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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两周热点之卡拉OK版权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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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8 11:42 | 只看该作者

[原创] 两周热点之卡拉OK版权收费

        卡拉OK版权收费之争

  卡拉OK多年来已成为我国最大众化的娱乐消费模式。我国相关法律早有 明文规定,像卡拉OK厅这样主要依靠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场所,以及商场、宾馆、候机厅等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都应向相关著作权人支付版权使用费。但是由于具体操作上的种种问题,特别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尚不健全,著作权人一直未能实现依法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权利。

  8月3日,文化部公布了“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有关内容。不久,国家版权局表示,近日将公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这个标准要经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告后方能施行。为保证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21日发布了《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征求意见》,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0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

  《意见》指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为规范卡拉OK经营行业合法使用他人作品,在广泛调查分析和与卡拉OK经营者沟通后,两家协会共同制订并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版权使用费的标准具体为: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这个收费标准是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卡拉OK经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后产生的。标准仅是收费的上限,在实际收费过程中,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经营对象适当调整。

  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征收自提出以来一直有来自各方面的争议。

  早在7月18日,文化部召开建设“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新闻发布会。作为“系统”启动项目的统一曲库也随之建立,“统一曲库”是系统将经过授权的合法歌曲入库,加入该系统的KTV为顾客播送的歌曲通过曲库点播。

  但是继文化部之后,国家版权局接连围绕版权问题对外发布消息,将这一由文化部掀起的关于“统一曲库”的纷争,演变成了文化部与版权局关于版权收费到底谁是权力人的争执上来。表面看来,版权局与文化部纠缠的是一个收费权归属的部门,这种管理权博弈只是表层现象,而隐藏在背后的,其实就是部门之间的利益争夺。如果按照民间已经算出的百亿的KTV版权使用费,每年进行版权管理所收入的管理成本则在20亿元人民币左右。
 
  另外,收费标准的争议随着这一意见的公示尘埃落定。但是版权费用将由谁来征收仍然一直是焦点问题。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两个或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统一收取。目前国内唯一具备合法收费资格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而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收费机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到目前为止仍是筹备组,未得到国家民政部正式批准,从而在法律意义上不具备收费资格。

  因此,卡拉OK版权收费之争,还远没有画上句号。如何依法执行,规范收费,合理用费仍然是摆在政府部门前的一大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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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8 14:06 | 只看该作者
读过,问好!因此,卡拉OK版权收费之争,还远没有画上句号。如何依法执行,规范收费,合理用费仍然是摆在政府部门前的一大鸿沟。
是否深入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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