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8730|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关于对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12-2 08: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对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着时代的变迁与社会的进步,已经更新和向前发展。表现最为突出的是,过去祖祖辈辈都生活在农村,以靠盘田种地为生的广大农民,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已开始觉醒。一个个走出家门,加入到了“打工者”的行列。实践证明,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拥挤在仅能够解决温饱生活的土地上,是绝对不可能解决贫困问题,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的。于是,他们当中的一部分具有一定外出条件的青壮年劳动力,便放下手中的农具,纷纷涌入到了城市,或日:“淘金”,或日“打工”。有的携妻带子,有的邀朋约友,既离乡又离土,竟相搭上了远去的列车。你来我往,相互汇集成了一股势不挡的城市流动大军和产业工人。就我县来讲,据统计截止2007年底,通过阳光劳动服务公司有组织性地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广东、浙江、江西等沿海城市的青壮年劳力就达69402人。而且,明显地具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从全国来讲,有关调查资料表明,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总数逾4.5亿,转移到非农领域的农民工,跨地区流动的约1亿人,加上离土不离乡的共达1.2亿人以上。专家指出,这是一个相当于日本国总人口数的庞大人群。面对如此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进行分析,如果不能够正确地处理好“他们”的某些关系的话,那么这将是必会引发成为一种潜在的重大社会问题。届时,将有可能会远变为阻碍社会文明进程的反向生产力,而迫使政府不得不下决心、动用财力和物力,进行调控与整治。为此,适时关注“农民工”,即早健立和完善比较适宜、通行的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好“农民工”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利益,为消除社会隐患打下基础。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终为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才会有根本性的保证。
一、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现状分析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虽然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长期以来却无情地被社会保障制度拒之于门外。甚至有些农民工由于承受着工伤事故、劳资纠纷等问题的侵扰,就连基本生存的社会条件都无法得到保证。
(一)、从失业保险情况看: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有失业补助,但农民工却没有,在失业期间,他们多数是靠自己过去的积蓄生活,或靠向亲友、老乡借钱生活,也有一小部分人不得不离开城市回家去。
(二)、从居住条件上看:农民工是无缘享受福利分房或在政府提供补贴情况下购买商品房的。他们解决住房的途径是:或租房,或借住用人单位的住房,或利用废旧材料搭建简易住所。
(三)、从劳动时间上看:农民工的劳动也谈不上什么劳动保障体制。农民工一旦有工作,他们的劳动往往是大大超时的。超时的劳动并没有得到高额的报酬,相反,企业老板却得到了相当丰厚的利润。这是一种资本市场运行的规律。
(四)、从工作环境来看:农民工工作环境差,缺乏社会保障服务意识。由于农民工中的大多数人集中在险、脏、难的职业工作岗位上,工作条件恶劣。一些企业片面追求效益指标,忽视安全管理,产生大量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加之农民工自身安全保护意识薄弱,导致工伤事故屡屡发生。而农民工面临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缺乏的就是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保障服务。
(五)、从就业情况来看:就业机会少,就业后待遇不公。涌入城市的农民工,在就业方面受到种种歧视。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公平的就业机会,用人单位(或雇主)大都有对学历和文化程度的限制。因为大量的农民工又往往以临时工的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待遇低,工资少,而且到期不能续签合同,在保险待遇上也与正式工存在很大的差别。
(六)、从违法犯罪活动来看:农民工的违法活动频繁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涌入城市的农民工多半以青壮年为主,其中年龄30岁以下占多数。他们充满活力,肯吃苦。但如果失去经济和生活来源,又滞留在城市里,他们不属于哪个城市社区,也不隶属任何一个社会组织系统。一旦没有任何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给予帮助,国家也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给他们的生活作保障,孤立无助,那么生活的本能就会趋使他们去寻求非正规的就业渠道。于是一部分人从事“制假”、“贩假”等非法经营,如贩卖假文凭;一部分则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如“盗窃”、痴迷“法轮功”等。这给城市的工商、税务、社会治安造成极大的压力,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二、农民工社会权益难以保障的原因
有一项社会调查资料表明,到2003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2.9%3.1%5.6%。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造成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如此格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思想观念方面的原因。一些思想观念客观上阻碍了农民工社保问题的解决。一是认为政府社会保障负担已经很重,无力承担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二是认为农民工虽然从事工人职业,但他们仍是农民,还有农村的土地赖以保障,不必要考虑他们的社保问题;三是在五大社会保险中,除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四是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五是退保问题连连出现,而且参保容易退保难,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续接难上加难。
(二)、企业方面的原因。有些企业错误地认为农民工参保会增加成本,加重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竞争力,部分企业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采取能拖则拖的态度,以各种理由拒绝参保。同时,在现行保障体制下,也有极少数企业无力参保。农民工所在单位大部分是民营企业或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不少是微利行业。存在极少数企业为他们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障金感到有心而力不足,负担较重,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三)、农民工自身的原因。一是部分农民工根本不知道享有社保权利,对社保不了解,社保意识薄弱。二是不愿参保。部分农民工离开土地来到城镇的动机主要是赚钱回家改善生活,并不想在城市居住和生活,缴纳保险费减少了现金的收入,不愿意拿钱参保。三是不敢提出参保要求。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农民工的就业竞争更为激烈,一些农民工也不敢冒着丢掉饭碗的风险向用人单位提出参保要求,就业的压力迫使部分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的低工资和无保障。四是无力参保。部分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且不稳定,缴纳保险费个人的负担过重。五是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四)、制度管理实施方面的原因。农民工最显著的特点是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不仅往返流动于城乡之间,并在单位之间、城镇之间频繁地变动工作岗位,新老农民工进行适时更替。参保基本上是照搬城镇职工的制度,缺乏适应农民工特点和要求的管理办法和机构,难以满足农民工大规模参保的要求。比如,由于缺乏便于农民工参保、转保、退保的办法,外来农民工频繁变动工作,有的农民工更换新工作后也常常被迫中断参保或退保。由于退保集中,手续繁杂,不少农民工连自己缴的保费也拿不到手便一走了之。
(五)、经济结构方面的原因。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至今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
三、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
(二)、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

(三)、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四、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根据有关调查表明:农民工最需要什么?毫无疑问,是找份工作拿到工钱,出了工伤遭了意外得了大病能有钱治。因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先考虑农民工的社会权益保障问题。
(一)、就有固定工作环境(或企业雇主)的农民工而言,最迫切的是尽快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可参照《企业职工公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企业(雇主)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时定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保障项目成本并不高,但对农民工却是迫切需要的,而且对企业(雇主)也是有利的,因此,应尽快建立与农民工相适应的《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二)、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问题。农民工虽然是一个主要由年轻人组成的高活力群体,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福祸”。因此,为农民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是必要的。医疗保险可分为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与一般性医疗保险两项。对于有固定工作环境(或企业雇主)的农民工来讲,应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其中雇主负担社会统筹部分,个人及雇主缴费的小部分进人劳动者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一般医疗,不足部分,只要未超过一定比例,仍由个人负担;医疗费若超过一定比例,即为大病。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负担费用的绝大部分,其余仍由个人负担。而对于无固定工作环境(或企业雇主)的农民工来讲,由于其流动性较强,因而可不参加一般性的医疗保险,日常的医疗开支由个人或家庭承担。但其应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账户。如果他们愿意参加一般医疗保障,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应确保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续接。
(二)、关于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基于保障人权的需要对特困居民实施的一种无偿救助制度。农民工已成为我国各大小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一群产业工人。当他们的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时,国家当然有义务对其救助,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将农民工完全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不现实。为此,对于有固定工作环境(或企业雇主)的农民工,若其年龄已满40周岁,则应将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但对于不满40周岁的及无固定工作环境(或企业雇主)的农民工,由于其流动性较强且年纪普遍较轻,因此,对他们的社会救助不应该是单纯的经济救助,而应是提供劳动就业机会。对于他们,可以考虑建立一种特殊的最低生活保障体制,即“公共劳动”形式的最低生活保障体制。对于农民工这一高活力群体来说,他们陷入绝境只是暂时的。他们一旦找到工作,不但可以养活自己,而且还可以养活全家。“公共劳动”机构可以为这些身强力壮的农民工提供暂时的栖身和劳动之地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对于政府来说,这样一种体制比单纯的经济救助更有效、更节约成本。投入不是很大的一笔经费带来的却是更为安全稳定的社会,这是一种可行且易操作的办法。
(四)、关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对于有固定工作环境(或企业雇主)的农民工而言,应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并应确保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对于无固定工作环境(或企业雇主)的农民工,可实行按个人储存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储存型保险模式,只建立个人账户,当然也应保证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农民工如离开用人单位,回居住地,可将其个人账户连同基金转移到居住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如果到其他地方就业,即可将个人账户转移到新从业地管理。到退休时,如缴费年限累计没有达到一定年限(如以十年为计),则根据规定把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如已满一定年限,则可按有关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的问题是一个庞杂的社会体系,它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我们必须要认真加以对待并妥善处理。只有这样,也才能够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2008
106
2#
发表于 2009-3-18 19:54 | 只看该作者
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考,欣赏学习。
3#
发表于 2010-12-6 08:49 | 只看该作者
再次提读。
4#
发表于 2016-9-9 12:14 | 只看该作者
精辟
5#
发表于 2016-10-6 09:17 | 只看该作者
农民工问题好像教育上的留守儿童问题一样,值得关注和思考的一个社会群体。文章没排好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4-11-22 14:14 , Processed in 0.111431 second(s), 1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