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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举报人遭报复,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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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9 22: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举报人遭报复,谁之过?

  
  2009年6月22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通12309举报电话。12309的开通近1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网上举报案件29万件。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
  在近日召开的“2010年检察举报论坛”上,有专家认为,我国对举报人的保护在立法领域存在明显的缺陷和疏漏。专家建议应制定完善各种单行法律法规,以构建完备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2010年06月18日《法制日报》
  
  一直以来,人们就都知道向相关部门举报是会遭受打击报复的,各大媒体的相关报导也屡见不鲜,著名的就有“王帅发帖,跨省追捕”事件,以及“陈永刚发帖,行政拘留”事件等,人们对此已经司空见惯,算不得什么新鲜事了;不过,遭打击报复的比例竟有如此之高,却是一般的人们并不知道的。这也就难怪为什么大多数人会选择匿名举报或根本就不敢举报了。
  
  所以,“有关专家”们关于“应制定完善各种单行法律法规,以构建完备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的建议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实际上早在今年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第一次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也增加了举报制度,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新闻网)而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已有12个省、市人大制定了地方性保护举报人法规。但其共同特点就是偏重事后追究,并且缺乏可操作性,缺少预防性的保护措施。”
  
  看来完全可以理解,都是法律不完善惹的祸嘛!因为在漫长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法律尚不完善的“初级阶段”,举报人缺少了最基本的法律保护,遭受打击报复自然也在情理之中了。所以,“专家”和“常委”们的意见才会如此一致:要保护举报人,首要的是立法,而且要立起“事前有防范”、“有可操作性”、“有保护措施”的法律法规。如此,在未来的某一天,举报人大概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在举报材料上署上自己的大名,并且根本就不用为了这一纸举报坐立不安、睡不安寝、食不甘味了。
  
  可是叫人疑惑的是,这样的法律保护得了违法的、显性的打击报复,保护得了“合法”的、隐性的打击报复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检察官罗守就指出,所谓“隐性打击报复”,是指除明目张胆地以违法手段侮辱、伤害举报人外,借“合法”手段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特别是那些拥有“人事调配权”的被举报人,往往以“工作需要”的名义,对举报人做出职务任命上的“调”、“降”、“停”、“撤”决定,或者对其提拔实施“关”、“卡”、“压”等决定。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德才则将其称为“玻璃小鞋”。诸如“借优化组合、聘用合同期届满、提级晋升工资、发放奖金等机会将举报人转岗、下岗、解聘、不提级、不晋升或扣发奖金,还有的辞退甚至开除;授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而作出行政决定,对举报人作出不公正的处理,如利用举报人工作中的缺点,借题发挥,对举报人作出不恰当的处理等等。”
  
  真是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偌大的一个中国,竟然没有可以有一条可以有效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可是被举报人却居然可以“合法”地对其实施“隐性打击报复”,普天之下,哪有这种道理!?
  
  退一步说,就算被举报人的报复手段是“合法”的吧,那么我们要问的是,他们又是如何得知举报人身份的呢?要知道,尽管缺乏有效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可是为举报人保密这一点却是“有法可依”的。《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明文规定:“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可是为什么绝大多数的举报人的身份还是会让被举报人知道?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举报人举报失实,自然也就谈不上要“保护”(当然,也不能算是“诽谤”,其中法律依据很清楚。);而如果举报属实,相关部门就应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问题严重触犯法律的还要移交公安部门,那么被举报人自顾不遐,又怎么会仍然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实施打击报复呢?
  
  可见,绝大多数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空白”的原因,某些“专家”“常委”试图通过一纸法律就想解决这一问题,无异于纸上谈兵,简直是痴人说梦。
  
  孔子曰:“虎兕出於柙,龟玉毁於椟中,是谁之过与?”关于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问题,是谁的过错也许我们真的不知道,但总不能全都赖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身上吧?(水如空)
  
  
  
2#
发表于 2010-6-19 23:06 | 只看该作者
现在大家不都是采用匿名举报吗?
不过,你找到了法律的一个空缺,该奖励你哦。呵呵
3#
发表于 2010-6-19 23:06 | 只看该作者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被举报人想整倒举报人还不容易吗?敢为非作歹的人没点手段和关系网他还怎么混?不知先生是真不明白还是装不明白?
4#
发表于 2010-6-20 01:32 | 只看该作者
怵目惊心的数字,暮鼓晨钟的发问。
“显性报复”可以通过法律完善解决,“隐性报复”就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了。法律在现代文明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5#
 楼主| 发表于 2010-6-20 15:2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爱晚亭 于 2010-6-19 23:06 发表
现在大家不都是采用匿名举报吗?
不过,你找到了法律的一个空缺,该奖励你哦。呵呵

多谢爱晚亭!
我哪有那个本领啊,敢找法律的空缺?法律找我的空缺还差不多……还别说,真被找过……呜呼……
6#
发表于 2010-6-20 17:06 | 只看该作者
记得曾看过一篇日本作家的小说《盲国》,说一个人身陷盲人之国,结果不仅没被盲人推崇和接受,反而遭到他们的谩骂和围追堵截,陷入困境。在无奈之下,他只好蒙起了眼睛,和盲人们一样生活。
在当今社会,举报人或许就象那个主人公,被报复是正常的。
7#
发表于 2010-6-20 17:50 | 只看该作者
事实上我们法制环境不够好,否则哪里能来的几十万的举报?检察机关不作为,民不告官不纠由来已久。举报人被报复原因复杂,但检察机关应负主要责任。
8#
发表于 2010-6-20 17:55 | 只看该作者
举报和保密,是相连的
这需要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法规
9#
 楼主| 发表于 2010-6-21 17:3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陀螺 于 2010-6-19 23:06 发表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被举报人想整倒举报人还不容易吗?敢为非作歹的人没点手段和关系网他还怎么混?不知先生是真不明白还是装不明白?

昨天的回复已经打完了,可惜电脑突然重启,全白打了。今天只好重来:
现在是,连我自己都不知道明不明白了,能“装”明白的,或“装”不明白的都是大智者,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智也。我是没有这份才能了。
10#
 楼主| 发表于 2010-6-21 17:3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玉德 于 2010-6-20 01:32 发表
怵目惊心的数字,暮鼓晨钟的发问。
“显性报复”可以通过法律完善解决,“隐性报复”就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了。法律在现代文明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法律是双刃剑,问题是,在我们的“现代文明”中,被举报人可以“依法”报复举报人,可是保护举报人却“无法可依”——怪哉!
11#
 楼主| 发表于 2010-6-21 17:3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柳藏 于 2010-6-20 17:06 发表
记得曾看过一篇日本作家的小说《盲国》,说一个人身陷盲人之国,结果不仅没被盲人推崇和接受,反而遭到他们的谩骂和围追堵截,陷入困境。在无奈之下,他只好蒙起了眼睛,和盲人们一样生活。
在当今社会,举报人或许 ...

所言甚是!被报复是正常的……因为我们司空见惯了。
12#
 楼主| 发表于 2010-6-21 17:3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西夏楼兰 于 2010-6-20 17:50 发表
事实上我们法制环境不够好,否则哪里能来的几十万的举报?检察机关不作为,民不告官不纠由来已久。举报人被报复原因复杂,但检察机关应负主要责任。

—— 这可是楼兰说的,俺可没说,如果被“相关部门”追究起来,楼兰就要对这个帖子“负主要责任”了。
13#
 楼主| 发表于 2010-6-21 17:3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东只艮 于 2010-6-20 17:55 发表
举报和保密,是相连的
这需要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法规

其实我们有法规,有制度,却只是一纸空文……
14#
发表于 2010-6-21 20:3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 水如空 的帖子

如此说来先生还是智者!
15#
发表于 2010-6-21 21:11 | 只看该作者
法制、机制不健全,风气不正,举报的人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悲哀啊!

欣赏朋友的文字,揭示得深刻。

[ 本帖最后由 琴若雨 于 2010-6-21 21: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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