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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滞后的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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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8 10: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在支持技术创新问题上,政府应对大、中、小企业一视同仁,不应"抓大放小"。根据教育部科技司对全国173家大中型企业和58家小企业的调查,在产学研合作研究,搞技术创新的问题上,大中型企业的动力远不及小企业强。1993~1994年,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曾在全国大中型企业中资助建立了60多个技术研究中心,经国务院研究中心调查,效果很不理想,主要原因是,这些研究中心技术研究人员数量少,研究力量弱。这种仅仅资助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研究中心的方式,造成了在技术创新问题上的不公平竞争,而小企业却占我国工业企业总数的98%以上。

  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的实践说明,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力。在美国,大约50%以上的科技发明是小企业完成的。1996年,德国出口的高技术产品以品种来计算,75%是小企业生产的,15%是中型企业生产的,大企业生产的仅占10%。

  美国几乎所有的联邦机构都把自己预算的2%用来支持小企业的创新活动;美国国家预算每年拨出100亿美元来保证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的实施。美国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给予多方面的支持,政府通过借贷担保,出口信贷和国家采购等手段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鼓励新技术成果(包括大批国家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向中小企业实行技术转让。1997年,流入美国小企业的风险资本约有70%用于技术转让,成功率高达65%以上,大大提高了技术成果的商品转化率。美国小企业管理署除了向中小企业提供适当的信息和资料以外,还为中小企业解答一些技术问题,介绍技术专家或作为技术转让的中介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遇到的包括文件准备、资金申请、合作开发以及若干具体的技术难问题都在政府信息与技术服务的范围之内。

  德国政府从1994年8月起实施一项"创新信贷计划",根据该计划,政府将以低息贷款的形式资助年销售额不超过5亿马克的中型企业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方法过程中所投入的创新费用;对年销售额不超过4000万马克的小企业,除资助创新费用外,还资助投入市场的费用,贷款期限为10年,年利息4.5%。据统计,仅1994年/95年度,德国政府就资助了444个项目,资助金额达5250万马克。德国政府在新技术的应用政策上,也向中小企业倾斜,主要表现在帮助中小企业实现高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一些被认定有市场价值的技术成果,政府作为中介人首先考虑向中小企业转让。德国政府认为,拥有新技术的中小企业,在开发、生产新产品的进程中,所需资金投入仅为大企业的1/3,因而在同等资金支持下,中小企业吸收劳动力的速度是大企业的好几倍。

  (2)健全和完善风险资本与证券市场。政府对高技术企业,即使是小企业,只要它们业绩显著,就应批准并给予它们新股上市发行额度,以利这些企业在风险资本和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筹集资金,逐步让风险资本和证券市场代替政府成为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

  (3)对技术创新的风险投资应给予信贷和税收优惠,引导风险资本和证券市场向科技开发产业增加投资.。在法国,政府每年通过国家技术交流转让中心(ANVAR)向中小企业提供约4亿法郎的无息贷款,资助额占每个资助项口总费用的50%。项目成功后,企业返还全部资金;如项目失败,经专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可以不偿还;政府还对实施新技术的企业给予减免50%的税收,以提高企业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生产新产品的积极性。对中小企业的科研投入部分,政府采取退税办法予以优惠;政府还在证券交易所设立专门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迅速上市;此外,政府还为新技术企业设立专项风险资本金。这些措施可作为我国调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及鼓励风险投资的政策参考。

  (4)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多方合作搞技术创新。针对我国工业企业95%以上规模小,自有资金有限,无力搞大的突破性研发项目这一特点,政府应实行行业改组,鼓励企业合并,组织同行业的企业合作搞技术创新。

  其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姻",以技术入股形式,与企业联合开发应用新技术,充分发挥三方在人才、设备和资金上的优势,提高科技成果的商品转化率。目前,德国一些科研机构在政府引导下积极与中小企业"联姻",使中小企业在发展出口产品中有强大的技术支持。

  (5)行业主管部门应控制设备引进的数量,避免重复引进。对地方保护下重复引进项目,一不应给信贷,二要追究保护重复引进的责任。为鼓励技术引进,银行应对技术引进予以信贷支持。对引进技术能够消化、改进、创新的企业,应予以奖励,特别对出口技术的企业,应给予出口全额免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出口。

  (6)对技术创新应予以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行业和地方保护主义。

  (7)借鉴西欧国家的经验,建议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经贸委协商组建以技术转让为资助对象的国家风险投资公司,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以提供借款担保的形式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8)建立以国家为中心的国家、省、(市)、县三级信息网络,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中介。

  (9)注重基础性、通用型高新技术(即关键技术)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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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8 10:03 | 只看该作者
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的实践说明,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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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8 10:09 | 只看该作者
分析得透彻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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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8 11:41 | 只看该作者
转帖也是对技术创新的支持,问好苦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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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8 15:44 | 只看该作者
进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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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0 17:25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高迎春 发表
转帖也是对技术创新的支持,问好苦木。

感谢高版的支持,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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