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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对“钉子户”事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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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6 12: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对“钉子户”事件的看法

                             lqm407
  
  最近,从网上见识到了一位“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只见他挥舞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被挖得成了“孤岛”的自家房屋前与法院和开发商们抗争着。对此,网友们各抒己见,莫衷一是……
    
  对此,朋友问我有什么看法。我想了想,说出了以下几点:
  
  一、感到由衷的高兴。
  
  由这件事情上,我看到了中国老百姓的维权意识的增强,也看到了中国法制的进步。
  
  试想,如果在前些年,中国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能发生这样“肆无忌惮”的事情吗?那时候,老百姓是没有什么权利的,自己的一点点私有财产根本就没有在“法律”的保护之下。政府或“组织上”要怎么着就怎么着。要没收就没收,要低价收购就低价收购,要“私改”就“私改”,要“合营”就“合营”,要充公就充公……反正没有老百姓说的。这样处理你不能不服气,不服气的话大沿帽马上就到,一顿好打不说,还会戴着一顶大帽子被扫地出门。

  现在好了,有人竟敢与政府、与“组织”抗争了,这本身就是法制意识与思想觉悟的提高。应该说,在法律意义上,每一个公民与政府、与“组织”的地位是相等的。敢于站在同一高度进行抗争,我们应该为此拍手叫好!

  二、处理这样的事情应该尽量“人性化”,“人情化”。
  
  此件事情使我联想起了一个故事。这个故事好象发生在古代的德国。说的是国王想站在王宫登高望远,视线却被前面紧挨宫殿的一座磨坊挡住了。国王与磨坊老汉商量购买这座磨坊,但几次商量,这个磨坊老汉就是不想卖掉磨坊,说这是祖上传下来的私有财产,不能丧失在自己手里。国王出了高价,老汉死活不卖。这样顽固的“钉子户”让国王非常恼怒,就派人强行将磨坊拆除了。可没有想到,第二天磨坊老汉居然一纸诉状把国王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也居然受理了此案。不久,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上居然写的是国王擅用王权,拆毁由私人拥有的房屋,违犯了法律规定,应当立即重建一座磨坊,并赔偿原告所有损失费。事情到了这一地步,国王居然服从了法律判决,老老实实地执行了判决书条文。那个老汉全拿了赔偿金,继续心安理得地磨他的面粉。后来,国王和那个老汉都去世了,老汉的儿子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想将磨坊出售给作为邻居的新国王,没想到新国王亲笔回信说:可爱的邻人,我怎么忍心让你丢掉这份产业?你应当竭力保住这份产业,并传之子孙,使其世世代代在你家主权之下。这件事与我们国家关系极大,这座磨坊应当长期保留下来,以作为我们国家司法独立和裁判公正的纪念。你现在经济困难,我十分同情,今赠给你一些钱,供你偿还债务……
  
  这个故事很感人,也耐人寻味。这个故事应该让我们的法律制定者们从中得到一些启发,使得社会更加公正与和谐。看到有位网友甚至说:假若重庆这位“钉子户”最终打赢官司,法院判定将这座“孤岛”恢复原状,这“孤岛”就有可能成为中国法制进程的“纪念碑”。我认为,在当前的中国是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的,但让此事来警觉社会是完全应该的。
  
  三、按我的看法,在事关普通老百姓利益的政策上,国家应该尽量倾向于弱势者,尽量不让老百姓吃亏。在很多事情上,普通老百姓都是弱势群体,往往是吃亏者。比如征地拆迁,面对着的是说一不二的政府和财大气粗的开发商,胳膊拧不过大腿,他们往往是忍气吞声,吃亏了事。老百姓本来在政治经济方面不如其他人,生活不容易,为了一套房子不知“奋斗”了多少年甚至多少辈,流了多少血和汗,受了多少罪与累,可是上面一声“拆”,不管你有多少理由,最后只得束手“同意”。当然,要发展,要建设,不拆是不行的,但牵扯到老百姓的事情,应该尽量让老百姓不吃亏,甚至占点“小便宜”。政府和开发商吃点亏没有啥。政府吃点亏不冤枉,那点儿钱,官员稍微少几次宴席就出来了;开发商毕竟家大业大,损失点肯定会捞回来。可是事实上政府与开发商往往是“铁鸡公”,就是不拔点毛。象我们这里,给被拆迁户的平米补偿就远远低于现在的房价。这样的情况,被拆迁户当然不平,当然要抗争,当然要上访,当然要“闹事”。
  
  四,这件事开了个好头,希望这样的事情多一点,从而加快以法治国的前进步伐。
  
  就在几天前的人大会上,人大代表高票通过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物权法》,并将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实施。《物权法》是一部有着重大意义的法律文件,对老百姓好处多多。据一位法学教授说:重庆的这起拆迁纠纷如果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以后,这位房主一定会胜诉。
  
  这位教授的话也使我们知道,重庆这位“钉子户”的行为起码在以后的法律规定中是能够站住脚跟的。《物权法》给了我们一个处理这类事件的法律依据。今后,不管是政府、开发商,还是普通老百姓,他们的行为都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法律是检验纠纷的标准”,也是正确处理纠纷的基础。如果我们的国家能够出现这样的法制新气象,这当然会使人欣喜万分的。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发表于 2007-3-26 14:03 | 只看该作者
不错的看法。
德国故事,在中国很有现实意义。
从文章上,可以得知作者读书修养的取舍。
3#
发表于 2007-3-26 16:22 | 只看该作者
  从这件事上,可以看出我们的政府开始转变错误思想了,原来认为,国家利益(公家利益)高于国民利益(私有利益),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现在开始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平等转变了。事实上,关于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两千多年前的孟子早就论述清楚了: 国民利益第一,l国家利益第二,君王利益最轻,那就是“民为贵,君为轻,江山社稷次之”。

  这一正确思想,得到了西方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思想家们的再次确认,西方国家接受了这一正确思想,宪法中纷纷都明确了私有合法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个人利益高于国家利益。试想国家的基础是什么,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什么?还不是要依靠国民,没有国民创造物质财富做支撑,国将不国;建立国家的目的还不是为了国民安居乐业。国民不能安居,国民的私有财产得不到保障,要(建立)国家来干什么?!因此,国民利益第一,国家利益第二,君王利益第三,是正确的。两千多年前的孟子看到了,可贪婪的政治家们却硬不承认,结果无一例外地丢失江山和政权。西方的君王就要聪明得多,他们虽然是被迫接受君主立宪制,但总算是接受了,这样就可以稳坐江山上千年。不至于几十年或一二百年或两三百年就把江山丢了。
  
  我们的执政党,说起马克思主义理论来,头头是道,谈起辨证法来,条条是理。可关于国家利益(公家)与国民利益(个人)的关系问题,就弄不清了,就装糊涂了。错误地认为,没有国家就没有国民,国家利益得不到根本保障何谈国民利益,把先后次序搞错了。如果明白个人利益高于国家利益,还要制订国家利益高于国民利益的话,那就是认为国家利益是他们私有的,只有这样推理才能解释得通为什么要制订国家高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而国民利益没有神圣可言。
4#
发表于 2007-3-26 16:34 | 只看该作者
分析的有道理。对待钉子户的处理上,要真正能看到中国法治的进步,恐怕路还很漫长。
5#
发表于 2007-3-26 17:13 | 只看该作者
 407这篇文章很有意思,十分赞同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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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6 19:49 | 只看该作者
先有民而后有家,先有家而后成国。或许这一观念的真正转变还要有个过程,可是我们毕竟看到了希望。
问好407版主!
7#
发表于 2007-3-26 19:52 | 只看该作者

对“钉子户”事件的看法

分析的比较客观公正!学习了!斑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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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6 21:4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以上各位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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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7 12:50 | 只看该作者
这是民主自由进程中值得关注和记住的事件。
10#
发表于 2007-3-27 17:41 | 只看该作者
不尊重公民,那么政府就得不到人民的尊重。
钉子户事件,不应该仅仅从经济角度考虑,更应该从民主和法制角度思考

楼主写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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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7 21:20 | 只看该作者
何时能真正民作主,官者何时真为民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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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8 10:02 | 只看该作者
是好事,是胜利。小平同志对王光美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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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8 11:37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哈哈蜜 发表
何时能真正民作主,官者何时真为民作主?


同意哈哈蜜朋友说的,问好407!
14#
发表于 2007-3-28 13:13 | 只看该作者
  我国许多提法本身就与法制精神相悖,值得商榷和思考,比如所谓“钉子户”。

  这几天我也一直在关注这件事,这一事件无疑考验着司法的智慧与公正。

  文章写得客观而深入。

  

  
15#
发表于 2007-3-28 13:30 | 只看该作者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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