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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人之常情”,不应是于欢被改判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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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6 20: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低眉 于 2017-4-7 15:39 编辑

  “人之常情”,不应是于欢被改判的关键所在


                                                  低眉


  汹汹的民意果然以道德之名裹挟了法律。于欢案疑似得到最高院回应。5日下午,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山东调研称“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因中央成立“雄安新区”而热度稍减的于欢案被再次推到风口浪尖上。一时间,曾为于欢奔走呼号摇旗呐喊的各路神仙大伽吃瓜群众纷纷将之解读为于欢案改判的风向标和前奏曲,各各芳心大慰。


  “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蕴含法治与德治的千古话题。”这话说得没错。问题的关键,这话由掌管最高审判权的官员说出,总显得有点不那么专业,有损法律的颜面。天理和人情属于一个话语体系,国法属于另一个话语体系。这两者分属两种并行的话语体系,就像量子力学里的平行宇宙,它们无有共现的可能,不能混淆一谈。国法就是国法,与天理和人情无关。法律就是法律,你“汹”或者“不汹”,它就在那里,不来不去。一个制度健全健康的国家,衡量公民是否犯罪的标准,有且仅有一个,那就是:法律。将天理人情道德绑架甚至凌驾在法律之上,是用民意强奸法律,和用政治与官意强奸法律从本质上而言并无二致。甚或,更加流氓。法西斯就是这么干的。


  一个好的法律,在制定初期就应该考量到天理和人情的因素。到了执行法律的时候,再来谈天理和人情,其实是对法律的不尊重甚至是践踏。即使,这样的“践踏”是出于所谓的善意。一个好的法律,最应该被崇尚的价值观绝不应该是天理人情乃至于道德,而应该是标准,是量化,是铁板一块,是无可通融。一个国家,如果在民意汹涌的时候,开始来强调法律的“德治”,其实折射了法律和执法者的阳痿和无能。因为,“德治”其实就是“人治”。


  一直以来,各路媒体的报道,将案件的重心放在“辱母”上,什么“辱母者必死”,“母辱不护,护国卵用”,这样的议论甚嚣尘上比比皆是。诚然,我不反对儿子保护母亲,为了自己的母亲,我也愿意作一切的牺牲。大概,沈院长所指的“人之常情”就是指的这点吧?一个人,如果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母亲而犯法,从道德上而言,我表示支持和钦佩。从法律上而言,是否要受到惩罚唯一的衡量标准就是,是否犯法。即使,这个人犯法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母亲。


  所以,“护母”这样的“人之常情”不应该是于欢案被改判的关键所在!于欢不应该因为“护母”而被改判。那么,于欢就不应该被改判吗?也不尽然。那么,什么才是于欢应该被改判的关键所在呢?归根结底,于欢是否应当被改判应该基于其行为的性质。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属于防卫过当?还是属于故意伤害?这才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出警民警的是否涉嫌失职渎职应当在本案审判之前先行立案查明。因为,办案民警对于欢母子是否实施了有力的保护这一点直接关系到于欢的犯罪动机,是对于欢的行为进行定性的关键所在。


  请看媒体报道: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


  如果媒体报道属实,那么办案民警肯定是失职的。怎样的处置才不失职?公安部门自有一套办案的程序,这个无需我们的赘言。无论采取何种程序,有一点办案民警必须做到,那就是应该立即解除催债人员对于于欢母子的非法控制,以防事态进一步升级。(至于11名催债人到底是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属于非法控制,对于本案可以忽略。于欢是否被非法拘禁其实对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并不是必要条件。所以本文我们不讨论此事。从媒体报道来看,不管非法拘禁罪是否成立,非法控制人身自由是肯定的。只要被非法控制人身自由存在,于欢就被实施了侵害,就存在正当防卫的理由。)每一个正常的人,都会将解脱自己困境的希望寄托于警察。报警的目的和警察的存在,就是为了要警察来保护民众,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于欢想必也是这么想的。他本来满心寄希望于警察。可是办案民警并没有每一个正常的报警人那样如他所愿,制止不法侵害,而是轻描淡写说了几句,坐视不管,立即离开。如果,这是真的。如果,于欢拿刀刺人是在警察处警不力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说,连警察的到来都不能将他们母子从被非法控制人身自由的困境中解救出来,面对警察退出,而非法控制继续的情况,于欢唯有奋起自救才能解脱困境。


  我们不妨试想一下,连警察的到来都不能将自己解救出来,那么于欢还能指望谁能来救他们呢?何人,何时,何地,才能制止这样的非法控制?警察不救他们,老天和神仙会来救他们吗?于欢母子唯有自救。面对11名壮汉,于欢母子应该如何自救?常识告诉我们,不是少林武当高僧,没有神仙老天帮忙,一对弱母子要想赤手空拳从11名壮汉的控制下脱身,唯有依靠武器!非法控制于欢母子的屋子里正好有一把刀。如果是一把枪的话,于欢也是会开枪的吧?在那样绝望崩溃失去理智的情况下。于欢们除了依靠刀,还能依靠什么?!刀刺催债者,是于欢基于警察处警不力情况下走投无路的奋起自救!(我建议于欢母子可以就警察的失职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于欢的行为,至少应当被定性为防卫过当。也就是说,肯定不是故意伤害,起码应当首先被定性为是正当防卫,然后再参考其他情节去考量其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有一个情节值得探讨。死者自行驾车就医,且在就医过程中因琐事与其他就医者犯了口角,是否因此延误了就医时机,值得探讨和考量。


  上面的分析,纯粹是基于“如果媒体报道属实”的前提而进行的。作为吃瓜群众,我们既不在采访现场,也不在庭审现场,更不在事发现场。所以,其实我们没有对于欢案进行妄加评议的资格和权利。我现在知道了,我其实并非像我自己所标榜的那样成了一个方外之人,跳出五行外,不在三界中。我至今仍是一个热血的中年。因为,我不能坐视民众的痛苦与社会的无伦堂皇地发生。死者已逝,理应得到维护,前提是必须依法。于欢年轻,理应得到公正对待,前提也必须是依法。法律有法律的尊严。法官有法官的权利。官意不可强奸法律,民意也不可强奸法律。政治不可强奸法律,道德也不可强奸法律。一个国家的法律,要牛B要到这样的程度,才说明这是真正的法治社会!


  上帝的终归上帝,撒旦的终归撒旦。让道德的终归道德,法律的终归法律。众目睽睽之下,于欢案将如何收场?我们拭目以待。




49#
 楼主| 发表于 2017-6-25 18:0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祝福。愿天下人都圆满。
48#
发表于 2017-6-24 20:51 | 只看该作者

判了五年,和无期的差距已经很大。但我还是认为,于欢无罪,五年还是重。这与他伤害了多少人没关系。

问好低眉
47#
发表于 2017-6-24 20:51 | 只看该作者

判了五年,和无期的差距已经很大。但我还是认为,于欢无罪,五年还是重。这与他伤害了多少人没关系。

问好低眉
46#
 楼主| 发表于 2017-6-23 12:38 | 只看该作者
王阳 发表于 2017-6-23 10:32
防卫过当,有期徒刑5年

一孔老师神算

45#
发表于 2017-6-23 10:32 | 只看该作者
防卫过当,有期徒刑5年

一孔老师神算
4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2 12:44 | 只看该作者
七大姑八大姨 发表于 2017-6-21 20:46
说点另外的,就四月份,在美国,几个中国留学生侮辱打骂一个流浪汉,结果恼怒的流浪汉用刀捅死一个中国留学 ...

43#
 楼主| 发表于 2017-6-22 12:43 | 只看该作者
莫宏伟 发表于 2017-6-21 20:55
一直认为于欢无罪!!!就是无罪。如果有罪,只能说烂机器一台。

42#
 楼主| 发表于 2017-6-22 12:43 | 只看该作者
水如空 发表于 2017-6-21 19:40
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很难想像,这话出自最高院之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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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1 20:55 | 只看该作者
一直认为于欢无罪!!!就是无罪。如果有罪,只能说烂机器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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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1 20:46 | 只看该作者
说点另外的,就四月份,在美国,几个中国留学生侮辱打骂一个流浪汉,结果恼怒的流浪汉用刀捅死一个中国留学生……法院判决流浪汉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之所以说这个案子,余欢当时所处的环境,比这个流浪汉更为恶劣。
39#
发表于 2017-6-21 19:40 | 只看该作者
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很难想像,这话出自最高院之口。
吾无言矣!
38#
发表于 2017-6-21 18:58 | 只看该作者
低眉 发表于 2017-6-21 17:21
估计会改判的。

推动法制进程乃至于推动历史的往往是偶然事件,是我们强行地把他们往套路上在拉拽。法律就是人情,没有人情,法律何用——当然这得展开,否则容易引起歧义。
37#
发表于 2017-6-21 18:56 | 只看该作者
王阳 发表于 2017-6-21 15:39
23号要宣判了,坐等。

绝对不会无期,可能有个几年,我敢打赌。
36#
 楼主| 发表于 2017-6-21 17:21 | 只看该作者
王阳 发表于 2017-6-21 15:39
23号要宣判了,坐等。

估计会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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