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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安全感话题】不便公开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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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 10: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草舍煮字 于 2021-6-3 10:45 编辑

不便公开的调解
文/草舍煮字


  甲大妈和乙老汉是同乡,又都是有过婚史、有子女的单身。两个人一同外出打工,相依为命。同居四年后家乡传来喜讯,乙老汉家的七间房产拆迁,可以分得120平方米的房产三套和两个店铺。之后,在新房产建成交付之前的两年中,他们家先后发生了三件大事。乙老汉与甲大妈结婚,成为半路夫妻;老两口给乙老汉的儿子举办婚礼,小两口结婚生子;在房产拿到手前夕,乙老汉患病不治去世。
  
  甲大妈丧偶后,一开始在家照看孙子(继子的儿子),后来因为身体不好看不了孩子了,继子媳妇就给她另外租了房子搬出去独居了。不到两年,出租房子的业主卖房,甲大妈没了住处。儿媳妇家不让她回去住,理由是,拆迁的七间房是乙老汉家的祖产,属于乙老汉兄弟姐妹共同所有,没有婆婆的份;甲大妈和乙老汉结婚是为了贪他的房产,不能让这种贪婪的人得逞。
  
  甲大妈自己唯一的女儿本来就反对她再婚,女儿家又有三个孩子,妈妈去了也住不开。况且女儿生孩子的时候,甲大妈都没怎么去照顾,也不好再回去。她只得暂住在姐姐家,寄人篱下,每天在姐姐家孩子的脸色下谨小慎微。
  
  甲大妈想到当年老伴在得知拆迁分房的消息后,为了感激她对家庭的付出,给她一个安全保障,和她领证结了婚,并且口头上也对她表达了这个意思,三套房产和两个店铺至少应该有她一套房。于是她以这个请求起诉了继子。
  
  法庭通过调查发现,三套房产和两个店铺在乙老汉和他的弟弟乙二叔两个人名下,于是驳回甲大妈的诉讼。又过了些日子,甲大妈将继子和乙二叔共同告上法院,仍是要求一套房子居住。
  
  开庭后甲大妈才知道,那三套房产和两个店铺已经被被告卖掉,房款也被他们瓜分了。被告的理由和证据很充分,乙二叔拿出一份乙老汉去世后房产继承人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写明三套房产和两个店铺,甲大妈和乙老汉的姐妹放弃继承,因此全部归乙老汉的唯一弟弟和儿子共同所有。这份协议上有甲大妈的亲笔签字。甲大妈似乎这才记起那份协议的事,她在法庭上分辩说自己没文化,他们让她签字她就签了,但放弃房产不是她的真实意愿。乙二叔反驳说,在你签字前我们是念给你听了的。
  
  甲大妈争取房产之路真是举步维艰。事情到了这一步,看来她是山穷水尽了。
  
  央视的《道德观察》栏目报道了这个案件。结局是,法院通过调解解决了这个问题。就这么简单的一句话,节目戛然而止。也就是说,法院主持对双方的调解是不公开的,否则记者不会不跟进采访、报道。前面说得那么热闹,最后却看不到结果。估计当时观众的感受和我差不多,就像吃花生吃到最后一颗是发霉的一样——甲大妈维权还有咸鱼翻身的可能吗?抑或是被告良心发现、大发慈悲?
  
  回看事件过程,也真是够气人的。甲大妈与后夫真心相爱,合法结婚。她一心一意为这个家打工挣钱,照顾丈夫家父子二人时毫无保留,到头来不仅落得个孤独终老,而且还无家可居寄人篱下,为了寸土片瓦仰人鼻息。那个儿媳妇上蹿下跳,为赶走婆婆在家族中积极奔走、撺掇。当年甲大妈与后夫一家同甘共苦抚养继子时,这位儿媳妇在哪里呢?她婚后得到的一切都是现成的,当中有婆婆辛勤劳作的成果。她不懂得感恩,还要把年老体弱失去利用价值的婆婆赶走,她有什么资格这么做?婆媳二人先后嫁入乙老汉家,婚姻同样受法律保护,女人何必难为女人。这家的二叔也够绝情,置亲兄的遗愿和法定继承于不顾,炮制了剥夺大嫂房产的不平等协议,而且还那么轻易地把拆迁分到的所有房产全部卖掉,明摆着知道自己做得不光明磊落,他又有什么资格这么做?他们出卖和瓜分房产的行为,剥夺了甲大妈的居住权。占了人家的房产还泼脏水说人家贪,这是什么心理?儿媳妇却扬言说,她不贪房产,为什么还要告状啊?
  
  法律规定该是谁的就是谁的,违法占有、不当得利才是贪。
  
  那么,不公开调解的结果如何呢?我分析,甲大妈获得了足够居住的房产,至少是得到了有生之年的住房居住权(包括继子付费租房给她住)。可是,判案不是要讲证据的吗?甲大妈在放弃继承房产的协议上签了字,物证、人证确凿,怎么可以推翻呢?
  
  来看两个案例。多年前,农村里的“万元户”还是凤毛麟角的时代,同村的丙向丁借了一笔钱,并写下借条。半年到期丙归还丁200元钱,丁指着借条说你借的是两万元。丙不认可,丁起诉到法院。丙辩称自己文化不高,借条字迹写得潦草,当中大写的“佰”没写单立人偏旁,并且“百”字写得很像个“万”字,但他对天发誓确确实实只借了200元。法庭即使动用了书写专家也未能查明借条真相。但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丁的家庭很穷,根本拿不出两万元来出借。于是判决丙只归还丁200元。
  
  仍是多年前,北方还没有大量种植香菇,一个罐头厂从南方某地购买一大批鲜香菇,但是到货的却是一批烂香菇,买卖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卖方说,购销合同上写明的货物品质标准是“无杂物,腐烂”,为了花时间让香菇腐烂我们差点误了交货期。原来,买方在合同错将“无杂物、腐烂”当中的顿号打印成了逗号,于是本意“无杂物,无腐烂”就变成了“无杂物,要腐烂”。然而最终法院判决卖方败诉,理由是从货物的用途出发,一个罐头厂要腐烂的香菇做什么?
  
  回头看甲大妈诉房产权的案子。试想,如果当时有人明确地告诉甲大妈,在协议上签了字就意味着她就要失去最基本的生活条件、流落街头,无论有多少文化,以她的智力和处境,会签字吗?为什么不让她明确知道呢?因为这个协议根本就是针对她的,全家所有人都站在她的对立面,希望她不知道。贪婪蒙昧的他们的良知,但是办案的法官却很清楚。
  
  无论如何,法庭让原被告能够坐下来调解的基础,首先是甲大妈是已故丈夫的合法妻子,是他名下房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的子女还排在其次。第二,从法律、人情和道理上看,从甲大妈的境遇上看,从她丈夫的遗愿上看,以及从她后来的一系列诉讼行为上看,她都不会放弃属于自己的房产的,即使她签了那份自己不明就里的放弃房产协议。第三,退一万步说,即使甲大妈签订了那份放弃房产的协议有效,她放弃的也是房屋的产权而不是居住权。
  
  居有其屋,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谁剥夺了谁赔偿。甲大妈其实要的不多,房产诉讼案的被告如果不同意调解,面临的是更大损失和处罚,比如甲大妈的女儿也是法定继承人,她可没有声明要放弃继承继父的房产。这就难怪电视中有个镜头一闪,显现出法官在调解前一副胸有成竹的表情了。
  
  在民事案件中,法庭既要注重证据,又不能机械教条地只看证据,而是要探明证据背后的真相。从上述借款案、香菇案和甲大妈诉房产案可以看出,法官对于民事案件中显失公允的证据,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这样的案例也是经得起推敲的。
  
  最后分析一下,这个案件的调解不便公开的原因,应该是涉及当事家族的隐私。也就是被告那些气人的行为,如果公开会引起邻里舆论哗然,降低被告的社会评价,激化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将不利于他们重归于好,毕竟他们曾和睦相处过。作为主要当事人,几次诉讼中那个继子都没有出面。继母嫁过来后对他视如己出,对她自己的亲生女儿和外孙子女反而缺少照顾。继母认为,继子对她心怀愧疚,在家里又不得做主。因此,法庭做不公开调解,是为了促使原被告回归亲情和睦,体现了民法在处理侵权案件中,在刚性规则下存有适度的温情和善意,使“让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得到落实。毕竟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评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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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21-6-1 11:2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喻芷楚 于 2021-6-1 11:24 编辑

在利益面前人某些人表现的总是禽兽不如,还好法律给老人以法律安全保障,有屋居。
3#
发表于 2021-6-1 11:24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也可以做安全感话题吧

点评

严重附议哈  发表于 2021-6-1 12:26
是的是的,哈哈。算是首开纪录。  发表于 2021-6-1 11:31
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 11:30 | 只看该作者
喻芷楚 发表于 2021-6-1 11:23
在利益面前人某些人表现的总是禽兽不如,还好法律给老人以法律安全保障,有屋居。

利欲熏心者的哲学就是强者的哲学。所谓公道自在人心,还需社会管理部门来主持。
5#
发表于 2021-6-1 12:30 | 只看该作者
知道有这么一件事,但内情不明,草版如此详述,看了,更多的却是无奈与叹息,满满的无力感。
人一旦缺失良知,做出来的就不是人事。
那个继子不出面,肯定有其多方面原因,继母对自己视同己出,如此剥夺继母应有的权益,良心被狗吃了,感恩之心何在
6#
 楼主| 发表于 2021-6-1 12:52 | 只看该作者
秋实 发表于 2021-6-1 12:30
知道有这么一件事,但内情不明,草版如此详述,看了,更多的却是无奈与叹息,满满的无力感。
人一旦缺失良 ...

所以,从最近的其他案例看,司法部门越来越开始主动干预这类案子了。
7#
发表于 2021-6-1 13:08 | 只看该作者
草舍煮字 发表于 2021-6-1 12:52
所以,从最近的其他案例看,司法部门越来越开始主动干预这类案子了。

包括沸沸扬扬的300万房产送水果摊主案,前一阵又有消息说,老人家属抗议、起诉,事情可能又有反转
不尽赡养义务的所谓亲属,脸皮哪那么厚呐
8#
 楼主| 发表于 2021-6-1 14:02 | 只看该作者
秋实 发表于 2021-6-1 13:08
包括沸沸扬扬的300万房产送水果摊主案,前一阵又有消息说,老人家属抗议、起诉,事情可能又有反转
不 ...

如果没有遗嘱,法定继承,那归家属没问题。但家属继承并不天经地义。老人有遗嘱,又有公正,那家属再去说水果摊主贪婪,不过是造舆论给法庭施压。他们才不管到这样也暴露了自己贪婪呢。贪婪与否不是法律考虑的问题,法律只决定谁的要求正当。水果摊主如果正当,受之无愧。
9#
发表于 2021-6-1 15:32 | 只看该作者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来,人心难测,傻最后一定吃亏。任何人必须给自己该有的身后保障,尤其夫妻,啥事都得留个书面的证据,以便后用。毕竟法律是讲求证据的。这样才能保证安全感。
10#
发表于 2021-6-1 16:06 | 只看该作者
这蛋怎么下得这么快?速成蛋。
11#
 楼主| 发表于 2021-6-1 17:13 | 只看该作者
幸福小草 发表于 2021-6-1 15:32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来,人心难测,傻最后一定吃亏。任何人必须给自己该有的身后保障,尤其夫妻,啥事都得留 ...

是的是的,无论至亲如何可靠,也要适当为自己的事情操一份心。
12#
 楼主| 发表于 2021-6-1 17:14 | 只看该作者
香薰古琴 发表于 2021-6-1 16:06
这蛋怎么下得这么快?速成蛋。

蛋是现成的,安了一个把,假装是树上长出来的
13#
 楼主| 发表于 2021-6-1 17:18 | 只看该作者
宇の航 发表于 2021-6-1 17:17
又到下一个月了,真快啊

不觉老之将至。               
14#
发表于 2021-6-2 18:32 | 只看该作者
所谓公道自在人心,无论何事,都讲究一个证据,有了法律的保护,人们自然会有安全感。

草版此篇值得思考的好文,拜读学习了!
15#
 楼主| 发表于 2021-6-2 20:00 | 只看该作者
云馨 发表于 2021-6-2 18:32
所谓公道自在人心,无论何事,都讲究一个证据,有了法律的保护,人们自然会有安全感。

草版此篇值得思考 ...

是的,法律也是有温度的。
谢谢云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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