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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信托式物业管理带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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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0 14: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年来,城市社区中的物业纠纷越来越多。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2006年全国物业投诉增幅高达20%。物业企业的不作为,或根本就不作为的现象普遍存在,在这种状况下,业主的尊严受到了严重的亵渎和挑战。如何解决物业纠纷,直接关系到社区的和谐与每一个居民的生活质量。去年底,北京朗琴园社区业主在经历了痛苦的磨砺后,首次引入了信托式物业管理的新模式。那么,这种新型的物业管理模式与传统的物业管理模式有什么不同,对解决物业纠纷又能够产生什么样的作用?

  应当说,信托式物业管理不仅是业主的强烈愿望,对我国物业服务行业的走向和今后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物业管理活动,不是简单的财产的管理,这种活动本身是与社区基层民主自治的培育、创新和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自治不是业主组织中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治理,而是全体业主成员依法共同决定的共同治理。这种活动不是业委会对业主及业主共同财产的治理,而是业主通过共同决定来实现他们共同利益的治理,是居民通过法定的程序共同的治理。

  信托式物业管理经过了几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反复较量后,摸索出来的物业管理思路,业主需要真心负责的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同样需要不断探索新的发展模式,以满足业主不断增长的需求。应当说,是双方的共同利益和愿望的驱使,才让他们找到了信托式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客观地讲,中国人是最不挑剔的民族,业主的需求不是无止境的。他们渴望起码的物业服务,保证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委托式物业管理本身所带来的弊端,不仅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而且让业主渴望美好生活的愿望很难实现。

  按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有权解聘前期物业。但是,同时也规定,要解聘物业公司必须召开业主大会,要有超过半数业主的同意才能实现。在委托物业管理中,单个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他们不是业主共同利益的主张主体。单个业主对业主共同利益遭到的侵害行为,会因“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被法院驳回。试想,要把业主组织起来,形成最终决议又谈何容易,那是需要成本的。在《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强调了“业主共同决定”才能影响物业管理活动,而单个业主只有采取交纳物业管理费获得权利的方式,这仅仅是参与“业主共同决定”。这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设计的本身就忽视了业主的感受,增加了业主维权的难度,不利于发挥单个业主在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中发挥作用,这是委托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最大弊端。

  那么,信托式物业管理究竟有哪些优势?

  在信托物业管理中,业主运用法律维权更轻松了。在委托物业管理中,业主要告物业公司,需要通过业委会或者要通过业主大会,这是个十分复杂和漫长的过程。在这个不等式中,物业公司可以轻松地告业主不交物业费,而业主的起诉却十分艰难。在传统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只有两个权利主体,委托人是业主大会,受托人是物业公司,而在信托物业管理这种新模式中,又增加了一个权利主体,那就是小区的每一位业主。更重要的是,每一名业主作为权利主体的受益人,都享有和业主大会同样的物业监督权。业主很容易行使其应有的权利,也很容易启动诉讼请求。

  在信托物业管理中,保障了信托资金的安全。物业管理费既不属于业主所有,也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所有,这笔费用将独立于物业公司和业主大会。所收的费用放在一个特定的账号里,不再直接进入物业公司的账户。换言之,从信托建立之日起,这笔钱就不是物业公司的营业收入了,而是小区管理的基金,其受益人是全体业主,物业公司只是管理者。在这种机制下,单个业主也能查账,也能监督。

  在信托物业管理中,不再需要业主提供举证了。业主不仅可以直接起诉物业公司,而且在起诉过程中,不用业主方举证,而是由物业公司举证自己没过失。这是信托式物业所带来的最明显的变化。

  在信托式物业管理中,游戏规则更加科学。相对物业公司而言,业主是弱势群体,在以往的游戏规则里,这些小老鼠们是没有办法吃掉物业公司这头大象的。可是,信托式物业却打破了这一格局,把原有不公正的游戏规则,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所确定的信托法律关系架构,就是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更能体现在法律面前的公正和平等的原则,从而提供了单个老鼠可以吃掉大象的可能。在信托关系中,除了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之外,还增加了受益人这个信托关系的第三方。受益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委托人的权利。简而言之,单个业主有业主大会的部分权利,这对于监督和制约物业服务企业的失职等行为更便捷,更容易。

  信托式物业管理机制第一次在北京朗琴园引入了,对全国的物业管理企业是个促动。作为一种新的尝试,在如何解决物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和提升生活质量等方面,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今后的发展模式,都带来一些新的启示。

  业主的监督,很大程度上是对物业服务标准的检验,就目前而言,服务标准大多是无法衡量、测定和检查的。社区的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以及设备、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卫生状况究竟是什么样?诸如此类的问题,不应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焦点了。
业主履行义务的意识究竟怎样?我们知道大多物业公司的收费率都是很低的,这是困扰物业公司发展的瓶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恐怕不是实行新的管理方式就能坚决的。再好的制度和机制,充其量也只是建立起一个解决问题的平台,更重要的是需要向公众宣传这个制度的好处,使公众普遍愿意采用和接受这个制度,并自觉用运用这个制度解决他们关心的问题。任何法律、制度,只有深入大众的人心,才能有效的运转并起到真正的作用。

  怎么当个业主,通过什么方式形成一个集体决策机制,如何让单个业主树立参与管理的意识。这是信托式物业管理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尤其是怎样让业主在社区的建设中参与,建构起的社区的自治机制。在这一过程中,最重要是改变物业公司和业主的一些错误观念,提高每一个人的素质,形成社区建设的共有意识。应当说,参与社区管理的本身就是一个培养公民意识的过程,在自治的过程中将不断增强其参与意识。

  信托式物业管理模式推行的过程中,一直吸引着社会众多的关注目光,赞成也好,质疑也罢,毕竟已经呈现在了人们的面前,它能否让城市小区的居民们过上和谐安宁的生活,还需要社会的广泛关注、理解和支持。

  任何制度都有不完善的地方,信托式物业管理也是这样,依然会遇到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的努力,在维护各自权利的同时,不要忘了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2008年3月8日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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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1 11:18 | 只看该作者
  商品经济加快了社会发展的步伐,其中表现最突出的是人的维权意识上。

  真正的物业管理,在我国还只算起步阶段,在利益的驱使下,在业主的督促下,相信物业管理是可以做得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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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1 15:1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是的,国人的维权意识很淡薄,参与意识更淡薄,这是很值得关注的问题。十分感谢梧桐版主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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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1 15:56 | 只看该作者
信托式物业管理模式有很好的前景,值得关注。 问好老笨牧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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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1 16:51 | 只看该作者
文章多处采用设问、自答的分析方式,对信托式物业管理作了较为全面精彩的演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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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2 09:3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感谢跃农和许也二位老师的点评。我只是把这一管理模式做了简单的叙述,抛砖引玉,希望得到更多人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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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2 22:1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谢谢

最初由 老笨牧羊 发表
感谢跃农和许也二位老师的点评。我只是把这一管理模式做了简单的叙述,抛砖引玉,希望得到更多人的关注。


只要你真心想得到一样东西,整个宇宙都会合起来帮助你:)

比如蓝宝石,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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