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无罪,劳动有理
文/汪红光
过去的一天,两件新闻让我们无所适从:一是山东省人大在《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二是浙江省政府近日提交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中指出“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
表面看去,都是反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实际上二者是有很大差别的。山东版《义务教育条例》规定老师不得从事家教,而浙江版《义务教育条例》则放松了这一规定,“非工作日期间只要不是教师组织的有偿家教”是可以进行的。
到底在职教师该不该、能不能从事有偿家教呢?
反对者认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有可能以“教”谋私,将课堂上应该讲的知识故意不讲,留到家教时“谋私”。教师是一项特殊的职业,既然老师已经“疑似”公务员待遇,就要遵守公务员规定,不得另外兼职。
坚持者则认为,个别以教谋私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不能以偏概全,搞“有罪推定”,一棍子打死天下所有老师,8小时工作之余是否兼职家教,是每个教师法定的权利。教师目前还不是公务员,没必要享受公务员的“特殊规定”。
公务员禁止兼职,是为了防止以权谋私,这与教师有偿家教是完全不同的。首先,公务员掌握的资源和权力是公共资源,公共权力,如果他在8小时之外使用支配公共权力公共资源,那他就是谋私;其次,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资源(人力资源,能力资源,知识资源)纯粹是教师个人的,不具备公共性质。工作之余教师完全可以凭个人意愿自由支配,这一点是受法律保护的。立法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说轻点是忽视教师人权,说重点是违反宪法。显然浙江版《义务教育条例》注意到了这一点,而山东版《义务教育条例》却完全是胡子眉毛一把抓。
其实,该不该禁止教师有偿家教是次要的,关键是弄明白有偿家教的市场从哪里来?
其一,家教可以实行针对性教育,有的放矢,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的拾遗补缺、个性发展;其二,目前学校都是大班、超大班模式,学生在学校很难得到老师的正常指导,一对一模式的家教可以弥补教师直接指导的不足;其三,虽然教师工资近年有了长足的提高,但总体收入与权力垄断部门相比,仍然大有不如,教师业余时间有偿家教,通过出卖剩余劳动力换取一定的劳动报酬,有利于教师创收还有利于知识资源的合理利用。
之所以有人热衷禁止教师有偿家教,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现今的学校教育体制、收费模式不满,“恨”屋及乌,殃及教师;其次是对教师工资收入不断提高还不适应,特别是一些连下岗补助都没有拿到的低收入者,他们对过去“专政对象”的吃香有种很受伤的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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