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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① 法律不应同情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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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3-6-30 21: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应同情弱者”,“法律应为弱者撑腰”,如此谴词造句,耳熟能详,且每每见诸报端。近日又见到这样一则报道:某地一青年妇女与同村一男青年开玩笑双方发生口角,那妇女竟回家拿来菜刀乘男子不备将其砍伤。那男青年气愤之下,又将那妇女打伤。有关部门处理是“各自看伤”。为此,一报纸为之呼吁:“法律应同情弱者”。(原载《长春晚报》2003年5月16日)

  对此实不敢苟同。“同情弱者”是咱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和美德,同情之心,人皆有之。对那些软弱无能的人伸出援助之手,给予精神、物质包括法律的帮助,本无可厚非。但是同情弱者的前提,必须是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之上。“弱者”之弱,不是对法律的无知和违背,更不是对法律的戏弄和藐视。而在于弱者必须守住知法、守法的“底线”。像上述提到的那位妇女的行为本身已经触犯了刑律,弱就弱在她对法律的无知或明知故犯,或对法律的藐视,或先天性“缺法症”?法律不相信眼泪,它公正无私,“铁性”十足的天平,它不会因为性别的弱或身体其他方面的脆弱而随意“倾斜”的,对违法者的“同情”,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违法者的怂恿,其结果往往只会循私枉法,助纣为虐。

  诚然,人们曾提出的“法律不是无情物”,说的“有情”是在公正、公平、合法的框架内的“有情操作”,为狐立无援者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这种援助的大前提应是以事实为依据,抓住法律的“准绳”,不能向任何一方“倾斜”。“同情”只是道义上的帮助,情感的流露,而不是法律上的“走私”。法律既不畏“强者”,也不应同情“弱者”。任何感情用事的“同情”,只能是对法律的向背或是对法律的践踏。“法律同情弱者”的观点,在新闻媒体上还是销声匿迹好。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发表于 2003-6-30 21:40 | 只看该作者

关于排版,可以在这里学习一下。

3#
发表于 2003-6-30 21:4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报道是从哪看来的呢?
法律自然是不能参合进伦理道德这些价值情感因素在内的。
要是由一个具体的由头(这篇报道的出处)说开去,再深入刻画些才好,关于法律和社会的话题完全可以有很多想法的。
4#
 楼主| 发表于 2003-6-30 21:46 | 只看该作者
正在学习中,谢谢~~
5#
 楼主| 发表于 2003-7-1 11:36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圆月弯刀 发表
这个报道是从哪看来的呢?


已经修改过~~
6#
发表于 2003-7-1 12:00 | 只看该作者

噢,你所说的弱者是妇女呀

妇女就是弱者吗,这是两个概念吧
那个报道说同情弱者还不如说同情妇女呢

法律要不要同情弱者呢,这种说法首先就模糊了法律的功能
法律是用来同情的么,法律是用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无所谓有弱者强者的区分
当然法律应该高扬人性人道的大旗,应该有它的道德内涵,法的最高价值是正义,而正义确是包含了同情弱者的,但还不是一回事
7#
发表于 2003-7-1 12:23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东方潮啸 发表
已经修改过~~
东方的认真值得学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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