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0834|回复: 7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北风那个吹——冷看辱母杀人案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
发表于 2017-3-29 15: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lvhq018 于 2017-3-30 10:55 编辑

    这个春天有点冷。和煦的阳光、复苏的土地没有挡住突入而来的北风。

    从山东聊城刮来的,本应该是东风,却因为那首“北风那个吹,雪花那个飘”的万恶的旧社会的歌,吹得人们刺骨心寒。白毛女父女换成了于欢母子,地主黄世仁变成了恶霸吴学占。

    一件辱母杀人案,像六月的大雪,不知道冤了谁。

    我说不知道冤了谁,是因为我并没有真的切身体会那个案子。案子的真相还在剥离中。我既不敢相信舆论的一边倒,也不敢以自己的主观臆测妄下结论。然而,对于已经形成的事实片段,却是可以冷静思考,一吐为快,不然如鲠在喉,难受。

    有几点事实是清楚的:一是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欠了吴学占放高利贷的债;二是吴学占指使以杜志浩为首的11人团伙软禁于欢母子催债并侮辱其母子;三是警察来了,事情没解决,又走了;四是于欢连捅四人,其中一人杜志浩自行驾车去医院,不治身亡;五是法院判决于欢无期徒刑。

    案件本身似乎并不复杂,但一件并不复杂的案件却拷问出中国司法体系的脆弱,我们一直致力于司法的建立和健全,却被一件普通的案件几乎压垮,这从人声鼎沸的怨气可以证明。杨白老的故事今天还在演绎,可以想见,中国的法制又走了多远呢?

    我们只能按照已经明确的事实说话。公正地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没还钱的苏银霞应当承担契约的义务,这不值得同情。如果债权人吴学占去告她,应该胜诉,并通过法律渠道索回苏所欠的钱,这才是理想的法制社会和理智。但吴学占不能那样做,因为他借给苏银霞的钱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司法的事实是,如果苏银霞起诉吴学占放高利贷,那么她就不用还那么多钱,甚至还可能使吴学占致刑。法律把民间借贷逼到了死角,实际上是把民间的契约关系逼到了死角。这不正常。在没有完备流畅的官方借贷渠道情况下,民间的借贷契约普遍存在,没人逼苏银霞借高利贷,是她主动的。法律应该保护人们的需要而不是堵住人们的需要,否则民间的契约就没有了保障,法律把人们引导到冷漠的境地,人情世故荡然无存,这不是我们需要的社会。事件在拷问立法的目的。

    没有了司法保护,债权人只能用自己的方式要债。要债没错,他是在维护契约和契约精神。但他的方式错了。他的错误在于私设刑堂,没有任何私人可以剥夺别人的自由,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还不算,要债的居然不是吴学占本人,而是雇佣者,杜志浩们更没权利向苏银霞要债,因为苏银霞没欠他们的钱,这是典型的侵犯人权;于欢也不是债务人,软禁于欢更没道理。最不能容忍的是,在软禁的同时,他们还极尽侮辱之能事,这就是典型的恶霸行径了,是自作孽。他们犯了一系列罪,当时居然没被抓,没被判刑,抛开是否有黑幕不说,如果他们是

犯了罪,那么问题就严重了,我多么希望那是执法者的疏漏;如果他们的行为不是犯罪,只能说明法律有严重的漏洞。事件又在拷问法律对人权保护的完备性。

    老百姓是懂法的,他们认为杜志浩们犯了罪(连老百姓都认为他们犯罪了,如果他们没犯罪,那真是法律的悲哀),所以报了警。警察来了,没有实施任何强制措施,又走了。警察有没有与行恶者沆瀣一气,不敢下结论,后续有高检的调查结论。
警察有没有渎职?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中的第一、第二条可以确定:一、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且不说杜志浩们犯没犯罪,事情造成了于欢犯罪了,单凭这一点,警察就没有起到“制止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如果杜志浩们的行径已经触犯了法律(现在的事实证明,他们犯罪了,因为他们被拘禁了),警察居然没制止,或者制止不力,显然也是渎职。警察如果不懂法,那是执法队伍素质建设的问题,如果懂法而不作为,则是司法体系的悲剧。事件也在拷问司法的严肃性。

    于欢捅了四个人,按现有的法律,他肯定是犯了罪,毕竟死了人。问题在于他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从
杜志浩自行驾车去医院的事实看,于欢没有故意杀人,那么最多应属过失致人死亡罪。至于是不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现有法律并不清晰,或者没有描述清晰。但不管怎么说,于欢是没有权利致人死亡的,除了执法人,谁都没有这个权利,这才是法律的平等。事件还在拷问法律的准确性和严密性。

    判决于欢的法官中枪了!如果法官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判决,那是司法腐败问题;如果法官按照法律条文进行了判决,那么法官没有问题,问题出在法律本身,因为判决结果大出天下人的意外。即使法官出现量刑过重的失误,根本上还是法律本身的问题,我们的法律是粗犷的,粗犷到量刑从几年到无期中间有大量的随意性,是法律本身赋予了法官的主观意志。判决结果令国人大为不满,几乎义愤填膺,这说明什么?说明法律本身并没有体现全体国民的意志。法律的阶级属性要求它一定要为什么人服务。今天的国家体制显然不是纵恶的,是要引导、教育公民向善弃恶、是要保护公民安全正义的、是要让公民活得幸福有尊严的。那么判决的结果只能说,法律的意志违反了公民和国家的意志。处于奴隶社会的孔子尚知对侮辱父母者“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难道今天的法律竟与人心偏离如此之大?我们不得不拷问法律所弘扬的道德和价值观。

    北风还在吹,案件还在重新审理,即使翻盘,那也是公民的意志战胜了法律。我们的法律体系是脆弱的,脆弱到面对一个普通的小案子都那么不堪一击。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滞后的,滞后到需要全体国民的呼唤才会弥补。我们多么希望有一个完备的司法体系,在这样的体系下,司法者没有个人意志,恶人不敢犯罪,善良的人不被逼着犯罪,契约和契约精神得以发扬,人们安居乐业,互助友爱。

   我们虽然不是法官,但能分辨善恶。别再让人们伤心了,伤不起。


68#
 楼主| 发表于 2017-4-14 20:41 | 只看该作者
草舍煮字 发表于 2017-4-14 16:22
从已知的信息看,支持这篇的观点。

是啊,静待结果。
67#
发表于 2017-4-14 16:22 | 只看该作者
从已知的信息看,支持这篇的观点。
66#
 楼主| 发表于 2017-4-14 11:47 | 只看该作者
低眉 发表于 2017-4-13 17:04
拜读了。点赞。问好!

谢谢!
65#
发表于 2017-4-13 17:04 | 只看该作者
拜读了。点赞。问好!
64#
 楼主| 发表于 2017-4-4 15:36 | 只看该作者
言默然 发表于 2017-4-4 14:22
聊城辱母案,上诉至高院;高院已做出裁定,推翻一审裁定,宣布被监禁人无罪,大快人心!

法律 ...

应该还没有最后裁定吧?
63#
发表于 2017-4-4 14:2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言默然 于 2017-4-4 14:23 编辑

聊城辱母案,上诉至高院;高院已做出裁定,推翻一审裁定,宣布被监禁人无罪,大快人心!

法律似乎高深玄妙,实际上平实如话。法条源自法理,法理源自事理情理。而事理情理呢,大家都懂,骨子里都清楚。所以呢,专攻法律的虽然少数,而多数不懂法律的人都能自觉的用法律约束自个的行为——因为,大家都懂事理情理,不逾越事理情理底线,焉逾越法理底线?!
62#
 楼主| 发表于 2017-4-4 13:42 | 只看该作者
万里山水 发表于 2017-4-4 09:12
中国法制没有向前走多远,而是倒退了多少年。需要有良知的人们重视和拨乱反正。

也许吧。
61#
发表于 2017-4-4 09:12 | 只看该作者
中国法制没有向前走多远,而是倒退了多少年。需要有良知的人们重视和拨乱反正。
60#
 楼主| 发表于 2017-3-31 13:05 | 只看该作者
rsjby 发表于 2017-3-31 11:03
不论最后是什么结局,都是一种悲哀!

正是。本案没赢家。
59#
 楼主| 发表于 2017-3-31 11:46 | 只看该作者
寻梦天涯 发表于 2017-3-31 10:56
这个事情我也看愤怒了。于欢杀个黑社会,竟然被判无期。

杀人不应该被鼓励。以暴制暴也不应该被推崇。
58#
发表于 2017-3-31 11:03 | 只看该作者
不论最后是什么结局,都是一种悲哀!
57#
发表于 2017-3-31 10:56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事情我也看愤怒了。于欢杀个黑社会,竟然被判无期。
56#
 楼主| 发表于 2017-3-31 09:37 | 只看该作者
糖葫芦 发表于 2017-3-30 22:07
文章很好。中国这样的事情很多,以后还会很多,因为它尚积极于经济功利,没有走在注重民生的道路上,有良知 ...

说得好!这个案子不是个例。
55#
发表于 2017-3-31 09:37 | 只看该作者
lvhq018 发表于 2017-3-31 08:31
所以更应该冷眼看。

9494
54#
 楼主| 发表于 2017-3-31 08:33 | 只看该作者
高骏森 发表于 2017-3-30 16:24
这个社会一直都没有正过。

一斜到底也是正。
问好骏森!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5-1-10 19:39 , Processed in 0.191024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