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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合法的私有资产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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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11:26 | 只看该作者

[原创] 合法的私有资产不可侵犯

合法的私有资产不可侵犯
                                         
                          lqm407

  大概除了在原始社会,大凡一个家庭或一个人,多多少少总会有点资产或财产的。这些资产归私人所有,所以叫做私有资产或私有财产。这私有资产包括一个人的房子、使用的土地、钱财、生产所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等。合法的私有资产一般是个人劳动所得,或是较为公平的买卖、交换、雇佣所得,或是合法的继承所得,等等。总之都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拥有。自古以来,私有资产占有国家经济的很大比例。私有资产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支持着国家的经济运行。比如说国家的税收、钱粮等都是根据私有资产、私有收入的情况征收的。所以,对合法的私有资产,国家历来都是支持与保护的。
 
  所以长期以来在人们的理念中,只要来源合法,私有资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侵犯了,不仅违犯国家的法律规定,而且也违犯人们的道德观念。比如说,一个强盗要抢劫一个人的钱包,或者要将别人的资产据为己有,那么众多的人会来驱赶这个强盗,谴责这个强盗。人们是不会与这个强盗辩论什么的,强盗也不会跟人们去争执什么“道理”,因为这是没有什么可争议,没有什么可辩论的。这个强盗只有抱头鼠窜。

  然而世间的事情是复杂的。如果抢人的强盗是有权有势者的时候,情况又会是什么样子呢?比如过去经常跑“土匪”,那些土匪来了,杀人放火不说,还会将大家的财产抢劫一空。土匪是不讲什么道理或真理的。人们也从不敢与土匪去讲什么道理,只有将自己的资产拱手送给土匪,求得留得一条命儿就上上大吉了。
  
  除了土匪,如果是政府来侵呑私人的财产或资产,这个情况就更为严重了。历史上,无偿侵呑或占有民众人力物力的事情是很多很严重的。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了今天。历代的政府当然不是土匪,政府是会讲出一些理儿来的。比如他们会说:国家需要你的资产,“没有大家哪有小家”?这个道理应该明白;或说国家要进行大的工程项目,需要民众的人力物力,你的支持应该是天经地义的;或者说国家到了有难的时候,你要“舍家纾难”……当然,有的时候情况确实是这样,一般大家还是理解,大多数人也会慷慨地贡献出自己的人力与资产来。

  可是,情况还有更复杂的。以后“革命”了,“革命”成功了,“革命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处理就完全不象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那样“文质彬彬”了。“革命政府”往往就来更干脆的,就是“以‘革命’的名义”来全部“没收”和“改造”全国所有有产阶级或阶层的资产。它的“理论根据”非常充足,就是说你是地主,是资本家,是资产阶级,是剥削阶级,你的资产是剥削来的,是人民的血汗。你是革命的对象,没收你们的资产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革命政府”是不管什么传统理念与旧的法律规定的,“工作”扎实有效,往往不到三两年时间就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完成“没收”与“改造”任务……

  不过想想,没收“剥削阶级”的财产充公或分给普天下的穷苦人,这也对,说得过去。我们的理想本来就是使整个社会没有阶级,没有剥削,共同富裕,长驱直入进入共产主义。但这个愿望与作法总归是好的。

  然而,事情的发展却不是这样。“革命政府”除了对作为革命对象的剥削阶级进行大肆的没收和改造,而且竟然对“革命阵营”里的人也这样对待。比如说,给农民分了土地与生产、生活资料,农民皆大欢喜。而且大家真的认为这样的政策长期不变。可谁也没有料到,农民种的庄稼还没有收获几茬,热情还在高涨时期,政府又要将土地和生产资料收回去了,说是走集体化的道路。农民不愿交出土地和生产资料,政府就强迫威胁。农民无奈,就只得走“金光大道”了。也只三几年功夫,全国竟然全部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入社的不只是人,而且连农民的所有生产资料都收缴生产队所有了。

  这样的事情在以后几十年内愈演愈烈,甚至到了不允许农民们有一点点自己的私有财产的地步。农民养几只鸡鸭,竟然也是“资本主义尾巴”,非割掉不可;工人的情况也类似,每月三、四十块钱的工资,成了不折不扣的“无产阶级”。而且有一个时期还大批“资产阶级法权”,竟然要取消工资制度,要彻底消灭私有财产……

  当然,这是过去的事了。过去是极左年代。极左年代的作法已经进行过批判了。现在不说了。至于过去所有的地主、资产阶级的资产来源是不是合法,也不是我们这篇文章中所要讨论的问题,所以也不说了。

  在这里我要说的是:令人遗憾的是直到现在,以“革命”为主要内容的“左”的一套作法仍然恶习犹存,大有市场。这在侵犯私有资产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这些恶习中还包括政府行为。比如说,这位市民在这个房子里已经住了好几代人了,可政府突然在房子的墙上写了个“拆”字,限期让你拆掉。让你拆,你就得拆,没有什么还口的。到期不拆,政府的人来了,公安的人来了,城建的人来了,负责低保的人来了……拆了房子,补偿是很少的。你要犟吗?你要闹事吗?你要上访吗?你就是刁民,马上就带走,马上就“处理”;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强行征收征用,一霎时盖起了高干别墅,盖起了游乐园,可农民只能眼泪往肚子里咽;小摊小贩被强行没收这没收那,也没个说理的地方……

  这样的事情实在是太多了。对于这样侵犯公民私有资产的作法,民众早已义愤填膺。前些天在重庆发生的“最牛的钉子户”事件中,绝大多数民众是支持这位“钉子户”的,这真实地反映出了民心的所向与所愤。
  
  当然,如果是为了公益事业,民众作些牺牲也还情有可原,但事情却往往是官员与商人得利而老百姓受害啊!
  
  为什么在我国会出现这样不合理的事情呢?其根本原因是私有财产在我国没有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在我国,资产一般分为国有资产、集体财产与私有财产三部分。长期以来,国有资产与集体财产名正言顺,唯独私有财产好象是前房的孩儿,时时处处受到后娘的冷眼和虐待。

  是的,人类将来是要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终究是要“共产”的。但现在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初级阶段至少还要持续一百年的时间,所以我们距离共产主义社会还很遥远。在这样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私有资产将会长久地存在,而且还是社会经济存在的主要形式之一。所以,我们应该为私有资产正身,使它象国有资产、集体财产一样名正言顺地受到保护。

  令人欣喜的是,我们的祖国现在这样做了。虽然在我国“左”的势力还很大,但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我们的人民代表开始这样的做了。公元2004年3月,庄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出现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样的话句;特别令人兴奋的是,公元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物权法》是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文件。物权法的通过,是对私有资产进一步的法律维护。所以,新华社的报道称《物权法》的通过是中国“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

  哈哈!我们终于看到了一种进步。中国的进步总是艰难的,曲折的。大家经常鼓励说: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但这个曲折道路往往要走几代人的时间,真的叫人从心眼里感到惆怅和遗憾。道路的曲折,往往是人为的。本来,放着众多的好经验可以学习与参考,可以少走弯路与冤枉路,可以走较为平坦的大道,可遗憾的是有些领路人就是不喜欢平坦,总爱与历史打打犟头,总喜欢带着全国人民爬雪山、过草地……

  现在好了。我们正在曲折的道路上一步一步走向光明……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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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16:19 | 只看该作者
围绕公民私有财产进行阐述,剖析!新颖、别致!好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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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18:06 | 只看该作者
  老弟,不要高兴得太早!我对此感到悲哀。你知道《宪法》里是怎么写的吗,国家尊重、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而国家财产是怎么规定的呢?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财产是神圣的,而公民的财产没有“神圣”二字,从此可以看出,我们那些制订法律法规者,思想意识还是很落后的,有什么值得夸奖的,有什么值得拍马屁的?
  要知道,任何一个国家,是先有私后有公,先有国民后有国家。怎么把国家财产“神圣”化而国民的财产不“神圣”化呢?这明明就是本末倒置嘛!国民的财产同样还是前门妻子的孩子要遭到后娘的虐待!不信,等着瞧。
 
  西方国家的宪法早在100多年前就已把国民的财产和国家的财产同样地“神圣不可侵犯”了,我们还好意识拿这一点小改进来大唱赞歌吗?!
  不知道还要等几十年才能见到“国民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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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6 18:19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程学武 发表
围绕公民私有财产进行阐述,剖析!新颖、别致!好文学习!


谢谢程先生阅读并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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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6 18:21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照直说 发表
  老弟,不要高兴得太早!我对此感到悲哀。你知道《宪法》里是怎么写的吗,国家尊重、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而国家财产是怎么规定的呢?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财产是神圣的,而公民的财产没有“神圣”...


照先生真是直言不讳呀。难道我在拍马屁?难道看不出我的良苦用心?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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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19:54 | 只看该作者
  很理性的文字与思考。欣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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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8 08:06 | 只看该作者
一个长久的话题,一个简单又最复杂的话题。搬动一张桌子都要流血,难啊。
8#
发表于 2007-4-18 09:25 | 只看该作者
在前进的道路上,不知又有多少人的私有财产被侵吞了。
9#
 楼主| 发表于 2007-4-18 10:35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马克 发表
  很理性的文字与思考。欣赏中。

谢谢马克阅读。
10#
 楼主| 发表于 2007-4-18 10:35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黑雪 发表
一个长久的话题,一个简单又最复杂的话题。搬动一张桌子都要流血,难啊。


是的。中国每前进一步都是很艰难的。
11#
 楼主| 发表于 2007-4-18 10:36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黑衣人 发表
在前进的道路上,不知又有多少人的私有财产被侵吞了。


谢谢黑衣人评论。
12#
发表于 2007-4-23 23:32 | 只看该作者
  我的一位同学,家乡有一院老宅,土改时只留给他房屋三间,其余改造成”公房”。因他在外地工作,为了老母亲有人照顾,就把母亲接到了身边,房子自然就成了“空房”。城市拆迁改造时,他被告之不予补偿,理由是:闲置房(空房)不能补偿。后来听说政策有所“放宽”,可以得到97元的补偿款,他生气的说:我也划不来托人,受麻烦不说,到头来还不知我要倒贴进去多少,这补偿款我也不要了,只当被强盗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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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24 09:42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雪香村客 发表
  我的一位同学,家乡有一院老宅,土改时只留给他房屋三间,其余改造成”公房”。因他在外地工作,为了老母亲有人照顾,就把母亲接到了他的身边,房子自然就成了“空房”。城市拆迁改造时,他被告之不予补偿,理由...


谢谢雪香的评论。
14#
发表于 2007-4-24 16:30 | 只看该作者
李老师,这篇很有见地!学习,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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