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547|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政策不应该歧视任何人的孩子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7-18 15: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政策不应该歧视任何人的孩子

                             叶雷

  近日,郑州市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流动人口子女在郑州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需要提供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计划生育证明,学校可以拒绝接收。(7月18日《河南商报》)

  郑州市实施这项政策,出发点是为了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假设前提是流动人口存在超生管理难点或者盲点,手段是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权,目的是有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进行管理,特别是控制流动人口的超生问题。郑州市这样做的效果究竟会怎么样呢?过去许多地方采取不给超生子女上户口的办法,结果还是没有根本解决超生的问题,靠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权来治理超生,即使有效果,也不会很好。

  可能在政策制定者眼中,并没有歧视的意思,但这项政策看在流动人口的眼中,就有了一种被深深歧视的感觉。因为这是一项单独针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政策,同样的政策为什么不同时适用于城市人口的子女呢?为什么不适用于那些名人和富翁的超生子女呢?“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养儿不读书,不如喂头猪”,无论如何,孩子读书是不能耽误的,怎么办?想办法,既然接收、不接收的权利在学校手中,求情也罢,找人也好,送礼也行,就得想办法疏通学校的关系。万一不行,只得把孩子送回老家去读书,或者送到打工子弟学校去读书。

  人人生而平等,既是人类一直追求的理想,也是现代人权的基本原则。这种生而平等的权利理所当然包括受教育权,我国的义务教育法也确认了这一点。《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一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给出了明确的界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流动人口的子女毫无疑问具有中国国籍,那么学校接收不接收流动人口子女的理由就只剩下是否适龄了,而不是有无计划生育证明。因此,郑州市的这项规定实际上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郑州市的这项政策,结果实际上是一个负和游戏,没有一方会因此而获得好处。政府因出台违法的文件,形象和公信力会受到影响;城市人口并不会因为限制了流动人口的子女而获得更多的教育特权,反而加大了流动人口和城市人口的情绪对立;流动人口是直接的受害者,更有可因此而变相增加他们的教育支出;受害最大的一是流动人口的子女,因为他们是最无辜的,二是社会,因为政策在这些孩子心里种下了歧视的种子,另外还可能引起学校乱收费或者借机腐败,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教育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应有之义,更是人人生而平等的一种具体表现。我们看任何人的子女都不能戴着“有色眼镜”,公共政策更不应该歧视任何人的孩子,何况有违法之嫌呢。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7-07-18/040512223162s.shtml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发表于 2007-7-18 16:02 | 只看该作者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一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给出了明确的界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流动人口的子女毫无疑问具有中国国籍,那么学校接收不接收流动人口子女的理由就只剩下是否适龄了,而不是有无计划生育证明。因此,郑州市的这项规定实际上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说得对!

  事实上这样的规定是非法规定!遗憾的是中国的非法的法和非法的规定太多了。非法的法和非法的规定的出现是由于个人或少数人专权的结果。
3#
发表于 2007-7-18 19:12 | 只看该作者
是的。我国的很多规定是非法规定。但你有什么办法呢?
4#
发表于 2007-7-19 08:10 | 只看该作者
你没按规定排版,我帮你排好了。你看看我的签名就知道了。
5#
发表于 2007-7-19 15:18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lqm407 发表
是的。我国的很多规定是非法规定。但你有什么办法呢?
6#
发表于 2007-7-19 20:47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lqm407 发表
是的。我国的很多规定是非法规定。但你有什么办法呢?


  没有办法也要说,不说就没有办法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5-1-10 01:29 , Processed in 0.312091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