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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法律和民意的角逐--从邓玉娇案、哈尔滨警察伤人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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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23: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令人欣慰的是,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昨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到此为止,我不禁为邓玉娇松了口气,但是细细回味,我的心里却又有沉甸甸。邓玉娇的当庭释放,不是法律的胜利,是民意和官意角逐的结果,看似是民意的胜利;邓玉娇案的胜利与其说是民意的胜利,莫如说是媒体的胜利;邓玉娇案看似是民意的胜利,但法律依赖民意本身就是法律的无奈,民意干涉法律,这样的法律也让人担心,谁敢保证民意不会是盲从的呢?
  
  轻判的邓玉娇案的皆大欢喜。
  
  邓玉娇案之所以成为新闻热点,是因为法律当事人双方身份地位的特殊性。如果被刺杀的一方不是公务员,而是普通的百姓,那么这个案件根本不会成为热点,这个案件也许不会这么轻判。邓玉娇是幸运的,幸运的是被媒体关注了;被刺杀的公务员是倒霉的,倒霉的是他是一个官,所以他变得死有余辜了。负责审判的小小地方法院是为难的,在强大的民意压力下,法律成为某种平息民意怒火的手段。于是,邓玉娇被定为防卫过当。接着,鉴定结论显示:邓玉娇具有心智障碍,但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于是,邓玉娇被判缓刑并当庭释放。媒体满意了,民意也满意了,政府的压力也轻松了,最终落得个各方皆大欢喜。只是,法律的尊严被各方都忘记了。邓玉娇案折射出当下官民关系的尖锐矛盾,轻判邓玉娇成为化解这种矛盾的唯一选择。
  
  和邓玉娇命运迥异的哈尔滨警察杀人案。
  
  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一审宣判,警察齐新和刘力男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2年。中肯的说,哈尔滨林松岭案件中警察被重判了,事情经过的录像我看过,死者很嚣张,警察很被动。这件案子充其量属于过失杀人、防卫过当。但是这件案子的主角是警察,是“官”,因“官”身份而备受全国媒体关注,在这样的巨大压力下,警察被重判就变成当下宣泄官民矛盾的一种和谐措施,法律被和谐了,警察也被河蟹了。
  
  民意真的胜得了官意吗?
  
  邓玉娇案和哈尔滨林松岭案件,看似是民意胜得了官意,弱势群体取得了胜利。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实质,这两起案件本身的判决结果仍然取决于更大的官意。秦香莲告倒了陈世美,秦香莲胜了么?其实没有,胜利的是官,是包拯这样的官胜利了,尽管包拯是清官。在一个人治社会,法律永远是失败者,法律是官的私人工具。人治社会的法律依靠清官是法律的悲哀,法律依赖媒体的呼声是法律的无奈,法律依赖各级政法委书记们的批示、指示是法律的硬伤,法律被民意左右更让法律成为一棵摇摆不定的墙头草。邓玉娇案件看似是民意胜利了,其实只不过是政法委书记们的指导下的弹性判决,一种权衡、折中的结果,精神疾病的及时鉴定让这样的折中平衡更具备了法律的合理性,使得判决合法、合情、合理。
  
  民意有时也是盲从,甚至暴力的。
  
  民意并不都是正确的,真理往往未必掌握在多数人手里。用选举的投票方式来左右法律,这使得法律沦为道德法庭、舆论法庭。有网友写了一篇令人读来酣畅淋漓的声援邓玉娇的文章,文章写到应该将凌辱邓玉娇的家伙胯下之物用刀切除。我想,如果民意可以取代法律,那么一定会有90%的网友支持对胯下之物的阉割。那么,这样的民意就是合理的吗?不是,这种民意是盲从的、暴力的,如果对强奸犯都可以采取阉割的法律,那么我们这个时代将是可怕的、无序的、混乱的、暴力的。文革十年动乱就是这种民意的暴力表现,红卫兵的批斗、串联,看似一种民意、民主,但是这种民意是暴力的,是可怕的,无理性的。袁崇焕被清军陷害,全北京城的百姓将袁崇焕的尸体活活吞食,这些都是民意,后来才发现,原来袁崇焕是千古奇冤,可见民意的盲从和暴虐。希特勒的纳粹在德国有很高的民意,东条英机的军国主义在日本有很高的民意,可见,这样的民意是多么的迷惑和可怕。所以,法律应该处于神圣的、至高无上的、众人皆醉我独醒的超然地位,如果法律跟着民意跑,这样的法律是混乱的、弹性的、千人千面的,最终法律失去了公正和恒定,没有公正的法律就失去了法律自身的意义。
  
  如果邓玉娇和哈尔滨林松岭案发生在美国会怎样?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个华人擅自闯入一个美国人的院子内向主人问路,因言语不通,美国人误以为华人是抢劫犯,就将华人开枪打死了。法庭最后判决华人私闯民宅,美国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可见美国法律对私人权益的高度重视和保护。我们同时也不得不佩服美国人的法律素养,这几天伊朗大选后正在骚乱,泰国为大选骚乱,台湾骚乱,但是我们很少看到美国人因为选举骚乱。如果中国人也可以如美国人那般私人拥有枪支,那么命案将会非常严重。美国人的法律素养为何这么高?这是因为美国法律的独立性、神圣性,使得人们长期养成了尊重法律的习惯。而在我国,法律受权贵左右,法律受民意影响,法律不注重保护私人权益,这使得中国人养成了很多不好的习惯,随意闯入私人领地,随意破坏公物,随意侮辱他人……看似这些是个人道德和习惯问题,其实最根本的原因是国民没有形成一种尊重法律的意识,根源是我国的法律的严肃性、独立性、神圣性欠缺,不能引起民众之敬畏。
  
  法律首要是维护法律本身的公正而不是具体案件的公正。
  
  杨佳案件为人诟病的缺陷就是审判程序的欠透明,即便杨佳的判决是公正的,但是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已经收到挑战。这让我想起辛普森案,地球人都知道辛普森杀了妻子,办案警察为了伸张正义、主持公正,将案件办成铁案,画蛇添足般制造不利于辛普森的伪证。结果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凡是有制造伪证倾向的所有其他证据一律推翻,法律不得不无奈的宣布辛普森无罪释放。法律的无罪不等于事实上的无罪,只能算证据无罪,全美国人很愤怒,但是大家都默默的接受这样的判决,因为这种判决纵容了辛普森、亏待了被杀的妻子,但是法律的尊严被维护了。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才是至高无上的,逃脱了辛普森一人,但维护了全国亿万人的合法权益,这才是法律真正的公正。
  
  弱势群体是相对的。
  
  官是强势群体,民是弱势群体,但是这是相对的。在邓玉娇和哈尔滨林松岭案件中,相对于强大的媒体舆论,警察和公务员却成为了弱势群体,邓玉娇和林松岭却成为了强势群体。这种不对等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宣判,所以造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邓玉娇轻判,哈尔滨警察重判。
  
  邓玉娇被当庭释放了,我感到很欣慰,但是我又感到很沉重,这不是法律本身的胜利,这是民意和媒体的胜利。这种胜利是多么的悲哀和凄凉,这种胜利再一次说明了人治社会的胜利,面对这样的胜利,我们不得不扪心自问,如果下一次的民意发生偏差,那么被民意左右的法律是否会因此偏移?如果下一次另一个王玉娇或张玉娇不再有邓玉娇这样的好运,不再受到媒体的关注,那么她们的命运是否会另有不同?邓玉娇的精神鉴定让我想起孙东东前段时间的精神病高论,对精神病鉴定应该慎之又慎,它可以来替天行道,也可以为孙东东这样的人为虎作伥。替天行道的法律是可怕的,因为道本身就是模糊的、众说纷纭、千人千面,而法律的本质却是独立的、恒定的、严肃的。
  
  但愿下一个邓玉娇不再出现,也祝愿邓玉娇类的案件不再成为社会热点,案件热点本身恰恰说明了人治社会的无奈。而邓玉娇案的胜出恰恰说明了人治战胜了人治,法制离我们还有一段很远的距离,我们任重而道远!



[ 本帖最后由 微风轻拂 于 2009-6-18 10:35 编辑 ]
2#
 楼主| 发表于 2009-6-18 00:20 | 只看该作者
昨天邓玉娇被有罪释放,写篇时评,好久没写这类了!
3#
发表于 2009-6-18 08:30 | 只看该作者
  对两个案件的分析令人信服,说到了我国司法的病根处。我们的法律是有问题的,根源是可塑性太大,人为的因素太多。司法不独立,偏轻偏重的情况会经常发生。在我内心来说,希望将邓判轻些,将哈尔滨警察判重些。这也许是当前大多数人的想法,现在的判决虽然迎合了这个愿望,但也给人们留下了许多遗憾……
4#
发表于 2009-6-18 10:19 | 只看该作者
微风的观点值得一读。说实话,我对这个案件一直都很淡漠。
那个新闻的核心
其实很简单
简单到放弃道德去试试刀锋
5#
发表于 2009-6-18 17:29 | 只看该作者
这篇文章写得才够理性。“民意有时也是盲从,甚至暴力的。”、“法律首要是维护法律本身的公正而不是具体案件的公正。”非常赞同
6#
发表于 2009-6-19 00:17 | 只看该作者
邓玉娇免予处罚的理由是有些尴尬。民众的力量、媒体的力量,甚至包括外国媒体的力量(参考消息曾登美国西方媒体都予以关注发表文章)是否在审判中发挥了影响作用,我们猜测可能有,却无实据。

    但邓玉娇案的结果却不一定是民意的胜利。
    关键看邓玉娇是否有罪,与此关联的,还有对邓贵大、黄德智等人性质的认定。是强奸?是嫖娼(邓及服务员唐某及领班阮某已明确向二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还是一般“纠缠”?

    专家解释:(据新华网武汉6月16日电 )
??“(新华社记者)问:被告人邓玉娇为了制止邓贵大侵害的防卫行为,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您认为怎样认定是正确的?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答: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是正确的。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为是防卫行为。至于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真亏了我们的法律教授,“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这样的理由能说出来。什么是严重的侵害行为?什么是重大的人身权利?他应该看看微风文章讲的一个真实故事:“一个华人擅自闯入一个美国人的院子内向主人问路,因言语不通,美国人误以为华人是抢劫犯,就将华人开枪打死了。法庭最后判决华人私闯民宅,美国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邓玉娇可不是像那位美国人那样误认,而是危险和伤害已经明白无误朝邓玉娇扑来。

    邓案结束了,它通过此案告诉女士们:再遇见邓贵大时,要么屈服,要么“防卫过当”。
7#
发表于 2009-6-19 07:56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所谓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是个什么法学院教授?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有如此教授,难怪法律软得像皮筋一样被人利用、钻空。
8#
发表于 2009-6-19 09:01 | 只看该作者
这篇文章写得才够理性。“民意有时也是盲从,甚至暴力的。”、“法律首要是维护法律本身的公正而不是具体案件的公正。”非常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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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0:33 | 只看该作者
不赞成楼主的观点,什么叫民意盲从?如果全国人民都像楼主这么麻木,邓玉娇死定了。什么叫民意干预司法?如果没有干预,没有监督,邓贵大很可能被定为烈士了,“因公殉职”吗。
10#
发表于 2009-6-19 15:48 | 只看该作者
文中多处观点都很欣赏!比如民意有时的盲从、比如强弱是群体的转换。
从感情上我也希望邓不被处罚,但我也不相信邓贵大是强奸,再浑的官叶也不着去那个场合当众强奸啊。究竟是否强奸,是否防卫过当,本来在法律上就很难认定,包括动机、行为发生和结果等要件,也许连当事人自己都说不清楚。
哈警察事件也认为是重判了,还有30多万的民事赔偿,不知道那警察的家人拿什么还。
从开始看见标题就骂警察杀人、再看视频骂流氓恶霸,再因传言磕药骂吸毒,网上的评论就像北风吹过的草。。。
至于民意和官意到底谁胜了,我以为,即便这两个案子都是官方确定了结果,但也不能说就不是为了符合民意才这样的。官民本应鱼水关系,到底谁胜了呢?总之法律没胜。
包公断案似乎也未必是人治,审判依据必须是由大宋律法规定的,他只是一个有力地执行人。
要说法律决胜也不一定公正,比如楼主举的例子,枪杀问路的无辜华人,辛普森杀人而无罪释放。前者说明法律不能保护无辜,后者说明法律的僵化犯罪分子就可以钻空子。
——这两个例子,法律被维护了,但是正义和公平却被伤害了。
美国有民间陪审制度,那陪审员也不一定懂法。也是民意和法律的综合。
不管怎么说,大家都有法律意识,社会秩序会好很多的。
法律本身是大众公平意识的综合,往往是执行的不好,就像西夏楼兰写的那篇古董、豆粥的文章。

[ 本帖最后由 云端 于 2009-6-19 15:49 编辑 ]
11#
发表于 2009-6-19 16:46 | 只看该作者
想起了希特勒的黑衫军,衣服变了,心也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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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6:50 | 只看该作者
学习,问好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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