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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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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工人阶级是通过其政党领导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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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6-11-2 14:42 | 只看该作者
莫明的文章,总会给人惊喜,也会给人以探讨的话题,喜欢且欢迎大家评论!
17#
发表于 2006-11-2 16:50 | 只看该作者
上了一堂政治课,
18#
 楼主| 发表于 2006-11-3 18:22 | 只看该作者

谢楼上诸君

特问好暮于雨西风。
19#
 楼主| 发表于 2006-11-3 20:14 | 只看该作者

谢照直说

的确,我的这篇没什么新意,因为我不喜欢也不擅长政论,接受你的批评。
但你似乎对我国的人民代表制认识有误区。简单地说,我国人民代表制基本上是以地域为单位,采取的是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而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制度。因此,片面地以工人或农民人数来论是非是不确切的。事实上,我们想一想,人民代表成清一色的工人或农民,真的就代表了所有工人或农民的利益?真那样也就不叫“人民代表”了。当然,代表中党政领导过多的问题,有中国多年来官本位文化意识的惯性,我党已经在代表的设置上在做向基层倾斜的努力。我党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占了一半以上,应该是事实(没考证过具体数据),因为我党是目前中国最大的政党,而且是执政党。作为执政党,当然要在执政中体现自己的意志,包括利益,我党对此从不讳言。我们一直强调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既不同于西方国家;也一直强调我们搞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既不同于其它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但我党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我党之利益所在,正是人民之利益所在。
至于先生所言诸如腐败、贪官等问题,本身是与我党之主张、宗旨、理论相违背相抵牾的,它不代表我党的利益。所以,我党坚决治理腐败,把反腐提高到关系我党生死存亡的高度,能否长期执政的高度来认识。我党需要自己重典治腐,也需要社会各界帮助治腐。
20#
发表于 2006-11-3 23:1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莫明

  首先感谢你的宽宏大量,在中国共产党员中如果绝大多数都如你这样,能比较客观地承认自己这个党派的不足,那中国的问题就会少得多。中国共产党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占了一半以上,实际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被中国共产党垄断了(这话说起来不好听----垄断),这一事实,作为中共党员没有几个不默认。事实上,这样的状况对中国共产党执政是不利的。表面看起来,好象更有利于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实现它的主张和使它的思想得到不折不扣地体现。事实上这就叫做欲速则不达。问题出在哪里呢?问题出在监督、约束、鞭策不力了。本来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最高权力机关)是监督、约束、鞭策政府的,也就是执政党,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约束政府规规矩矩行政,鞭策政府行政不得懒惰,现在可好了,二者合二为一,裁判和运动员同时由中国共产党担任了,这个裁判他能最大公正地裁判吗?不能;这个运动员他能尽量不犯规吗?不能。为什么不能,就不用我说了。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下,建立起了新中国,由中国共产党执政,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把所有权力和利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国家物质资源、国家社会资源)都控制在中国共产党手中,这是不合适的,这是不恰当的。要知道,天下乃天下人的天下,国家乃全体国民的国家,国家中的一切,全体国民人人都有一份。
  从道理上说,裁判只当裁判不做运动员,他能比较客观公正地裁判,如果他同时又做了运动员,这时,他的裁判公正性就得受到质疑,他很难不偏向自己;运动员只做运动员,他就得规规矩矩运动,否则就要受到裁判处罚,如果他同时也是裁判了,谁来处罚他犯规呢?没人处罚他,没人处罚的运动员,他就可以犯规,为了得到金牌,为了得到奖励,为了得到荣誉和利益,为什么不犯规呢(在可以犯规的情况下)?
  有位被判刑的地级市委书记说:“到了我这个级别,已经没人管了。”这话是什么意思,这话说明了什么,这话说明了中国政府高级官员是一个什么状况?不受约束的人,他很难保证不胡作非为!到了这种状况的高级官员,如果不胡作非为,只能靠自己的道德修养了。要知道,道德修养高到不受外界诱惑的人是极个别的。那么,怎样才能更有效地促使他规规矩矩不胡作非为呢?那就是外部约束,也就是监督、约束、鞭策和处罚。但是,监督、约束、鞭策和处罚最好的还是立法,立一个不得随意改动的法,立一个任何个人和少数人都不得擅自改动的法,也就是法要由全体国民来共同制定。也只有全体国民共同来制定的法才是最公正和完善的法。
  中国共产党在执政,中国共产党又控制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成了自己监督、约束、鞭策、处罚自己了。如果,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时违法犯了规,它能公正、严厉处罚自己吗?不能!即使要处罚,也是从轻处罚。
  从中国共产党执政56年来,那么多次大的失误和过错,哪一次是正正规规地向国民认错和处罚过自己的。总是避重就轻,总是避而不谈,总是推到客观原因身上。
  你如果有兴趣,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通读一遍,就会发现不少的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情的法律条文在里面。有的法律法规是一、二十年前的,早就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了,可还摆在那里不废弃,并且还在执行。特别是那些与以人为本精神和三个代表相抵触的。有不少法律法规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和宪法的精神是相抵触的,明明就该废弃或修改了,可就是不废弃和修改,不但如此,反而照执行不误,子法反而大于了母法,这可是笑话呀!
21#
发表于 2006-11-4 08:34 | 只看该作者
权力如果不受到大的制约,骨子里还是人治。人治是什么?大家都知道。
22#
 楼主| 发表于 2006-11-6 19:47 | 只看该作者

再谢二位

支持:裁判只当裁判不做运动员一说。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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