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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不人道的“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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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8 19: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美国在全世界推行所谓的“人道主义”,中国也慢慢接受并效仿了,不过有时看电视或报纸的犯罪新闻,却总觉得“人道主义”许多时候是非常不人道的。

  如有关精神病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
  
  英国首席法官布雷克顿一二六五年制定了一项条例,其内容是:“因为精神错乱的人的行为类同一头野兽,故应免于治罪。”这个条例在法学界被称为野兽条例“wild beast test”。

  一八四三年一月二十日,在伦敦一个名叫丹尼尔·麦克纳顿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将保守党领袖兼首相罗伯特·皮尔的秘书爱德华·德拉蒙德当作皮尔杀害。当年三月三日和四日,麦克纳顿因谋杀而在伦敦中心刑事法院接受审判。控方认为麦克纳顿心智健全,并且没有大脑疾病的任何表面症状。辩护方建议深入研究麦克纳顿的经历以发掘出其历史上的不安定因素的证据。法庭经过审理,认为麦克纳顿因精神病而不能负刑事责任。麦克纳顿被送至贝瑟姆精神病院治疗,后又转至布罗德莫尔精神病院,直至在杀害德拉蒙德二十年后老死在那里。

  针对公众的不满,法官进行了解答,“应该假设每个被告人是心神正常的,并具有足够的理由认定他应对其犯罪负有责任,除非证明了是相反的情况。如果被告以精神错乱为理由进行辩护时,那么必须能清楚地证明他在进行危害行为的当时,由于精神疾病而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例如他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者他虽然了解但不知道自己的作为是错误的或违法的。”成为西方世界司法精神病学领域权威的法律条文。

  美国各州也都采用了英国的麦克纳顿规则(M'Naghten rule)。直到一九八一年精神分裂症患者约翰·欣克利(John Hinckley)开枪击伤了前美国总统里根,才有人对这条“人道主义”规则的“人道”性开始质疑。庭审时公诉方和辩护方都聘请了精神病学专家出庭作证,特别是辩护方聘请了顶级专家为其作证,双方聘请的专家进行了面对面的辩论交锋,最后陪审团的无罪裁决结论让法院所有在场的正常人惊愕不已,连欣克利本人也颇觉意外,他原以为自己肯定会被判刑坐牢(他所在的州废除了死刑)。有人随即进行了民意调查,结果九成以上的群众支持废除精神病的辩护,尤其是精神病的不能控制规则遭受了广泛的质疑。
 
  受西方影响,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俗地讲,就是正常人杀精神病人有罪并负刑事责任,所谓杀人偿命;而精神病人杀正常人则根本不负刑事责任,所谓杀了也白杀。

  在法律面前,对非正常人的“人道主义”高于正常人,而非正常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则低于正常人,这么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非理智的条文,居然被当做金科玉律,规范了人民的悲惨命运。

  如果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被他人无辜伤害,法律惩罚伤害者,还属于公平;反之,正常人被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伤害,只有自认倒霉就很荒唐了。

  优胜劣汰是自然法则,那么做为自然之子的人类,也应该遵循这一最高法则,而不是逆天而行。植物也好、动物也好,在生存斗争中,具有有利变异的个体,才容易在生存斗争中获胜而生存下去。反之,具有不利变异的个体,则容易在生存斗争中失败而死亡。也就是说,凡是生存下来的生物都是适应环境的,而被淘汰的生物都是对环境不适应的,这就是适者生存。

  然而在正常人与精神病人之间,这一条生物界适者生存的法则被彻底颠覆了,健康的人为精神病人所伤害而死去被认为活该倒霉,反是精神病人的生存价值高过正常人的生命价值,即使伤害了正常人也完全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逍遥法外。

  我们在学校里学到,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而这一保护精神病人的条款,无疑就是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的体现,任由精神病人横行无忌的法律是病态的法律,是国家的病态、是社会的病态、是人类的病态。

  我们近年听到过见到过多次禽流感、疯牛病的爆发,动物得了病,危害到很多生命尤其是人类的时候,我们会启动紧急预案,毅然杀掉疫区所有的可能感染疾病的动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多的人不被染病,这一举措是正确的。其实,与禽流感、疯牛病中的禽、牛等动物一样,一个已经伤害同类的精神病人,很可能会继续伤害更多的人,姑息养奸,“人道主义”地保护他的生命,就是对更多健康生命的不负责任,对更多的人不人道。

  有历史学家、心理学家考证,发动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人类史上最大的战争魔王希特勒,他就是一个严重的偏执型人格障碍者,一个充满复仇情结的人,是他的精神病发作,导致了六十一个国家参加,二十亿人参战,五千七百万人死亡。偏执型人格又叫妄想型人格。突出表现有:固执、僵化、敏感多疑、易发脾气、完全不替他人着想。偏执型人格障碍者还伴有忧郁型情绪障碍,其表现为心情恶劣、焦虑紧张,并很容易感到生活乏味、对受过的伤害耿耿于怀,不能饶恕他人。这些特征希特勒都具备,所以他是一个精神病人。

  假如他不自杀,而是被俘获,走上法庭,是否应该也象他的“病友”麦克纳顿一样因精神病而不必负刑事责任,逃避制裁,在医院中安详度过晚年?五千七百万死亡者的家人是否会容忍希特勒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生还的希特勒是否应该感谢“人道主义”大旗的庇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应该包括正常人和精神病人的平等,正常人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精神病人也应该全部承担,这才是公正公平。

  精神病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绝对是不人道的规则,是最不合乎自然法则的东西,早晚会被舍弃。以后的人类,一定会为先人曾经制定这么一条不人道的“人道主义”法律而感到无比可笑。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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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8 20:04 | 只看该作者
看来《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确是对精神病人的“宽容”了。
3#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8 21:1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一水 于 2008-12-28 20:04 发表
看来《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确是对精神病人的“宽容”了。

一时有感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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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9 20:46 | 只看该作者
感觉这像一篇论文。似乎缺乏杂文的一些味。 
欢迎涛涛多来赐稿。
5#
发表于 2008-12-29 22:13 | 只看该作者
精神病犯罪是个严肃的学术的问题,值得探讨!
6#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0 16:0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程学武 于 2008-12-29 20:46 发表
感觉这像一篇论文。似乎缺乏杂文的一些味。 
欢迎涛涛多来赐稿。

谢谢鼓励
7#
发表于 2008-12-30 22:22 | 只看该作者
有理!
我就有这种感觉,比如在学校,老师讽刺学生,学生自杀,老师是要受惩罚的,可是如果学生骂老师,就只有温和的批评教育.
8#
发表于 2008-12-31 09:25 | 只看该作者
触及了一个容易被人忽视的法理问题,值得探讨。还有,就是对精神病人的鉴定,我国也缺乏规范,怎样鉴定,由谁鉴定,如何保证鉴定的权威性,都不明确,以致一些人犯罪了,却千方百计想弄成精神病人而逃避处罚;有的为了保政绩,硬是把一些上访者当成精神病人关起来。这些都是问题。问好!
9#
 楼主| 发表于 2009-1-1 06:3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水如空 于 2008-12-30 22:22 发表
有理!
我就有这种感觉,比如在学校,老师讽刺学生,学生自杀,老师是要受惩罚的,可是如果学生骂老师,就只有温和的批评教育.

是 很不平等
10#
发表于 2009-1-1 18:12 | 只看该作者
 这真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当然,还是要多听听法学家的意见。因为这涉及的问题较多。
  新年快乐!
11#
 楼主| 发表于 2009-1-4 14:3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qm407 于 2009-1-1 18:12 发表
 这真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当然,还是要多听听法学家的意见。因为这涉及的问题较多。
  新年快乐!

无意于探讨法律的技术问题
12#
发表于 2009-1-4 14:42 | 只看该作者
值得思考的问题
13#
 楼主| 发表于 2009-1-6 15:3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跃农 于 2009-1-4 14:42 发表
值得思考的问题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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