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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青天下的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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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6-18 17: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青天下的黑暗


  当前正盛的新闻无疑应是山西的“黑砖窑事件“了。山西省临汾、永济等地黑砖窑非法拘禁工人一事在各级媒体上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关注。广大的公众对于这起发生于二十一世纪的惨无人道的“包身工”事件纷纷给予了愤怒的痛斥和鞭挞,此事件也已经引起了河南相关部门和山西省高层领导的严密关注,同时也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密切关注。

  事情至此,似乎在愤怒之余已让人略有些许慰藉。然而,当我们静下心来细细思量这个问题的时候,一种难以遏止的愤怒还是要像火山一样喷发出来!我要问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即使“黑暗”不可避免,却为何持续如此长的时间?

  当今的中国,即便不是一个完善的法制国家,起码也不是一个黑暗到没有法制的国家,然而这种骇人听闻的事件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即使仰首“天问”也实在难以找到答案。朗朗乾坤湛湛青天,竟然有如此恶魔横行霸道,且猖獗时间如此之久,其无所忌惮到了何种程度,让人痛恨切齿百又思不得其解——“光天”何有?“化日”何在?

  第二、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恶行为何就能够孳生繁衍并大行其道?

  谁敢说他没有意识到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行为?而居然当地某些官员就有如此一说。只要稍有人性的人都能明白,这是丧尽天良的行径,是正义所不能容忍的行径,还姑且不用法律条文来衡量。这样的暴行,“一之为最,其可再乎?”而竟然在那一片广阔的“三晋大地”遍地开花,这难道是偶然吗?

  第三、既然这种现象由来已久,为何没有得到有效的遏止却反而愈演愈烈?

  据当地公安部门一个官员说,这样的事情好几年前就已经存在,经过了一些整顿,但是没有得到制止,却反而“死灰复燃”。我可以想象得到,这位官员承认这样的事情久已有之其实也是出于“不得已”,要是能够蒙过世人的眼睛,他一定会说,这是“偶发事件”,是“前所未有”的现象。事实上他真想蒙蔽世人也不容易了,就我这样孤陋寡闻的人,也的确在几年前就已经知道山西有“惨无人道”的“黑砖窑”。“死灰复燃”一说是极其聪明的辩词——其实这“死灰”不是“复燃”,而是早成“燎原之势”了。难道这“黑砖窑”黑到了连政府动用“专制武器”都控制不住消灭不了的地步了吗?如果真是如此,那又拿你政府部门来做甚?拿你执法部门来有鸟用?

  惨剧已经发生,所幸的是此事已真正引起了世人的注意。我为受害者而痛,我更恨做恶者,我尤其恨那该管住作恶者而没有管住的人。但是我还是很“书生气”地相信这事最终会有一个满意的结果。在我们静待这个结果的时候,我还是忍不住要再发一些牢骚——

  这样的事情是否仅仅归咎于官员的“不作为”?其实刚刚在网上已经看到这样几则消息:《黑砖窑包工头被押回洪洞 窑主父亲为人大代表》、《山西洪洞黑砖窑真相:地方有关部门事先知情》、《山西黑砖窑官商勾结》等等,这不但不说明他们没有“不作为”,其实早就是“大有作为”了。这不由得让人想起了〈苏三起解〉中那些唱词,还真不是假话啊!

  我对法律也不是内行,但是就我粗浅的认识来看,要真正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光是打击这些“恶人”还不是关键。只是制定法律法规来限制他们的行为固然必要,而规范各级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落实评价他们的行政业绩却更为重要。法律,不仅要它来约束普通公民的行为,更需要它来约束行政执法者的行为。否则,法律就将会成为某些人获取私利,为非作歹的“御赐权杖”,那样的话,咱老百姓还有活路吗?


                                             2007/6/17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发表于 2007-6-18 21:14 | 只看该作者
欲补天,有石否?
3#
发表于 2007-6-18 22:36 | 只看该作者
是该问一下为何这种事情屡禁不止的原因了。
4#
发表于 2007-6-18 22:39 | 只看该作者
 并且难道只山西有?河南呢?
5#
发表于 2007-6-19 11:26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真的腐败到无法可治的地步了吗?
一个专权的国家竟然连这样的事情都弄不好,真叫人不可思议……
6#
发表于 2007-6-19 12:42 |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不仅要它来约束普通公民的行为,更需要它来约束行政执法者的行为。否则,法律就将会成为某些人获取私利,为非作歹的“御赐权杖”,那样的话,咱老百姓还有活路吗?”

  说得好!我国的法律法规是存在很大问题的,法往往用来治处于弱势的人,而对处于强势地位的人,特别是有权有势的人,是几乎没有约束力的。所以,这些有权有势的人才敢于胡作非为,才敢于玩暴力血腥,才敢于无法无天!

  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政府得向他们道谦,主要官员得引咎辞职!否则,这样的事件或类似事件将不断发生!过去的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7#
发表于 2007-6-19 16:43 | 只看该作者
  问得好!
8#
发表于 2007-6-19 16:44 | 只看该作者
  多可怜的孩子!
9#
 楼主| 发表于 2007-6-19 20:05 | 只看该作者
感谢各位关注拙文。一腔怒气不知从何释放,便草成此急就章。武俊岭斑竹问得我难看——欲补天,有石否?我想我就是有石头,也不能补天,最多是搬石头打天!
10#
发表于 2007-6-19 21:00 | 只看该作者
制度使然,没有办法.
11#
 楼主| 发表于 2007-6-21 16:19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心静如水 发表
制度使然,没有办法.


的确是制度使然,不过是否就没有办法了呢?问好心静如水!
12#
发表于 2007-6-22 17:47 | 只看该作者
但愿此事件能给相关人员当头棒喝
13#
 楼主| 发表于 2007-6-23 12:41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子夜的灯 发表
但愿此事件能给相关人员当头棒喝


我怕是敲破了他们的头也不会有多大在作用了啊!
14#
发表于 2007-6-26 13:32 |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不仅要它来约束普通公民的行为,更需要它来约束行政执法者的行为。否则,法律就将会成为某些人获取私利,为非作歹的“御赐权杖”,那样的话,咱老百姓还有活路吗?”的确如此啊。
15#
 楼主| 发表于 2007-6-27 18:10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天行健 发表
“法律,不仅要它来约束普通公民的行为,更需要它来约束行政执法者的行为。否则,法律就将会成为某些人获取私利,为非作歹的“御赐权杖”,那样的话,咱老百姓还有活路吗?”的确如此啊。

感谢天行健朋友一读!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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