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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保险机构投资银行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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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3 1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有章可循

  16日,备受保险业界关注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正式发布,这标志着国内保险业大规模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时代已经来临,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促进了保险业与银行业战略合作。

《通知》内容

1、投资对象

  《通知》明确,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内,各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投资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金。

2、投资方式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合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同时,将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分为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投资总额低于拟投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5%的为一般投资;5%以上的为重大投资。对于保险机构可用于银行股权投资的资金比例:保险机构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投资时,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余额的合计,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一般投资单一银行股权的余额,不超过保险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其他重大投资的余额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重大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扣除累计亏损的40%。

  另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运用实收资本投资银行股权,必须扣除投资其他法人的资本,且投资银行股权的资金不包括其他法人的保险资金。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长期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不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和其他理财类保险产品的资金。保险机构采取融资方式投资银行股权,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3、投资条件

  对于可投资银行股权的保险机构有一定的资质限制。一般投资: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偿付能力达到规定要求,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公司实现盈利,保险资产实行独立托管,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重大投资:投资银行股权在5%—10%之间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500亿元。同时,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4、选择条件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拟投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投资分红规定,严格的贷款审查和五级分类管理制度,经营稳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业务增长较快,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信息公开透明,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对银行的要求是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8%,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等。对于重大投资,保监会要求拟投银行必须能与保险机构互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承诺保险机构取得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其中,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拟投银行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50%,不良贷款率在10%以下,并有切实可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补偿方案,承诺保险机构取得一个以上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

5、退出机制

  保险机构所投银行股权采用上市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的,应当确定限制期限和对象,采用商业银行回购方式退出的,必须确定回购价格和期限。

6、风险防范

  为切实规避交割风险,保险机构在交易中要确保所投资的银行股权无所有权益争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同时,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在发生“拟投或所投银行实际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方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保险机构必须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控制投资管理风险。在制度先行的情况下,市场主体自主投资、自担风险。

三大亮点

  1、可购银行股权比例未封顶
根据国内建行、中行和工行的惯例,5%以上的比例为战略投资者,属于银行重要股东,涉及到股权的转让需要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尽管《通知》中规定了银行持股比例的限制区间,对于可购买银行股权却并未“封顶”。即对于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保险机构需要“满足不超过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的比例规定;而10%以上持股的将采取“个案审批”的原则。
由于保险投资可能存在多重目标,比如财务、战略的不同规划,10%以上持股需求的情况突破了“比例管理”限制,但在管制上将更为严格。比如,除了符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三年偿付能力达标等方面要求,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时,必须上交确定的公司战略、主营业务规划和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2、小保险公司也可入股银行

  尽管保监会在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上多方放开,比如允许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基础建设等领域,但这主要是针对国内较大的保险公司而言的。而此次《通知》则做了不同的规定(在上页“投资条件”中有详述)。针对投资5%以下银行股权的行为没有做出资产层面的要求,这是根据不同资产规模、不同投资需求的保险机构,采取不同监管方式的考虑。这将鼓励中小保险公司进行一般性投资,提高收益水平;同时鼓励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保险公司进行一般投资或重大投资,加快金融业混合经营的试点。

  3、投资股票比例短期或超5%

  监管部门鼓励保险机构收购非上市商业银行中的拟上市股权,但出现的情况是投资银行股权转为流通股后,投资股票比例可能会超过保险资金投资上市公司股票5%的上限规定。
《通知》提前对这一情况做出了政策上的衔接,如果超过股票投资比例规定,一般投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逐步调整比例以达到规定要求;而重大投资保监会还将另行规定。当然,符合股票投资要求的交易则完全按照《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案例

  在《通知》出台之前,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一般采取特事特批的形式。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中国人寿的投资。2005年11月,建行在香港上市。国寿最终获得特批,动用2.5亿美元认购4亿股建行H股。国寿今年4月底将建行股份悉数抛售,半年内回报率高达38%。

  今年6月,国寿获批以购汇方式,认购中国银行在H股市场的IPO股份总金额达23.5亿港元,共获配78842万股。而正在进行的工行IPO显示,国寿集团和其子公司共认购64亿港元。此外,在保监会政策出台以前,国寿已通过购买福建兴业银行1.75%的股权,完成了“政策出台前的尝试性财务投资”。

  保险业的另一大巨头——中国平安也于今年7月份与深圳商业银行达成了89.24%的收购意向,目前仍等待银监会的批准。保监会相关官员在回答“已经拥有平安银行和收购深圳商业银行的平安是否还可以再进行投资银行股权的行为时”表示,尽管“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但通过整合已收购的银行资源,保险公司可投资的商业银行数目或许并不仅为“两家”。

观察

  保险资金投资银行业仅仅是混业经营的第一步,而保险资金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会是保险资金投资的目标。事实上,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正在逐步拓宽。2005年以前,保险资金从仅可用于银行存款和债券扩大到可投资基金。2005年2月,保险资金获批可直接投资股票市场。2006年,保险资金从投资银行股权开始,将逐渐扩展至更多的股权投资。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有关银行股权的投资仅仅是通知形式,此后有关投资大型国有企业、证券业的股权投资条例都将逐一完善。甚至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市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细则都将在短期内发布。对于国内保险业来说,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原则上均已放开,只是在于监管部门的逐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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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5 21: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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