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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律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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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3-13 10: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的困惑

                  lqm407

                   一

  在今年的某次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某副书记回答了关于“双规”的问题。报导说:
  
  美国全国公共广播电台记者问:您刚提及的几个大案要案里,我们经常看到这些官员被移交司法部门之前,被纪委部门“双规”起来了。去年有一些专家们提出一些质疑,据他们所知,中国没有一部法律给任何政党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或者是代替司法部门行使执法权。您对这些问题有什么评论?这些专家提出来的有没有道理,到底有没有这么一部法律?
  
  副书记答:你说的有些专家对“两规”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我们也注意到了。首先应该明确,“两规”是一种党内审查的方式,是对犯错误的党员、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审查的一种方式。它的依据是党内法规,而不是国家的法律。
  
  对于副书记的回答,我觉得还是有点儿不明白。我们知道,“双规”,是要求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规定的时间”是办案人员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是限定的地点。在规定的地点是不能随便走动的,也不能和外界接触,生活有人监控。“双规”确实限制了一些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据说,每年被“双规”的党员干部的数字是很大的。
  
  毋庸多言,受到“双规”的人绝大多数有着违法乱纪和触犯刑法的问题,他们民愤很大,他们是应该受到严厉查处的。但话说回来,根据法律规定,在司法部门未宣判他们有罪之前,他们是无罪的。即使因为案情清查需要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大概也应该由司法部门来做。正如那个美国记者所说:中国没有一部法律给任何政党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或者是代替司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由一个政党来限制一些人的人身自由,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副书记说,以“双规”规定来限制一些人的人身自由,这是党内法规,不是国家的法律。这话给人的印象是党内的规定和做法是可以与国家的法律不同的。我认为,党内法规也应该符合国家的法规。国家大法《宪法》第5条规定说:“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根据《宪法》的条文,党和政府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宪法》精神,那也是违法的。
  
  当然,按照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如果没有“双规”措施,没有严格的人身限制,那贪官污吏是很难整治的。如不限制他们人身自由,他们是不会老老实实交代问题的,他们会搞串通,会搞伪证,会销毁证据,会订立攻守同盟,会使案情复杂化。
  
  那么,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既要坚决地予以追究,又维护他们在没有被法律剥夺权利前的人身自由;既要让他们无机可乘,又不搞与《宪法》相抵触的措施,那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呢?好办法总是有的。我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完善司法制度,使司法独立,加大执法力度。司法制度完善了,不管是党内人还是党外人,不管是官员还是老百姓,有了犯罪嫌疑就由司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该抓的就抓,该关的关,该判刑的判刑,该杀头的杀头,一切都在法律规定之内。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按照法制原则卓有成效地治理着自己的社会。他们的条文很多,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借鉴他们的经验与做法。但是,有人总是以“不能照搬西方国家那一套”来拒绝学习这些东西,依然始终不渝地搞着有自己“特色”而有违国家大法的一套,这真令人遗憾。


                    二

  在今年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说:对犯罪分子,“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
  
  可不杀、可杀;可杀、可不杀……真绕口啊!对此,我思索了很长时间,现在我终于明白了一点点:可杀的人可以不杀,可不杀的人当然可以不杀……法律是活的。
  
  过去,我一直认为刑事判刑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从电影、电视、小说中看到一些高水平的律师为案件引申法律条文进行精彩的辩论时,深切地感到法律的公正与威严。法律条文的规定应该是严肃的,无懈可击的。但根据现实事实,我也感叹中国法律的人为随意性。我过去一直认为,中国法律虽然至今还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但其随意性是下面的执行者造成的,这没有法律条文方面的过错,也没有最高司法机构方面的过错。现在看来,我的认识是大错特错的。中国法律原本是可以伸缩的,从最高法院院长的这个讲话中我们就可以看到法律伸缩的合法性。
  
  我又想,现在中国的《刑法》条文又没有进行修改,那可杀的罪犯为什么又突然不杀呢?杀他,是他罪有应得;不杀,又根据何在?可杀,就是说这个罪犯的罪行已经达到的法律条文规定的严重性;不杀,显然是对他的宽容与放纵。
  
  当前中国正是犯罪高发期,腐败现象日益严重,老百姓都希望动用重典进行整治,但事实上国家对此惩治力度很为不够。贪官污吏贪污上几千万、几百万也掉不了脑袋,老百姓对此意见很多。在这样的情况下,最高法院院长又开口说了这么个宽松话,那下面有背景的贪官污吏不是更有机可乘了吗?那徇私舞弊的事情不是会更多了吗?
  
  真是想不通啊!


                    三

  我们知道,每到逢年过节或特殊时期,公安部门总是要进行一阵“严打”。“严打”象搞运动一样,每次都会突击抓捕和严判一大批犯罪分子。
  
  对此我很犯疑:我们知道,不管什么时候,犯了什么罪就判什么刑。这在《刑法》里规定得清清楚楚。《刑法》中没有规定犯同样的罪,却因所犯时间不同而可以判刑不同的条文。“严打”同罪严判的规定显然不符合《刑法》的条文。 
  
  我是不大懂法律方面的事情的。上次我问一位懂法律的文友:“严打”有没有法律依据,文友说没有,但中国不进行“严打”也确实不行。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色。
  
  不“严打”不行,但“严打”造成的弊病也是显而易见的。同罪不同判,使得《刑法》具有伸缩性,造成法律上的不平等,增强了人治色彩。其次为了体现从重从快原则,不少案件突击处理,量刑过重,很容易造成错案、冤案。另外,“严打”期间给予公安人员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使得一些公安人员为“严打”而“严打”,为了“政绩”而“严打”,容易造成不正之风。      
  
  中国不搞“严打”真的不行吗?我认为只要公安部门平时做好了工作,逢年过节不搞“严打”也行。只要我们的公安队伍任何时候都坚强有力,任何时候都能真正有效地防范和打击犯罪分子,任何时候都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这样的话,就完全不需要搞突击性的“严打”了。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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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10:40 | 只看该作者
  说到底,双规、严打都是人治社会的产物,都是专治社会的做法,随着法治社会的到来,这种看似受国民欢迎的落后做法必将退出历史的舞台。这种由人的意志、好恶和情绪化的行为,毕竟不是长久之计。人类社会和谐安宁的长久之计还是先有规矩,然后才有方圆。没有健康、全面、公平、公正、合理、合情的法律法规,人类永远跳不出人治社会,人类永远都在进行恶性循环(强势阶级欺压弱势阶级)。
3#
 楼主| 发表于 2007-3-13 12:4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照先生阅读。
4#
发表于 2007-3-13 14:40 | 只看该作者
读了,十分认同407的观点。
第一条,极好。外国的好东西,为什么不能拿来用呢?
第二条,说明目前对于犯罪分子心不狠。贪污几百万,判个十年八年的就算了,太轻。
第三条,说明了执法的不稳定性。有罪犯,抓就是,何论平时与节日。
5#
发表于 2007-3-13 14:51 | 只看该作者
真是令人警醒的问题。
我们看到了人治大于法制的一个窗口。
6#
发表于 2007-3-13 15:05 | 只看该作者
  公民的困惑。
7#
发表于 2007-3-14 07:51 | 只看该作者
过去有反革命罪,现在改了。过去党内斗争大开杀戒,惨不忍睹。这些都在慢慢改,但是速度很慢。连法律的主体和适用范围都没有搞清楚,谈什么依法治国?权大于法,是根源。
8#
发表于 2007-3-16 19:58 | 只看该作者
我们都想不通,但当政者是一定能想通的了……
9#
发表于 2007-3-16 20:19 | 只看该作者
问好老师!
10#
 楼主| 发表于 2007-3-16 20:57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武俊岭 发表
读了,十分认同407的观点。
第一条,极好。外国的好东西,为什么不能拿来用呢?
第二条,说明目前对于犯罪分子心不狠。贪污几百万,判个十年八年的就算了,太轻。
第三条,说明了执法的不稳定性。有罪犯,抓就...


武版的认同使我非常高兴。
11#
 楼主| 发表于 2007-3-16 20:58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房子 发表
真是令人警醒的问题。
我们看到了人治大于法制的一个窗口。


欢迎房版主常来江天。
12#
 楼主| 发表于 2007-3-16 20:58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马克 发表
  公民的困惑。


谢谢马克先生阅读。
13#
 楼主| 发表于 2007-3-16 21:01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黑雪 发表
过去有反革命罪,现在改了。过去党内斗争大开杀戒,惨不忍睹。这些都在慢慢改,但是速度很慢。连法律的主体和适用范围都没有搞清楚,谈什么依法治国?权大于法,是根源。



黑版主说的是:权大于法,是根源。
14#
 楼主| 发表于 2007-3-16 21:02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水如空 发表
我们都想不通,但当政者是一定能想通的了……


其实,当政者什么都知道,只是……唉!
15#
 楼主| 发表于 2007-3-16 21:04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冰雪儿~ 发表
问好老师!


欢迎新朋友来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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