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780|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签承诺书能拒绝商业贿赂吗?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6-12-20 14: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陕西省财政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今后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都要签订《拒绝商业贿赂承诺书》。承诺:不接受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休闲、旅游活动及礼品馈赠,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与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往来,采购活动期间不在非办公场所与供应商私自单独接触等。采购项目完成后,将承诺书随同评标报告送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并作为发布中标公告的要件。(《经济参考报》2006年12月18日)

  商业贿赂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规则、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毒瘤,政府采购是目前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正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专项治理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而要达到治理的最终目标,还需要从体制、机制、法制、队伍等多个方面进行根本上的治理。在这个时候,陕西省财政厅却采取签《拒绝商业贿赂承诺书》的办法来保证采购当事人不接受商业贿赂,就让人感觉到有点避重就轻,有搞形式主义和作秀之嫌。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为市场提供巨大商机的同时,也为权力寻租、滋生商业贿赂留下了空间。虽然我国政府采购经过多年改革,采购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已明显减少,但由于这项制度改革尚处于建设和完善阶段,一些违规违纪行为就不可避免。尤其是少数不法供应商为了在采购中标,往往会不惜一切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公共利益,腐蚀干部队伍。如果不进行彻底的治理,就会使政府采购这一“阳光工程”蒙上阴影,甚至可能使政府采购这项改革因后天发育不良而最终夭折。

  目前,政府采购暴露的矛盾很多。分析起来,有法律上的,比如同时适用政府采购的两部法律——《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互冲突,导致政府采购责任主体不明,由此带来的行政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有操作上的,比如评标办法的不尽合理,会造成对价廉物美的供应商不公平,往往是高报价者胜出,不能降低公共财政支出,遭人质疑;也有人员素质上的,主要是采购管理者的知识、能力不适应,对采购信息掌握不够,往往听任商家摆布,盲从市场;还有监管上的,比如用行政权力干预政府采购,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通同作弊,搞暗箱操作,等等,都暴露了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严重缺陷。小平同志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因此,不从政府采购制度上去作深层次的、实质性的思考,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却企求用一纸承诺书来解决问题,显然是大题小做、本末倒置,把复杂的矛盾简单化,把深层的问题表象化,这反映了一些人思考问题的急功近利和解决问题的浮躁心态。这对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是极其有害的。

  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建立透明、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和及时纠错机制,是当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从建立公平正义、推进反腐败源头治理和深化财政改革的高度,积极着手,认真落实,加强监管,才能树立政府采购的权威和良好形象,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采购秩序,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沈茂昀)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0 14:31 | 只看该作者
终于贴上了,谢天谢地!
3#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0 14:36 | 只看该作者
终于贴上了,谢天谢地!请版主把前面那个空贴删了,谢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4-12-5 03:43 , Processed in 0.053307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