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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别让专项行动迷住了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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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6 21: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由自行车被盗说开去


  报载,我国城市家庭有半数遭遇过自行车被盗问题。全国每年被盗自行车近400万辆,其中电动自行车70多万辆,经济损失超过20亿元。这不是一个小数字!(估计实际不止这个数)

  我先后丢过7辆自行车。

  有一辆自行车买回来只骑了一次就丢了。有一天下午,单位有事加班,我匆匆赶回家,打算吃完饭就回单位,于是将自行车放到单元门里面——没有往车库里放。急急吃完了饭下楼骑车,前后不到15分钟,可是自行车早已不见了——我怀疑窃贼就尾随在我身后,几乎与我同时进了楼门,我一上楼,他就偷走了车子——其嚣张到了何种程度,我们不难想像。最可气的是我刚参加工作时,月工资才130元,领到头三个月的工资后,没舍得花一分,还向同事借了30元钱,420元买了一辆崭新的“飞鸽”自行车。可是刚过了40天,才骑了3次,第4次骑到城里为学生买复习资料,等到资料买好时,车子早已不知去向了。

  谈起这事,好多人都是恨之入骨却又无可奈何,没有治本良策。小小一辆车子,丢就丢了,有些人丢了只怪自己运气不好,没有及时报案(其实报了也白报)。我就是这样的人,丢了这么多车子,一次案也没有报过。一是车子相似或相同的很多,觉得不好找,不对找回存什么希望;二是案值小,报案仅仅备个案而已——引不起警方的重视。一旦丢了,找回的可能性几乎等于零。正是我们的这种心理和行为助长了车贼的嚣张气焰,他们之所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关键是打击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全社会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声势。当然与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和不会作为也有很大关系。还有就是有些人的车子丢了,心理不平衡,反过来买相对便宜的“二手车”,这就给赃车提供了销路。这也是车贼猖狂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今年3月份开始,公安部等六部门采取打团伙、端窝点、抓现行等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打击偷盗自行车违法犯罪分子。

  据报道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成绩喜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特别是骑车族的财产安全。好像天下太平了。但我们不能高兴得太早,不要奢望一次专项行动就能一劳永逸,永保太平!车贼在专项行动之前或许早已接到“通知”,躲在一旁偷着乐呢。专项行动一结束,他们便会卷土重来,重操旧业。

  这样的先例是很多的——治理赌博、贩毒、卖淫嫖娼、环境污染、煤矿安全事故、假劣食品药品等专项行动一个接着一个,但赌、毒、嫖却都在照常“营业”——据说,有些“生意”还非常红火;矿难照样频发,矿工们的生命安全照样没有保障——尽管李毅中局长在不停地从一个事故地赶赴另一个事故地,在一遍又一遍地怒斥官商勾结、官煤勾结;“三废”照排,生存环境照样在一天天恶化;毒食品、假药品照样放肆地生产着、销售着、使用着,老百姓的健康照样遭受着严重的危害和威胁,健康的人在吃饭菜的同时吃着残留的化肥、农药,有病的人花着血汗钱治病的同时,却被假药品假医疗器械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有的因此加重了病情,有的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不论是哪一项专项治理,在“治标”的同时更要“治本”,关键是要明确责任,建立长效机制,进行综合治理和严格的责任追究。不进行责任追究,不及时地严格地问责,多好的制度都不会太管用,有的只能是形同虚设。

  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必须要加大对自行车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易发案地区的预防、监控与治安巡逻,依法取缔自行车非法交易市场,斩断销赃链条,持之以恒,综合治理,不断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不能搞一次专项行动,刮一阵风了事,要将专项行动变成永久性行动,要变“假打”为真打。同时,要将治理成果与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晋级晋升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其责任心——这是关键。保一方平安,不能只停留在安排部署上、规章制度上、总结汇报上、宣传报道上,关键是要变化在老百姓的感同身受上。

  从电视上看,公安人员个个智勇双全,搞侦察从不扑空,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都在掌控之中;搞抓捕手到擒来,不费吹灰之力。可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我们很少听到,更不用说亲眼见到了。给违法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通风报信的倒是听说过,不知是不是真的。

  专项行动可能会打打雷,闪闪电,吹吹风,但下不下雨,那就另当别论了。如果过分地相信专项行动,天真地认为开展专项行动了,就一切大吉了,就可以放松警惕了。这样的想法是非常幼稚的。

  把希望寄托在一次专项行动上——大错!

  何故?一是勾结。官煤勾结、官商勾结、官偷勾结的事时有所闻。不勾结便不会有暴利,有勾结就不可能有真行动。二是作秀。好多事情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国家投巨资修建的污水处理厂大都是供参观、考察、调研、采访用的,并不真正用来处理污水。跟王怀忠修建飞机场的情形相同,机场建成后才发现没有飞机起降,于是飞机场变成了养鸡场。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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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7 15:11 | 只看该作者
我有丢过自行车的这个经历!

不论是哪一项专项治理,在“治标”的同时更要“治本”,关键是要明确责任,建立长效机制,进行综合治理和严格的责任追究。不进行责任追究,不及时地严格地问责,多好的制度都不会太管用,有的只能是形同虚设。

支持!
3#
 楼主| 发表于 2007-6-17 15:1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一水支持
4#
发表于 2007-6-17 16:49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一水 发表
我有丢过自行车的这个经历!

不论是哪一项专项治理,在“治标”的同时更要“治本”,关键是要明确责任,建立长效机制,进行综合治理和严格的责任追究。不进行责任追究,不及时地严格地问责,多好的制度都不会太管?..


呵呵,一水太善良了。把本治了,一些部门就没进项了。比方说:现在的娱乐场所,哪一个不与公安联系?
5#
发表于 2007-6-17 16:50 | 只看该作者
一是勾结。官煤勾结、官商勾结、官偷勾结
这倒是问题的关键!
6#
 楼主| 发表于 2007-6-17 18:31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武俊岭 发表
[QUOTE]最初由 一水 发表
我有丢过自行车的这个经历!

不论是哪一项专项治理,在“治标”的同时更要“治本”,关键是要明确责任,建立长效机制,进行综合治理和严格的责任追究。不进行责任追究,不及时...
7#
 楼主| 发表于 2007-6-17 18:32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武俊岭 发表
一是勾结。官煤勾结、官商勾结、官偷勾结
这倒是问题的关键!
8#
 楼主| 发表于 2007-6-17 18:33 | 只看该作者
  武版高见,跃农敬佩!多谢阅评!
9#
发表于 2007-6-17 19:15 | 只看该作者
专项治理是阶段性的,但法律不是阶段性的。现在所谓的“严打”、“专项治理”等不进行不行,但进行又与法律相悖。法律上没有规定同样的犯罪一个时间处理严,一个时间处理宽。还是个体制问题。
10#
发表于 2007-6-17 21:01 | 只看该作者
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现在是窃钩者也不诛了。
11#
 楼主| 发表于 2007-6-18 07:24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lqm407 发表
专项治理是阶段性的,但法律不是阶段性的。现在所谓的“严打”、“专项治理”等不进行不行,但进行又与法律相悖。法律上没有规定同样的犯罪一个时间处理严,一个时间处理宽。还是个体制问题。
12#
 楼主| 发表于 2007-6-18 07:25 | 只看该作者
  二位见解深刻。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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