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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卢建平:聂树斌与王书金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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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2 21:3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万里山水 于 2016-12-12 21:48 编辑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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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2 21:39 | 只看该作者
让我们先简单回顾一下案情:

1994年,20岁的聂树斌因被警方怀疑为一起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1995年4月25日,聂树斌被河北省高院判处死刑,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2005年1月,河南警方抓获的一名网上追逃嫌疑人王书金供述,是他强奸杀害了聂树斌案的被害人。从此聂家人走上了为聂树斌申诉的道路。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重审聂树斌案;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今天,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卢建平教授走进《今日说法》演播室,深度解读聂树斌案。

1、证据没变,为什么从死刑变成了无罪?

《今日说法》主持人路一鸣: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聂树斌案的再审判决下达之后,坊间有很多议论,有一种说法是,当年认定聂树斌有罪是基于他十几次口供,当然就认定证据是充分的。现在又推翻了当年的结论,认为当年的认定过程当中,看到的那些证据不够充分!那为什么同样的东西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嘉宾卢建平:通俗地说,同样是口供,原来是8份,现在还是8份,原来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而现在呢?不能了。是不是就因为时过境迁,这个口供的性质,特别是口供的价值,发生了根本性的逆转?
我觉得这个应该这么辩证地来看,事实上我们国家法律一直以来都坚持这样一个原则,就是我们认定一个人有罪,对他科处刑罚,要重调查研究,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而且后边还有一句话,单凭被告人的口述,也就是只有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的话,是不能定罪量刑的。这个法律规定,原来也是这么写,现在也还是这么写。但是为什么原来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而现在不能了?当然在这个里头,除了对于法律规定的认知理解有一点点差异之外,关键就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对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来辅佐的这个理解,不同的时代理解不一样。
在那个年代,公安办案、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判案的逻辑都是这样,认为这个案子里不仅仅是只有聂树斌一个人的口供,还有物证,比如说这个被害人尸体、她脖子上那个花衬衣、被告人自己骑的蓝色山地车,还有一系列的其他所谓证人证言,这些东西加起来,似乎从数量上它不是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但是你仔细地往深层了去分析,对于认定聂树斌强奸以及杀人,似乎只有聂树斌的口供。
现在认定聂树斌强奸这个被害人康某某,这个被害人已经不幸身亡了,找到她的时候,她已经是一具高度腐败的尸体,她不可能再说话了。现场也没有任何能够证明是来自聂树斌的,比如说体液、毛发和他的个人用品,甚至也没有他的鞋底的足印,没有指纹,没有DNA。那么你凭什么认定聂树斌强奸了被害人康某某呢?只有惟一的聂树斌自己的口供。如果把这个拿掉,还有什么证据能够把聂树斌和这个已经死亡的这个被害人康某某她的强奸,或者她的被害,联系起来呢?没有了。

所以这个就是我们讲的——孤证,而且这样的孤证是来自被告人的供述,这种证据又被我们称为叫主观证据,是他事后对于当时这个情形的一种回忆,一种语言的叙述,那么这种主观证据,即供述类的、言词类的证据,它有很多的好处,比如说如果他真的是这个当事人真实、自愿地做出的,它是最完整的,最直接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口供常常被称为证据之王。但是凡事有利必有弊,因为你有这么多的优点,那必然也就有缺点,因为是主观证据,所以这个供述是否真实?是否自愿?还取决于你的主观客观的情形。

现在在聂树斌的这个案件过程当中,有很多的种种迹象表明,在审理过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包括在审理阶段、翻案阶段,当然翻案阶段可能就涉及王书金案的这个审理,有很多值得质疑的地方。当然也有来自申诉人,当事人家属,以及他们这个律师,关于本案在侦查阶段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提出的质疑。

这些东西有理由让人们去猜测,说聂树斌在当时的那种供述,是违心的,是不自愿的,因而它的真实性是存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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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2 21:40 | 只看该作者
2、王书金会不会不是真凶?

《今日说法》主持人路一鸣:还有一种猜测,就说当年,当警方去现场勘查,并侦查此案的时候,十里八乡的人都知道这件事,后来也都知道是聂树斌作了这个案子了。现在王书金说这事是他干的,会不会是他为了给自己争取一个宽大的机会,谎称这个案子是他作的,然后因为算自首,给自己减刑。因为他可以通过坊间流传的那些关于此案的一些信息,编造成是自己作的。如果聂树斌的案件再审是基于这样的一种假设,如果这个假设是真实的话,是不是这个再审也有问题呢?

嘉宾卢建平:这个也得要认真地来辨析,因为这两个案子,它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聂案的这个再审,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定他无罪,给他彻底平反,那是基于证据裁判的一个基本的要求。

现在对于王书金,他是否是康某某被害的真凶,我觉得同样要秉持法律的基本的规定,按照证据裁判的基本原则,来继续审理,来继续死刑复核的后续过程。

当然,因为这个案件在当时影响比较大,知名度比较高,甚至很多的细节,通过口口相传,通过报纸的报道、宣传,那么周围的人,一定范围的人可能知道一些细节。不排除王书金也通过这样的渠道,得到了这些信息,在多年以后,因为要适当地给自己减轻一点罪责,或者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利用制度赋予他的这种可能性,苟延残喘,多活一段时间。

但是这些都是可能,都只是可能。

事实上,按照证据裁判的新理念,认定不了聂树斌的最终有罪,是因为他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按照我们再审判决书的说法就是,基本事实也不清,基本证据也不牢固,主要就是凭他一个口供。那么反过来,现在你要,无论是认定王书金,或者是证成王书金与康某某的被害,同样也是要讲证据的。

因为现在我们没有参与这个案件,或者说王书金现在的相关的案件材料,现在就是披露得还很少,也不好做判断。但是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就是如果最后王书金与康某某被害之间的这个关联,也仅仅只有王书金一个人的口供,同样不能认定他对这个康某某的死亡负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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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2 21:41 | 只看该作者
《今日说法》主持人路一鸣:所以您的意思是,不管王书金能不能被确定是谋害康某某的凶手,基于聂树斌被审判所找到的这些证据而言,他都不能被认定为有罪?

嘉宾卢建平:是的,当然我们说凡事要讲偶然必然,如果说在聂树斌这个案的后续的所谓再审或者说平反的这个过程当中,没有2005年王书金出来自认说他对康某某的强奸或者说被害负有责任的话,那么聂树斌这个后续案件进展可能要比现在要困难得多!因为王书金的出现,使得聂树斌案的这个判决所依据的那一些事实,以及证明这些事实的证据体系受到了严重地冲击,这一点这是非常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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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2 21:42 | 只看该作者
3、对聂案的翻案,是不是不尊重历史?

《今日说法》主持人路一鸣:当然我也听到有一些业内人士提出,说这个案件是在当下重审的,在20多年前审判聂案的那个年代,公检法部门对证据体系的要求和现在是不一样的,诚如您刚才所说,我们对某些法律条款的理解也在不断地深化。那现在重审20年前的一起案件,算不算是对历史不够尊重?

嘉宾卢建平:这个话也不尽科学。因为我们从1979年颁布《刑法》,《刑事诉讼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虽然说时代不同,不同阶段的法律它有非常明显的这种变化或者说进步。但是在认定什么人有罪,他应该符合什么样的基本证据标准,证明标准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当时的法律规定,和现实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在那个时代,可能我们说从没有法治,到法治初建的这个阶段,那么对很多问题,特别是对于这个认罪,或者说证明标准这个地方,提法跟现在有一些不一样,比如说那个时候提叫“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简称叫“两基”或者叫“两个基本”。而我们现在的提法呢叫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们现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两者之间,当然有不同。

回到您刚才这个问题,事实上,即便是按照95年的那个时候的法律规定,聂树斌案之所以被定罪,被判处死刑,最终被执行,事实上它所依据的,或者说它所谓的那个基本事实也不清,基本证据也不充分!

《今日说法》主持人路一鸣:就哪怕按照当年的标准,它也是不够格的?

嘉宾卢建平:对。所以从这点上,它根本就不存在,按照2016年的法律去审1995年那个法律的这样一个问题。我们还是要回到1995年,21年前,在当时的语境当中,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和证明标准,来判断这个案件。

《今日说法》主持人路一鸣:既然这个案件所掌握的这些事实,按照当年的法律标准、要求都不够严格,不够合格,为什么到21年之后这个案子才重审?

嘉宾卢建平:这个话题说起来相对就比较沉重一些,这个还是说明,我们国家在刑事诉讼,至少在刑事诉讼这个制度的框架内,还存在司法理念、素质、水平、能力以及很多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也要考虑当时的这种宏观的这种环境,比如说那个年代,对于类似这样的一些犯罪,杀人啊、强奸啊,就是所谓具有强烈社会义愤的,要受道德谴责的这种案件,我们有的时候可能在掌握法律规定,在掌握证据标准的时候,那么相对就会稍微放一马。这些观念事实上,到今天,可能也还非常地强烈。那也就导致了,对于这样的一些案件,要想把它整个给它翻过来,这个阻力,特别是来自我们办案机关的,来自我们体制内的这种阻力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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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2 21:43 | 只看该作者
4、最高法的再审判决要释放什么信号?

《今日说法》主持人路一鸣:我们也能看到在这份再审判决书当中,61次提到“证据”,14次提到“不合理”或者“不合常理”。那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这样一份再审判决书,传达一种什么样的法治理念?

嘉宾卢建平:这个信号非常清楚!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我们刑事司法改革确定了一些非常重要的任务,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强化证据裁判,完善无罪推定,要落实罪行法定,从源头上禁绝刑讯逼供,这些都是由党中央的文件给我们司法机关指明的改革任务。这些改革任务怎么样落地?不能停留在会议文件和口号中,更不能停留在讲解当中。必须通过个案,包括举世瞩目的、但过程极其艰难的聂案的这个平反,使党中央、人民群众热切期盼的“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的一些措施、理念真正变成现实。这次再审判决书,它之所以这么多次地提到“证据”,也强调证据的审查、运用要“符合常理”。

第一个信号是,凸显证据裁判。证据裁判,也同时暗含着,证据必须是合法的。所谓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它事实上还有凡是用来定罪量刑的所有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第二个要求就是,用以定案的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核实;第三,要综合全案证据,经过证据的综合判断,排除合理怀疑。这是我们现在所要确立的“证据裁判”的核心观念;

第二个信号是,我们现在也确立这样一个规则,如果办案机关就某一个事项所做出来的说明,让人觉得过于牵强,连3岁小孩都骗不过去,比如说为什么聂树斌到案后前5天没有供述,或者供述有,但是没有笔录?这个说不过去。再比如说作为一个工厂的正常上班工人,他在一段时间内考勤表没有,恰恰这段时间就是认定他作案的关键时段,而这个考勤表的提取方,恰恰是警方,现在你说这份证据没了,重要的书证没了,这种解释,我觉得也是“不合常理”的。那么在你解释牵强、不合常理、说不过去的情况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我就作出对你不利,而对对方有利的裁判。这样的一种规则,我觉得这也是在聂案的再审过程当中,应该充分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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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2 21:43 | 只看该作者
5、迟来的判决有何历史意义?

《今日说法》主持人路一鸣:这份迟来的最终判决,对我们国家这个法治进程,您觉得有什么意义呢?
嘉宾卢建平:聂案的再审,最终得以平反,我觉得它给我们很多的亮色,给我们中国未来的法治之路带来了很多新的希望。

第一,在一个地方,审判监督程序,或者说再审程序,遭遇重重阻力的时候,我们可以启动一个异地审查的这个机制,当然我自己猜测,主动权肯定不在河北,它可能是来自于一个更高的权威。所以这种异地复查机制,我觉得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保证。

第二,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制度,把司法权变成一个全国性的重要权力,而不是一个地方性的权力制度。
第三,像山东高院在这个案件的复查过程当中,举行公开听证会,虽然对于这个听证会最终结局现在还是褒贬不一,但是这种形式本身应该值得充分肯定,这样的一种形式,事实上我个人认为,也可能给我们后续的一些制度调整、完善,比如说我们的死刑核准程序,带来很多新的启发。

因为现在的这种死刑核准,更多的是一种封闭式的,书面审查的一个程序,这一次山东高院的听证程序,已经远远超出了书面审理的范畴。如果说每一个案件,包括我认为特别要重视的死刑核准的案件,都有这样的一个程序做保障,那么我们的办案质量可能会得到更好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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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3 10:55 | 只看该作者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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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4 16:27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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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4 17:22 | 只看该作者
也不排除刑讯逼供的嫌疑,看许多这样案件的复审,都有这种现象的发生,权力主导了所谓的证据,小老百姓自然也就缺少了心理承受和保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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