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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人性裁量,获刑鹦鹉哥才能兑变气枪摊大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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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9 1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tbeijun 于 2017-5-9 14:24 编辑

深圳的王哥不但喜欢小动物,还喜欢当婚介所所长和幼儿园园长。两年前他捡到一只受伤的小鹦鹉之后,不但云南白药级别的疗伤,还主动为它介绍对象;鹦鹉二代诞生之后还办起了幼儿园,共招收新生四十五名。但很不幸,多情的王哥去年因触犯法律被判刑五年。因为他自己饲养、繁殖的鹦鹉名字叫做“小太阳”,属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王哥的“鹦鹉婚介和幼儿园职业行为”确实是犯法了,就像不久前天津的气枪摊大妈混饭。但也像王哥从看守所发出的信一样,“估计大部分人和我一样还不知养这种鹦鹉犯法”。古训“不知者无罪”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已经没有说服力,但“不知者酌情”却是可以、应该、必须尝试的。就像三年半的刑期缓刑,五年的鹦鹉哥能否像年初获救的气枪摊大妈般幸运,要看法官是否人性裁量了。

一审判决书称:虽然本案所涉的鹦鹉为人工驯养,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法官的意思是,你催生贩卖了上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动物就得五年牢饭。但现在问题是,王哥犯法时并不知道那只天上掉下的鹦鹉多珍贵、多濒危,以为只是学舌群体中的之一,绝无知其叫“小阿波罗”又装聋作哑之意。从这种意外衍生的彷徨人性,委实应该得到法官人性裁量的回应。

其实,法官的人性裁量不但有拯救“一小撮”的现实意义,更有教育“一大片”的历史意义。卖俩“家养”学舌五年牢饭,原因是该领域的一小撮身犯法却不知罪,法官若能借此案警告因未知而即将犯法的一大片,我觉得更是立法的初心。用律师话说,此案涉及大量类似的动物养殖者和使用者,具有制度意义。如此两全其美的理由,一般足以将获刑鹦鹉哥变成气枪摊大妈,特殊的就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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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9 14:40 | 只看该作者
首席欣赏并问候!
3#
发表于 2017-5-9 14:43 | 只看该作者
老师以独特的思维来分析社会现象,语言犀利,有理有据,能抓住读者的目光啊。

拜读欣赏老师佳作,问候!
4#
发表于 2017-5-9 14:48 | 只看该作者
前不久看到一村人猎到一只凤凰般的山鸡,原本是要饲养的,众人围观之际,有人说这是珍稀禽类,家养怕是要犯法的。村民一听吓够呛,不知如何是好。最终是放生还是下锅,不得而知,总之留下就是祸害,怕是那禽类在劫难逃……
5#
发表于 2017-5-9 15:06 | 只看该作者
遇到特殊事件,法律总显苍白。有意思的是,现在特殊事件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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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9 16:30 | 只看该作者
云馨 发表于 2017-5-9 14:43
老师以独特的思维来分析社会现象,语言犀利,有理有据,能抓住读者的目光啊。

拜读欣赏老师佳作,问候!

谢谢大人点评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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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9 16:30 | 只看该作者
云馨 发表于 2017-5-9 14:40
首席欣赏并问候!

8#
 楼主| 发表于 2017-5-9 16:33 | 只看该作者
时光安然 发表于 2017-5-9 14:48
前不久看到一村人猎到一只凤凰般的山鸡,原本是要饲养的,众人围观之际,有人说这是珍稀禽类,家养怕是要犯 ...

版主说得是,最好还是下锅,一,死无对证;二,先下手为强;三,免五年
9#
 楼主| 发表于 2017-5-9 16:34 | 只看该作者
lvhq018 发表于 2017-5-9 15:06
遇到特殊事件,法律总显苍白。有意思的是,现在特殊事件越来越多。

版主说得是,滞后是法律的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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