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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女儿赡养老太存在义务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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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1: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hkyjgw 于 2017-2-15 11:23 编辑

女儿赡养老太存在义务不公
黄可阳


         日前,慈溪法院对60岁的范老太告女儿拒绝赡养案作出了裁定。认定被告芳美、丽英系范某女儿,理应对其履行赡养义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每人每月应支付范某生活费250元,并平均分担今后发生的医疗费以及范某去世后的丧葬费。(2月14日现代金报)

    然而,对于这一义务,笔者却以为存在着不公。其主要理由是老太对两个女儿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她在上世纪70年代后期与第一任丈夫结婚,育有一女,7年后离婚,改嫁第二任丈夫,又育一女,第二年便离婚独居。当时大女儿芳美还小,小女儿丽英才几个月,她从未去探望,更没有支付抚养费,是父亲将女儿拉扯大。而现在老太已经年老多病,一年的医疗费高达2万多元,法院却要两个女儿来履行赡养义务,平均分担其生活费、医疗费和日后丧葬费。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存在义务不公。

    这种存在的义务不公,在客观上是有负面效应的。一方面是没有父母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只有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会引起青年人对为老不尊的老人不满,甚至还会引发对司法行政的不满,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二方面是没有父母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只有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会使年青人变得越来越少,老年人变得越来越多,从而导致社会老化、僵化、停滞。所以,我们要克服社会僵化和社会不稳,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就必须坚决消除这种义务不公。

    那么,怎样消除这种义务不公呢?根据我国的法律,绝不能取消慈溪法院的裁定。其主要依据是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两种义务是不能等价交换的,赡养父母义务的发生不以子女未成年时父母是否对其进行过抚养为前提。但是,在此同时,依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只要老太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已成年的女儿也可以向法院诉求老太履行女儿未成年时的抚养义务,给付18周岁前的抚养费。这样,就能够实现女儿赡养老太义务和老太抚养女儿义务之间的平衡。

    此外,依据上述规定,女儿的父亲还可以向法院诉求老太返还多承担的女儿抚养费。因为,父母对子女均负有抚养义务。而女儿又都是父亲一手拉扯大的,他不仅承担了自己的抚养义务,而且还承担了老太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为此,两个女儿的两个父亲完全有权挺身而出,向法院诉求老太给付女儿的抚养费,从而在根本上消除彼此间的义务不公。






2#
发表于 2017-2-18 16:42 | 只看该作者
情理不合理,法理是合法的。


作为子女,还是回报一下母亲的十月怀胎之恩吧!虽然给予了生命,但是却没有抚养。但因为母亲也才能来到这个世界,这种角度来看,子女还是宽容些。
3#
发表于 2017-2-18 16:44 | 只看该作者
另外每年医疗费2万多。

这个看似不少, 但事实上是很难实行的。现实社会我见多了,不少子女以各种理由消极怠慢老年父母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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