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闹洞房
文/小院长
习俗,即习惯和风俗的总称,它起源于人类社会群体生活的需要,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人民在长期的历史生活过程中所创造、享用并传承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文化,是人类在日常活动中世代沿袭与传承的社会行为模式。[1]闹洞房就是我国习俗的一种,古时称之为“戏妇”(见《抱朴子》),又称之为“谑亲”(见杨慎《丹铅续录》),近代各省方言不一,有叫做“暖房”的(见洪亮吉《泾县志》),也有讹转为“餪房”的。名称虽然各殊,而主要现象则一。凡在成婚期间,任亲朋戚友贺客,逾越礼法,把新人恣意嘲弄戏谑,此种习俗,便叫做“闹房”。
根据跨文化心理学学习中的思考,笔者在参与张海钟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课题《区域文化心理差异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的第四阶段田野问卷调查时,了解到河西地区闹洞房习俗虽有很大变化,但也放映出许多古朴的意味,对闹洞房习俗的历史渊源、出发点的中西比较、河西闹洞房习俗的特点、闹洞房与图腾崇拜和各种原始禁忌的关系、“闹洞房”与性爱心理学关系等等产生了兴趣,通过采集资料,整理分析,形成以下认识,现报告于后,请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古今中外闹洞房习俗溯源
查阅了相关文献资料可以发现闹洞房习俗的遗迹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世界的各个角落,可谓“纵古今贯中外”,所以以下将从纵、横两个方面对闹洞房习俗进行追根溯源,纵的方面将从中国的春秋战国直至清朝,即从时间的纵向跨度寻找闹洞房习俗所存在的历史依据;横的方面将从中外或东西半球,即从空间的横向跨度来寻找闹洞房习俗所存在的区域。
(一)纵向古今追溯
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直到没落的清王朝,在长达几千年的中国的封建社会过程中,各个朝代对于“性”的开放与禁锢程度是不同的。
春秋战国时期,人类由群婚杂交发展为一夫一妻制。媒妁婚,即要有媒妁介绍,收取聘礼,履行一定的婚礼形式之后使男女两性成婚,如果婚姻不用媒,便会遭人耻笑,《诗经》上说:“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媒妁始从西周以后成为社会婚姻的主流,故有“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婚”之说。婚姻本来是一种很自然的人类行为,但是为了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统治阶级的意志,婚姻逐渐成为一种制度,形成许多人们不得不去遵守的规范。很鲜明的一点,此时,礼教已经逐渐形成,社会要求女子要以柔顺为生活标准,女子在未嫁时,就要学习事父母之道、事公婆之道、事丈夫之道,在反映这一时期礼仪规范的儒家经典《礼记》里,已经规定得相当清楚和严格了。譬如《礼记•曲礼》里就有如下言论:听于无声,视于无形;不登高,不临深,不苟訾,不苟笑;立必正方,不倾听,毋噭应,毋淫视,毋怠荒。此时的性启蒙教育主要是通过阅读《素女经》来实现的。处于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人们,男女婚嫁还有一定的自主权,但父母之命已日益加强。有时,男女的婚姻还由别的亲属插手干预决定,当然这种亲属要比父母更权威。如果男女的婚姻不通过父母,或不从父母命,后果严重。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初期的秦汉,其婚姻的途径与目的上已日益鲜明的打上了封建社会的烙印:家法与父母之命越来越起作用。当然,闹洞房的记载也是从这时开始的,新婚之时,宾客们往往饮酒欢笑,言行无忌。如《群书治要》引仲长统《昌言》说:“今嫁娶之会,捶杖以督之戏谑醴以趣之情欲,宣淫佚于广众之中,显阴私于新族之间,污风诡俗,生淫长奸,莫此之甚,不可不断之也。” 当时的贵族子弟从10—20岁一定要过寄宿学校生活,按班固整编的《白虎通》中所说,东汉时期就把性教育的内容作为贵族子弟学校的必修课。可想而知,那时这种教育只是富人的一种奢侈品而已,所以处在民间的黎民百姓只有通过其他的形式来对新婚夫妇开展性启蒙教育。
进入隋、唐、五代,包办婚姻,即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决定的婚制及其盛行,但是唐代不管在经济还是其他方面,其发达程度在封建社会都达到了顶峰,所以在民间已逐渐明显地表现出对父母包办婚姻的不满。从敦煌遗留的文献来看,至少在敦煌地区的唐人有试婚的风俗。当时民间性知识书籍颇为流行,夫妻过性生活前有阅读这些书籍、参照以行事的习惯。[3]这一时期,关于闹洞房习俗的雏形的描述为:男女宾客不分长幼,争食饯果相戏,专门给新娘出难题,甚至拉拽牵捏新娘以为吉利,称为“异妇”。
宋元时期,“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贯穿于社会各个领域,使人们的性需要处于空前的压抑与禁锢之中,使女子所受的压迫与束缚发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人性严重的被扭曲,与唐代相比,这种情况尤为突出。宋代的性禁锢和性压抑体现了衰微社会的一大特色。在封建社会中,性压抑和性禁锢总是和对女子的压迫和束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这种情况源远流长,但是宋代尤为突出。对女子的性压迫,首先强调她们与异性的隔离与疏远,严防非夫妇关系的两性有过多的接触,更不允许女子与自己丈夫以外的任何男子发生爱情与性关系。如《礼记•曲礼》说:男女不杂坐,不同施枷,不同巾栉,不亲授。嫂叔不通向,诸母不漱裳,外言不入于梱,内言不出于梱。女子许嫁,缨,非有大故,不入其门。姑姊妹女子,已嫁,而反(返),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内则》也规定,女子如果出门办事,必须用布或袖子遮着脸面,不让别人看见。可是,“男女授受不亲”,虽然是应该对男女都是同样的要求,但实际上只要求女子而不要求男子,男子眠花宿柳、纳妾买婢还被认为是风流韵事。宋朝将汉唐时期的贞操观念由理论提升到了实践层次,再者宗教特别是佛教的禁欲主义在当时也开始盛行,规定其弟子最好抛妻别子,出家修行,修习禅定。
明朝,出现了“家训”,如“……这些家训,一般都是‘正襟危坐’、板着道学面孔出现的,但也有人将自己对夫妻性生活的看法和自认为正确的做法以秘章的形式写出来,小心翼翼的秘密保存,到了儿孙娶妻前夕出而示之,所以实际上这些家训起到了古代的性教育教材的作用。”在明代,不仅出现了大量以性爱为题材的文学作品,性艺术也发展到了一个高峰,春宫画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它的主要用途就是起到了性教育、性启示的作用,起了激发性兴奋的作用。在当时还出现了一种作男女交媾状的陶瓷器,名为“压箱底”,也起到了性教育工具的作用。所谓“压箱底”则有秘而不宣的意思,在女儿出嫁前夕,母持之以示女。
清 统一后,对政治、文化方面的控制一直十分严酷,对妇女的压迫、对性的禁锢达到了中国历史的顶峰。封建礼教压迫之野蛮与性控制的严酷是清代性文化的一大特点,实行社会控制,一般都是通过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与习俗规范进行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则由皇帝的诏书与有关的法律条文颁布实行,而道德规范与习俗规范的内容则凝聚在形形色色的女教书籍中。如在清顺治九年,清世祖正式下令:严禁“琐语淫词”,“违者从重究治”。清朝与明朝一样,都是妇女的贞洁观念发展到了绝对化的阶段。统治阶级用各种手段对妇女的贞操加以倡导和奖励,借以巩固与稳定封建统治。清朝是中国历史上的末代封建王朝,从清朝中叶起,衰微得很快,而越是衰微,统治阶级越是要对社会实行严酷的控制,对妇女贞操的严格控制就是对社会加强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性是关系到子孙繁衍的大事,而古人又往往早婚(一般在16岁左右),面临结婚的孩子往往对夫妻性生活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古人想出了各类对新婚夫妇开展“性启蒙教育”的方式,而就在这种社会文化背景下,“闹洞房”也就比“癖雍”、“嫁妆画”、“压箱底”更早更自然而然地担当起了这个重任。从文中可以看出,中国历史上关于这方面的记载是从东汉就开始的。
关于“闹洞房”的起源问题,高洪兴等人认为:除非拿“初夜权”的观念来说明,便无法解决。什么是初夜权呢?质言之,就是指新婚的初夕,新郎的同族和亲友,都有接近新妇的权利,以后才归新郎独占,众人也不再能够侵犯她。作者用“初夜权”和“闹洞房”的共同特点对此观点进行了解释,他认为闹新房与初夜权是同一个模型里铸造出来的风俗。
(二)横向中外追溯
闹洞房虽然在我国随处可见,但这并不是我国的“特产”,它是个带有世界性的风俗,在野蛮部落中,自不消说,就是已入文明之域的国家,还可见到它的残迹。如在Ceo·Markun的《欧美淫业史》第二篇第六章描述中古时代法国结婚的一种风俗:……在结婚的日子,也有闹新房的举动。他们以为站在窗边,或敲墙壁,并且看新夫妇的同衾共枕是很好玩的。再者,某日文杂志在描述日本信浓植科郡西船山村的婚礼一节中写道:婚礼毕后,新夫妇上床时,村中少年群集,将新夫妇之衣,剥得一丝不挂。于是高呼新相公、新娘娘,似有莫大欢乐。而新妇怕羞,每有隐匿啜泣者。
古希伯来人(巴勒斯坦地区)对男女婚前的性行为持双重标准,要求女子在婚前保守贞操,新娘必须是处女,但对新郎却不问其处男与否。如果发现女子在婚前有越轨行为,处罚非常严厉——用石头打死。在一些民族中还有婚前性自由的习俗,如古代的色雷斯人、克尔特人,近代印度许多土著居民、太平洋地区的岛民、印第安人、东南亚、非洲一些民族和我国西南的一些少数民族等。在这些民族中,男女青年在结婚之前都享有性自由,有的地方甚至为这种性自由提供合法场地。
(三)闹洞房习俗起源理论综述
综 上所述,中国古代奴隶和封建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宗法制度决定社会及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礼治而非法治的农业乡土社会结构,以纲常伦理为其治国的根本大法。天人合一、政教合一的宇宙本体论和家国一体论,决定了道德伦理规范为教育的最高准则,女子教育也不例外。无论是官方的宫廷教育或民间家庭教育,都以礼教为本。女子教育的目的在于通过这些方式、方法使女子坚定执行礼教的信念,从而为君、父、夫三位一体的男权中心社会提供更为牢固的观念和行为结构。[8]所以,关于闹洞房习俗的由来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四点:
1.闹洞房是禁忌、节欲、禁欲的遗俗:正如弗洛伊德所说,禁忌完全不仅仅是幻想的产物,它也有实践的和有用的一面。上古人类在对各种自然现象无法做解释的时候,就造就各类禁忌,来保护自我或者他人免受所有的或某一个恶魔的伤害,所以闹洞房作为一种“原始仪式”,它是禁忌发展到一定阶段、是禁忌处于“相对化”时的必然产物。禁欲而不反对婚姻,婚姻是对禁欲的补充而已。
2.闹洞房是初夜权的遗俗:从初夜权变到闹新房的过程大致是:初夜权所从属的社会制度已成过去,一夫一妻制随着私产制度一同成立,开化了人类,不愿意再见自己私有的妇人,供族人优先享用,于是把“初夜权”的旧制度柔和化,把实际的交接,变为形式的戏谑,那便是古人之所谓“戏妇”,今人之所谓“闹房”。所以在新婚的初夕,宾客对新妇,可以逾越礼法,可以狂嘲浪谑,甚至于一切难堪的淫词鄙语、猥亵行为,都在许可之列;这就是一切闹新房的形式,多少总带有放纵狂欢的色彩的根本理由。但有一条最后的防线,万不能冲破,那便是不许实际地侵犯新妇的肉体,这是闹新房与初夜权的根本差别。总言之,初夜权是闹新房所从出的根源,但只是它所残留的遗俗。
3 .闹洞房是封建社会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强制运用各类行为规范、施行愚民政策之后的必然产物。历朝历代对人类性行为的禁锢、对人类性本能的摧残的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比如盛唐时期,对于性的禁锢就比较宽松,而处在没落的朝代,如从宋朝开始,统治阶级对性的禁锢就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所以“闹洞房”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才得以产生,它并不是人们无聊之时的无聊创意。
4.闹洞房是媒妁婚,或者说是包办婚姻的结果。《诗经》上说:“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媒妁婚从西周以后成为社会婚姻的主流,故有“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婚”之说。
二、河西闹洞房习俗的特点举隅
河西闹洞房习俗的特点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闹洞房时,“三天无大小”,无论新郎是长辈还是晚辈,均可逾越礼法,肆意地开玩笑,污言秽语随便说,如要求新郎新娘点烟、当众接吻或用席子捆卷要求自行解开等等,尤其是新郎的父母亲都难以幸免,有肆无忌惮的恶作剧,如给新郎父母“扣高帽子”或给脸上摸锅底灰甚至鞋油;闹洞房是宾客的特殊权利,无论闹得怎样过分,主家都得耐着性子忍受,一旦某家新婚之时没有闹房之人,便断定这家人肯定不与其他人家来往,将被全村人所鄙视;主家不但不讨厌,反以宾客的闹为荣,这无形助长了闹房者的兴致,以致越闹越过分;当问起民众闹洞房的作用或意义在哪儿,他们都说不上来,只是说闹着玩。闹洞房的历史能够追溯到汉代,普通民众当然不会知道这一点;闹洞房的主要对象是新娘,新郎只是个不可或缺的附属的“点缀品”而已。
三、闹洞房习俗的形式及功能研究
关溪莹总结出了“闹洞房”习俗的7种功能,包括:祝福功能;娱乐功能;教育功能;帮助新人建立感情;在新人的“福地”祁福禳灾;为未婚男女交往、了解创造机会;警诫功能等。7种功能在闹洞房的过程中均有体现,但是大多数只是表面的功能而已,其“原始的”、“内在的”功能是什么,关溪莹提到的“教育功能”和“帮助新人建立感情的功能”即是,其实这两个功能之间是有穿插的, “帮助新人建立感情的功能”的同时就是在“教育”,其形式表面上主要还是做一些类似“性游戏”的活动,如唱歌、刁难新人等等,里面无不渗透着“性”的东西,其实这些做法就是一种观念的“泛化”,是人们长期以来为男女新婚之夜初次性交时不知所措而打的“预防针”,只不过在方式上没有以前那么“野蛮”,随着社会的发展,传媒形式的增多,女性的社会地位也逐渐提高,闹洞房的形式也在不断的改革,朝着健康、文明、礼貌、高尚的方向发展,过去那种狂欢喧哗、肆意戏谑等低级趣味的形式,已经极为少见,而是把她看成是生动、活泼、有趣的庆贺新婚的一种形式,但是类似于在新娘的领口放入一颗豌豆,让新郎把手塞进去寻找,如果找不到,闹者吓唬新郎,摸不到让被人代替摸,但是闹者还是不敢亲手去摸,或者将一颗生鸡蛋从新娘的裤管塞入让新郎推着直到领口取出等等逼新娘新郎讲一些隐私,强求新郎新娘当众拥抱、接吻的闹洞房方式,无不体现着从上古时代流传下来的闹洞房“雏形”。
其实性的吸引可以追寻到有关的两个人之间的一种肉体上的感应:颜色、声音、接触、气味等等感性刺激是激起和增强性激情的有力的手段。霭理士在其所著的《性心理学》第二章中也提到“性择”与触觉、听觉、嗅觉、视觉的关系。闹洞房的时候,人们通过让新人之间拥抱、接吻等形式也是达到此种目的的一种方式,这就是以感官上的性吸引来达到“性启蒙”。
总之,河西的洞房一定要闹,不闹就不能体现西北的特色,西北的习俗。
[ 本帖最后由 徐睿成 于 2011-3-8 11:33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