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冲是中国人做事的一个无形的标准和方式。这样的方式在人际交往和生活行为中体现了中国人中和、宽容的智慧,也常常因此受益匪浅。比如,夫妻吵架,已经到了非离婚不可的地步了,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冷处理,许多夫妻又和好如初;案头棘手的事令人焦头烂额,放一放,便会柳暗花明;遇到极其尴尬的事左右为难,大睡一觉,醒来一看,又顺风顺水了。缓冲,使许多事就这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生活是需要一些糊涂的,而缓冲正是应和了这样的生活艺术,才使得我们轻松、惬意。
但我们常常惯性地把这种生活的标准扩大到规章制度和法律条文中,这就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他以为在生活中得心应手的方式放在另一个领域也是好的,岂不知规章制度和法律是严肃的,容不得半点模糊。惯性思维不是中国人的专利,全世界通用。欧美的人直肠子,做事一是一二是二,所以他们能制定出并执行好法律法规,但这种思维也体现在生活上,因此显得死板而缺乏温馨和情感。中国人正好相反。
交通规则中的黄灯,就是缓冲。据说在红灯和绿灯之间设立缓冲的黄灯还是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美国人发明的,但他们发明黄灯绝不是为法律处罚提供缓冲,而是经过科学论证,为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减少交通事故而设立的交通步骤。我国也从上世纪三十年代普遍执行红绿黄三色交通规则。很长一段时间,看见黄灯是可以相机而行的,交警和司机相安无事。那首传唱了多少年的儿歌“过马路,左右看,红灯停,绿灯行,黄灯停下站一站”也能证明,这是在教行人通过十字路口的方法,行人遇到黄灯为什么要“站一站”?那是因为在黄灯时车辆还可以通过,行人不站一站,有可能会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然而今天情况变了。不知道哪个权威部门的哪些权威专家经过哪些权威的论证程序,中国史上最严格的交通法规于2013年出台并实施了。修改的条例中最耀眼的部分是闯黄灯与闯红灯一样,扣6分,处200元罚款,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和其附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六分:……(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不知道读者能不能看懂,但那句简单明了的法规“闯黄灯,扣6分,罚200元钱”就是根据以上繁琐的法律条文得出的结论。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把所有关于闯黄灯的法律条文罗列出来,就是想让读者看看,我们的一些法律法规,到底是想达到普及和让人遵守的目的呢,还是想混淆视听,进而浑水摸鱼以达到缓冲的目的呢?
不妨挑挑字眼,毕竟是法律条文嘛。“黄灯亮时”,到底是指黄灯亮起的那一瞬间,还是指黄灯亮的全过程?制定法规的人显然是想告诉人们那是指一瞬间,否则就没有闯黄灯的说法了。好,既然是指一瞬间,那它就是一个时间点,条文表述了一个时间点,而行车人从行驶到刹车则是一个过程,也就是一个时间段,即使刹车已经执行,因为惯性,车辆仍然要滑出哪怕十公分的距离,极端的情况是,如果车辆正好行驶到禁行线边缘,黄灯亮了,那么即使驾驶员急刹车,也会压线。极端的情况恰好是十字路口经常遇到的情况。我看见黄灯亮时,还没有越过停止线,待我反应过来,紧急采取措施,已经晚了,用一个时间点考察一个时间段,被考察对象永远会违规;再看“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多么随意!缓冲层从警告一直到200元,不罚款也行,但既然是史上最严厉的交通法规,当然应该执行罚款200元了,既如此,又何必写“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这些废话呢?直接写“处200元罚款”就得了呗。设立这么厚的缓冲层,无非是给执法者留下了吃口。“我小舅子的岳父的连襟是你二大爷”,于是执法者的二大爷就值了200元钱,而已。
这不重要,人情社会都是这样。重要的是驾驶员到底有没有操作性。我的一个朋友就是“闯黄灯”的倒霉蛋。黄灯闪时,他已经刹不住车了,不能把车停在路中央吧,那样更影响交通,干脆一踩油门,那只是0.1秒的判断和决定。于是,过了十字路口就被警察叫停了。罚200扣6分了事。第二天,在另一个十字路口,又是头车。吃一堑长一智了,远远地看见绿灯闪烁,心里就念叨:打死不闯黄灯,于是一个急刹车,没想到又停在路中央了!刹车很灵的,怎么会这样?背后吹来的凉风让他明白了,他被后面紧跟的大客车追了尾。两天两件事,弄得朋友不会开车了。
黄灯本来是缓冲,目的是警示。既然是警示,处罚就没道理。如果管理部门在湖边树立了牌子“此处严禁游泳,违者罚款200元”,那么你非要去游泳,被罚款也活该,你也不会去计较。但如果他树立的牌子写着“注意水深危险”,你去游泳,管理人员非要罚款200,你绝不会同意,虽然他罚款的理由是为了你的生命安全,罚款的目的是为你好。同样,退一步讲,如果闯黄灯真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那就来点干脆的,既然闯黄灯与闯红灯结果一样,直接把黄灯取缔了就得了,省得大家惦记。况且,绿灯闪烁也已经起到警示作用了。
规章制度就怕暧昧,规矩暧昧,执行的人就迷离,不但执行规矩的人迷离,执法者也迷离。执行者因为不好操作而迷离,与其因为不好判断而犹豫(这才是交通事故的重要杀手),索性听天由命,该怎么开车就怎么开,法律的约束作用荡然无存。可怜了少数遵纪守法的人,他们成了受害者。执法者因为不好界定“闯黄灯”的行为,执法也变得随意起来,除了让执法者钻法律的空子,一点好作用没起。一纸法规成了儿戏。不同的地方执行的力度有轻有重,同一个地方也是有时执行有时不执行,全看交警的心情。定下的法规遭到架空,它的反向示范作用不容小觑。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还要可怕,因为无法可依只是告诉我们还需要完善和努力,而有法不依却揭示了执政的无能和秩序的混乱。制定制度的人一方面需要慎重立法,另一方面更要反思思维方式,制度不能模棱两可,制度非此即彼,不能有缓冲。反观同时颁布的“酒驾入刑”条文就执行的非常好,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条文明晰,考察指标和处罚方式均被量化,不含糊,另一方面检查手段科学合理,用数据说话,减少了人为意志。
典章制度就应该清晰明了,不设缓冲层。其实咱中国人有的是智慧。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的家电大都执行产品分等级制度,一等品、二等品、三等品、等外品充斥市场,中国的家电产品在市场上毫无竞争力。张瑞敏入主海尔集团后,改变了这种思维,他坚决不设缓冲层,海尔冰箱的标准只设定两级:合格品和非合格品,对于非合格品,统统砸掉,那么,只要是海尔出厂的冰箱,就只有一个标准:合格品。这就是著名的“砸冰箱”事件。这个事件对中国的家电产业形成了持续的影响,以至于使中国的家电一跃成为世界家电产业的生力军。可惜这种智慧在其他行业并没有得到有效运用。“中国制造”乃至“中国创造”举步维艰,与我们的行业标准的不严肃以及缓冲思维不无关系。
明眼人不难发现,凡是典章制度明晰、不设缓冲层的事情就执行得好,反过来,则非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而且也是腐败滋生的优良土壤。比如我们执行的“一票否决制”,那个时候,连计划生育这么难的事都执行得非常好。而牵扯面很小的“渎职”、“决策失误”则是越禁越多,为什么?因为前者执行的是“红灯停”,而后者执行的是“黄灯禁”。包括安全,既然生命无价,我不知道为什么对于安全指标要设定死亡率,当我们看到某行业的安全指标为“死亡率≤xx%”时,我们的第一反应绝不是生命无价,而仅仅是“允许死几个人”,多么令人心寒!
不冲破缓冲思维,一些典章制度无论从制定上还是在执行上都无异于一张废纸。这不需要论证,想一想我们国家还有多少像“闯黄灯”一样沉睡的典章制度就会一目了然。这不是不能解决,而在于我们愿不愿意解决。原来科技落后,设立黄灯,目的是把判断权交给司机,这在一定时期内是有效的。但现在时代变了,车多了,马路拥挤了,科技进步了,如果我们还墨守成规,这才是真正的“懒政”和不作为。数字信号已经成为十字路口的主流,为什么还要让黄灯存在?难道读秒不能起到警示作用?事实是,当所有司机看到绿灯信号还剩5秒时,他对距离和速度的把握远远超出警示本身。多了一道警示不但画蛇添足,而且造成混乱。这才是新交规研究的方向。维护社会秩序需要的不是警示,而是“零容忍”。
生活上“黄灯”多一些,秩序上“黄灯”少一些,社会才能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