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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立此存照:黑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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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3-8 01: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立此存照:黑客(一)

  谈谈黑客。

  作为肉鸡,黑客入驻我的电脑有段时间了,杀毒、清除、平格、重装。无论怎样,它都会自动生成五个非法用户地址,这说明它打算一赖到底了。目前掌握的证据:①0007954626FA 0.0.0.0;②127.0.0.1;③169.254.79.17;④169.254.74.174;⑤0005652B8112 169.254.204.36。

  黑客的确给我的工作生活带来不小的困扰。但是,还是要感谢它教会了我如何将幽灵拒之门外。黑客是阴险狡猾的,每次上网截获的众多IP地址都是肉鸡,三个地址虽不排除肉鸡身份,不过距离目标较近:①61.138.129.155:53②61.138.129.156:53③60.195.253.86:53(4)202.98.5.68:53(5)202.98.0.68:53 分别是吉林、长春。

  黑客:东北人?鲁人?

  作为肉鸡,对于技术我一窍不通。不过,从技术角度讲,“熊猫烧香”作者可以做此黑客师傅,至少手段不在其以下。从法律层面说,害人终害已,熊是其前车之鉴。我不怀疑,我们会有在阳光下见面的一天,谈谈有关我们之间的事情,讨论到底是谁唆使其坚持长达一年之久,24小时害人不浅的?顺便讨论一下他们各自应负的责任。故此,为黑客立此存照。

  闲言少叙。

  现在,对我们影响最大的就是网络。网络时代的到来,利弊均等。“黑客”则是这弊端之首。这是一个很特别的称谓,不同的视角会让你对这个命名给出不同见解。我认为,把那些不受欢迎、不请自到的不速之客称为“黑客”是非常贴切的,因为上网对我们危害最大、威胁最为严重的东西可能就是黑客。黑客已经成为我们获取信息和相互交流的公害。而这个时代的到来,明显地我们离不开网络因此就必然会对我们的安全产生重大的影响。写作本文的目的,就是在这种前提下,为入侵本人电脑的黑客存照,看看曾经都发生过什么,看看今后还会发生什么。

  百度一下,“黑客”条目下有关数字扑面而来。其中感到《牛津英语词典》对“Hacker”一词的解释比较准确:“利用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技术,设法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访问计算机文件或网络的人。”最初意识到我电脑中黑客的存在,是05年底,后来发现它实际上早在之前的5、6月间就已经在本人的电脑中安营扎寨了,只是不觉而已。我这里不是米国白宫、米国国防部、布什总统官邸、国家宇航局,也非商业网站、银行、有线新闻公司等利益部门,遭到别人的非法入侵令我一时困惑。随着对电脑基础知识的日益了解,被袭击现象的频繁发生,以及造成的危害越来越严重,本人对“黑客”的上述表现也开始不满意起来。这种利用各种电子手段的非法入侵,使本人的信息安全受到威胁,也涉嫌网络犯罪意义上的偷窃嫌疑。现在,我似乎更同意有关电脑专家对“黑客”真正含义的另一种解释:黑客,应该是指那些利用计算机程序编制技术给电脑和网站制造麻烦且危害网络安全的人。

  既无商业目的,那么又是什么人会对本人的电脑信息如此感兴趣?

  不寒而栗。从技术角度考虑,连美国国防部、美国海军研究实验室、国家宇航局和全球第二大商业网站yahoo、亚马逊网上书店、eBay公司、有线新闻公司(CNN)、Buy.com等都曾遭到黑客攻击,被迫中断数小时,本人的电脑又算什么呢?果然不出所料:几个邮箱被盗、用了三年的QQ没了、博客密码遭到篡改、就连贴在某大商业网站的文章也莫名其妙被黑掉、一切不再有秘密可言,我只是不明白,它为什么会盯上我。这个黑客的目的性十分明确,不是过路瘟神,如果从05年5月计算到今天已经长达一年半之久。试想,偶然性存在的可能性有多大?同样是黑客,技术区别很大,入侵的效率也有明显的高低之分,在本人这里,目前为至保存的典型IP地址里面就可以看出其明显的用意。(不熟悉中财论坛情况的朋友可以同时用“马克”进行搜索,这样就有可能知道我为什么会被这个黑客关注如此长久),2005年5、6月正是我活跃在这个论坛期间,有矛盾有争吵的人我不相信他们会这样干,也不相信他们有这个心机和能力。但是年底,好像有人公开过我的IP,不知从哪里得来的。即便如此,我依然相信自己的判断:真正原因只有一个,另有其人,我知道,X也知道。在这里,点到为止。

  那么这些判断的依据是怎么产生的呢?简单地说,这个黑客具备三个基本的特点:目的明确、技术过硬、手段阴险。而偶然遭遇黑客光顾的可能性则在这些方面都有严重的不足。谁会长久地对一个毫无利益可共享的人产生如此浓厚兴趣呢?近两年且24小时监听,只要本人上网,入侵立即开始实施。搞笑的是,严重的一段时期在我离开中财论坛之后,关机、拔掉网线都它可以进来,懂电脑的人没人相信这种奇迹,但它多次发生。所以,关机后还要拔掉电源,黑客的技术与威胁可想而知。

  进一步讲,这个黑客可以说是某种阴谋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受一个灵魂人物的唆使,不管他的目的如何,以及他的物理“人”是什么样子,本人都必须重视,否则无法让人严肃对待他的高超技术,也无法最终真正明确其人。我们做事,都有目的性,利益或兴趣,目前情况下,我只能给出这样的解释:专门关注我的这个黑客对应情况是:目的明确长期-坚持-破坏;技术手段严密-升级-翻新;入侵程度深入-阴险-恶毒。从最初窃取邮箱、QQ、个人信息和删除文章,到如今想方设法不让本人在各论坛注册、登录、注册邮箱、会员,阻止我发表文章等等。我看不出与实际生活中社会犯罪有明显的区别;对于有关法律对计算机犯罪的定性条件,我的主张对其中条款则有比较明显的认同,因为黑客危害已经形成的缘故。

  做人作文,首要客观。文章所描述的事情必须是事实,这是所有论说的基础。如果事实有偏差,那论证过程和结论都将受到影响,严重的偏差将导致整篇文章完全没有意义。所以,“不管是论说什么,首先应该到处收集资料。”网络时代的特点之一就是资料收集起来非常容易,不同的是收集或说追踪黑客的资料可能非常困难,正因为如此,本文本着“去伪存真”的精神,只说现象,不指其人,大多数情况下,了解事实并不很困难。困难的在于网上取证。

  网络时代的犯罪侦查对于黑客的信息来源有严格的要求。首先是,对于重大事实,以及有明显争议的事实,所有犯罪证据都应有明确信息来源,以便法官查证。这个要求在网络时代以前的社会犯罪中并不急迫,因为,就目前来说网络时代黑客犯罪成本太低了,而可能产生的威胁与危害又太大。既然如此,目前我们可以查到的黑客IP地址多为“肉鸡”,在网络时代以前,对于这方面的犯罪证据要求非常低。现在看看“熊猫烧香”一案里面关于黑客的传闻,我们可能会哑然失笑。即使是网络安全部门和警方,也常常有人用“摸不着头脑”来描述最初的事实。但是,如果有人现在还郑重其事地用黑客无处追查的传说来作为事实依据,那他的文章就不值一提。其次,在黑客的“肉鸡”信息来源看,一般要留下多个IP地址以转移藏匿最初的源头,尽量避免被打击,从而避免大难临头。好在入侵我电脑的这个黑客只把脚印留在了长春、吉林等地,还没有转移到韩国、新加坡和米国再转回来。因为藏匿可能会令其信息失真,甚至夹带造假。第三,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信誉较好或者很权威的技术部门,将明显增加追查黑客的力度和说服力。对于严肃讨论问题的人来说,电脑卖场或维修之类的地点是一定要避免的。很多次,在聚会时谈论黑客技术方面的奇闻趣事,我一听是来自于网吧,就一笑置之。人外有人,天外有天。第四,按照中国民间惯例,产生刻骨仇恨,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杀妻夺夫,挖掘祖坟,抱其孩子下苦井,才能形成促其锲而不舍长期坚持对某个特定目标进行疯狂报复的原因。否则,难以置信。

  有同志建议我写短文,我很同意。回头看看又不短了,一时半刻无法将不可忽视的观点、危害写全。暂时写到这里。同一个话题,警方网监系统、商业网站和个人利益的描述很可能区别很大,如果讨论只基于其中一个来源,那是不可能让人信服的。

  警方说:网监大队是专门为这些人成立的,法律对计算机犯罪有明确条文;商业网站说:我们每天都在密切监控这种危害整个社会的行为;我说:我相信这个黑客能看到文章。当然,作为一个阴暗角落里藏匿的角色,一定有其特殊本领保护自己,网上取证相对困难,被抓住的必定是少数。不过,既然违法犯罪,还是停止侵害为上。中国有句老话:人外有人。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还有一句:法网恢恢。

  肉鸡,想吃就吃。但肉鸡也有骨头,会不会卡住黑客咽喉?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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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8 07:56 | 只看该作者
闻之毛骨悚然。网络无安全,所有的密码理论上都是可以破解的,这些“非传统安全因素”让我们这些电脑盲生活在一种威胁,窥视之下。我的QQ被盗后,发现一个小青年在用,我加他的时候,他竟然然同意了,后来我多次遇到,想好好质问或者痛骂之,后来终于没有开腔。眼睁睁看人家在用,你说他盗个这干什么啊??
3#
发表于 2007-3-8 09:23 | 只看该作者
马克写得这些内容我感到很新鲜。也许我的电脑还没有遭遇这样的危险。只是病毒草倒有了几次。于是只好杀杀杀。
凡事物,有利的同时必有其弊。马克文章,也见出此意
4#
发表于 2007-3-8 12:23 | 只看该作者
马克的文章总是有骨头有肉的。
对于黑客,我也是一知半解的,电脑出了问题,只知道染上“病毒”了,只是杀杀,想不到问题还这么严重。看了文章,增长了知识。
5#
发表于 2007-3-9 23:50 | 只看该作者
可怕,你染的毒比猫烧香还可怕呀,就杀不了吗?
祝兄的电脑早日康复,祝你安好!
6#
 楼主| 发表于 2007-3-10 00:49 | 只看该作者
  漏网之鱼:

  202.98.5.68:53

  202.98.0.68:53

  幽灵大多用这两个IP探测。

  鄙视。
7#
 楼主| 发表于 2007-3-10 01:13 | 只看该作者
  诸位还有何高见,尽管说说。
8#
发表于 2007-3-10 08:47 | 只看该作者
肉鸡,想吃就吃。但肉鸡也有骨头,会不会卡住黑客咽喉?

问好朋友!
9#
 楼主| 发表于 2007-3-10 21:45 | 只看该作者

贺一个!

  今晚《新闻联播》报道一则消息:窃取QQ号码的网上窃贼XX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法律终于为这些丧心病狂、见不得阳光的东西人渣敲响了第一声丧钟。

  在熊猫作者之前。那个也即将进入司法程序。
10#
 楼主| 发表于 2007-3-10 22:29 | 只看该作者

修正一下黑客IP地址:

  ①61.138.129.155:53②61.138.129.156:53③60.195.253.86:53 (4)202.98.0.68:53 (5)202.98.5.68:53——黑客经常使用此IP探测。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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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1 09:13 | 只看该作者
我的两个QQ被盗,可恨!千刀万剐,呵呵。
12#
 楼主| 发表于 2007-3-11 21:03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刑法第286条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以上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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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12 18:15 | 只看该作者
  窃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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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2 19:46 | 只看该作者
肉鸡,这名是何意啊?

恶意入侵监控篡改?

有这必要?意图是什么啊?

还真弄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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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13 15:08 | 只看该作者
  黑客受人指使,攻击一刻也没停止。好不容易上来,哈哈,我的签名也给黑掉了:))

  真不错。谢谢!美。

  迟早有报,别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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