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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家教无罪,劳动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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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11-1 22: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家教无罪,劳动有理


/汪红光


    过去的一天,两件新闻让我们无所适从:一是山东省人大在《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二是浙江省政府近日提交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中指出“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



   表面看去,都是反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实际上二者是有很大差别的。山东版《义务教育条例》规定老师不得从事家教,而浙江版《义务教育条例》则放松了这一规定,“非工作日期间只要不是教师组织的有偿家教”是可以进行的。



   到底在职教师该不该、能不能从事有偿家教呢?



   反对者认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有可能以“教”谋私,将课堂上应该讲的知识故意不讲,留到家教时“谋私”。教师是一项特殊的职业,既然老师已经“疑似”公务员待遇,就要遵守公务员规定,不得另外兼职。



   坚持者则认为,个别以教谋私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不能以偏概全,搞“有罪推定”,一棍子打死天下所有老师,8小时工作之余是否兼职家教,是每个教师法定的权利。教师目前还不是公务员,没必要享受公务员的“特殊规定”。



   公务员禁止兼职,是为了防止以权谋私,这与教师有偿家教是完全不同的。首先,公务员掌握的资源和权力是公共资源,公共权力,如果他在8小时之外使用支配公共权力公共资源,那他就是谋私;其次,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资源(人力资源,能力资源,知识资源)纯粹是教师个人的,不具备公共性质。工作之余教师完全可以凭个人意愿自由支配,这一点是受法律保护的。立法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说轻点是忽视教师人权,说重点是违反宪法。显然浙江版《义务教育条例》注意到了这一点,而山东版《义务教育条例》却完全是胡子眉毛一把抓。



   其实,该不该禁止教师有偿家教是次要的,关键是弄明白有偿家教的市场从哪里来?



   其一,家教可以实行针对性教育,有的放矢,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的拾遗补缺、个性发展;其二,目前学校都是大班、超大班模式,学生在学校很难得到老师的正常指导,一对一模式的家教可以弥补教师直接指导的不足;其三,虽然教师工资近年有了长足的提高,但总体收入与权力垄断部门相比,仍然大有不如,教师业余时间有偿家教,通过出卖剩余劳动力换取一定的劳动报酬,有利于教师创收还有利于知识资源的合理利用。



   之所以有人热衷禁止教师有偿家教,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现今的学校教育体制、收费模式不满,“恨”屋及乌,殃及教师;其次是对教师工资收入不断提高还不适应,特别是一些连下岗补助都没有拿到的低收入者,他们对过去“专政对象”的吃香有种很受伤的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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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11-3 11: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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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过学生,也当过老师,不太赞同教师有偿家教。首先,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资源(人力资源,能力资源,知识资源)不纯粹是教师个人的。其次,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教师的职责不仅仅是课堂内的传授,还需问学生们是否能掌握。如果学生们没学好(即使少数学生),教师是否需要补课、思索、改善自己的教学方法?现在商品还讲究个售后服务,教师的售后服务时间从哪里来?如果让有偿家教挤占的话。

        而且,教育不是商品,老师也不是教书匠,还担负着育人的工作。教师工作是无底洞,你付出全部精力,也不敢说能教好,就是一个合格教师,因为你面对的是一个个秉性差异的学生,一个个随时变化的鲜活生命,你得随时睁大眼睛关注他们。
        教师的蜡烛精神也在这里。

        个人意见,不一定对。
3#
发表于 2009-11-3 12:4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玉德 于 2009-11-3 11:1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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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过学生,也当过老师,不太赞同教师有偿家教。首先,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资源(人力资源,能力资源,知识资源)不纯粹是教师个人的。其次,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教师的职责不仅仅是课堂内的传授,还需问学生们是否能掌握。如果学生们没学好(即使少数学生),教师是否需要补课、思索、改善自己的教学方法?现在商品还讲究个售后服务,教师的售后服务时间从哪里来?如果让有偿家教挤占的话。

        而且,教育不是商品,老师也不是教书匠,还担负着育人的工作。教师工作是无底洞,你付出全部精力,也不敢说能教好,就是一个合格教师,因为你面对的是一个个秉性差异的学生,一个个随时变化的鲜活生命,你得随时睁大眼睛关注他们。
        教师的蜡烛精神也在这里。

        个人意见,不一定对。


赞同玉德观点。
老师在我心目中是这个社会最崇高的职业。“师徒如父子”,可见其情谊深厚。
虽然老师也是人,谁都希望多赚钱生活好一点。那种确实把学生教好的基础上多余的精力对外办班倒是可以理解。但是上课留一手再给自己的学生办补习班,把有限的知识分一些留作从学生那里赚钱的工具。都钻心办班,这样势必影响他们上课的精力投入,本来给差等生补习是多么令人感动的一件事,可现在爱心都变成商品。从感情上无论如何无法接受。现在这种现象太普遍了。
4#
发表于 2009-11-3 19:36 | 只看该作者
想起过去老师家访和上门无偿补课的事,现在是看不到了,只有学生到老师家缴费补课.我女儿还受到过老师的动员呢.
问好!
5#
发表于 2009-11-3 19:39 | 只看该作者
也不太赞同教师有偿家教。但一般家长多是主动为孩子找家教,这在客观上无形的就支持这种行为。
6#
发表于 2009-11-3 20:5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争议很大。

从我的角度来说,如果有偿家教得到家长的支持,那么必然不会有家长举报。教师完全可以言称自己是无偿家教。从管理上来说,这条规定是很难实行的。

我个人认为教育部这种规定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这侵害公民劳动的权利。

教育部的思路不对,应该换一条思路,从侵害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出发。比如要保证未成人每天一定的娱乐时间,布置过多的家庭作业属于“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鉴定家教是否合法,不是通过有偿或无偿,而是“是否侵害未成年人权利,是否家庭作业超过法定标准”。

素质教育,从根子上来讲必须从法制建设开始,没有法律的完善,任何规定都不合法、不现实。
7#
发表于 2009-11-3 21:00 | 只看该作者
假如有偿家教,但是学生有偿家教的时间不超过学生个人家庭作业时间。而且有偿家教的老师的日常教学不受影响。那么,这应该是合法的。

总之,一切建立在“符合未成年保护法”前提。
8#
发表于 2009-11-3 21:56 | 只看该作者
老师的日常教学不受影响,是个很难衡量的标准。打个比方说,有的老师认认真,有的老师马马虎虎,或者就不备课。同样是45分钟分钟,有的老师效果很好,有的却很差(或由于缺乏经验,或由于准备不足)。但他们都完成了教学工作,该如何评价。还有课后改作业,有的老师只是像机器一样简单判断对错,有的老师却认真得多,他要想想这个学生为什么错了,是不理解还是不认真,这个错误在全班有没有普遍性。当个好教师殊不容易,他要花费很大精力钻研教材钻研教法研究学生,哪还有时间有偿家教?从整体看,学生需要家教是教师的责任没尽到,有偿家教只不过是教师应尽的责任又让天下家长掏了一次包,而二次掏包的效果也未必尽人意。

现在一些地方有偿家教和在校老师挂钩。学校老师每介绍一个学生到家教,就可以得到若干好处费。危害更大。
9#
发表于 2009-11-5 09:59 | 只看该作者
对家教问题,我是个外行人,不敢多言。
反正,我附近请家教的人很多。为了孩子的学业,不请不行啊。
10#
发表于 2009-11-14 11:1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微风轻拂 于 2009-11-3 20:57 发表
这个问题争议很大。

从我的角度来说,如果有偿家教得到家长的支持,那么必然不会有家长举报。教师完全可以言称自己是无偿家教。从管理上来说,这条规定是很难实行的。

我个人认为教育部这种规定是合情合理,但 ...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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