
5#
发表于 2005-12-23 21:48 | 只看该作者
新颖的杂文体裁写法
6#
发表于 2005-12-24 10:56 | 只看该作者
时下职权的滥用是严重的,尤其公安警察、工商管理、检察法院这样的部门更应该做好带头的表率。警察的粗暴是出了名的,反映的有普遍性。
7#
发表于 2005-12-24 12:52 | 只看该作者
  提一下。
8#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5 20:2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兄弟们点评。

此事又有新的进展。据说拘留死人的警察之所以会出这么大的漏子,是因为该警察年纪大,老眼昏花所致。我在想,该警察会有多大呢?充其量有五十几岁吧?五十几岁的人,眼睛会昏花到如此严重的程度?这样的警察还能够办案?说谎说到如此低等水平,恐怕连三岁小孩都不会相信。
9#
发表于 2005-12-25 20:44 | 只看该作者
中国人多,尤其一些灰头土脸的农民,在当权者手里,如草,可以灵活处置,可恶!
问候作者
10#
发表于 2005-12-25 23:03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文章以短小的时评见长,不错!

文中有个别地方出现了笔误,如“拒绝候提出的要求”、“但当车祸发生时,候正在离事故现场1.5公里远的鸡场喂鸡”。把“程”写成“候”了。:))
11#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8 07:2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版主提醒。时评以快见长,但太快了匆忙中也容易出错。
12#
发表于 2005-12-28 15:38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涂豆山 发表
谢谢版主提醒。时评以快见长,但太快了匆忙中也容易出错。


哈,知错不改呀!
13#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9 05:24 | 只看该作者
倒不是这样,不出错也是本人今后努力的方向。

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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