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812|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招魂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10-17 13: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青春受谢,白日昭只。

春气奋发,万物遽只。

冥凌浃行,魂无逃只。

魂魄归来!无远遥只。

——先秦-楚辞-大招


    七夕夜,大雨。村医之女小童一夜未归。次日,在离村五里的荒郊野塘现其尸。其父悲恸不已,葬小童于塘边荒坡。新土培上,孤冢茕茕。已近七月半,常有寒鸦聚坟而泣,似有不详之兆。甚惧。七月初十,村会计李旺未归,几日后,其尸现于荒塘。被水浸泡的脸在太阳下惨白异常。会计之妻把他葬于村北乱石岗,那里没有树,没有田园,只有一片乱石和会计的孤坟,日晒雨淋。七月十五晨,村女晓星死于小童孤坟之上,脸色青黑,满面血污。村民大为惶恐。七月十五夜,请跳神女巫招魂。


    地点:李氏宗祠        

    时间:七月十五夜近子时

    布景:香、烛、招魂幡、公鸡   

    人物:招魂女巫、众村民、众鬼


招魂女巫净手焚香,香雾缭绕。宗祠外,荒郊野岭传来猫头鹰凄苦的叫声,弱微,似从遥远的鬼府传来的叹息。烛光微弱,在山风中摇曳,众村民群像投于墙,似巨大魅影。

招魂始。“七月鬼节,群鬼欢。地门洞开,人鬼见。魂乎归来,无南北。魂兮归来无东西。”一阵阴风吹起,烛欲灭。众人毛骨悚然。会计上:“我已经死了啊!我已经成了鬼。这个邪恶的女人啊!我在地狱也不会放过你,对你的仇恨啊,在日夜煎熬我的心,我要报仇,我要报仇!”会计转而见众村民,面露凶残之相,似随时扑将过去,众村民愕然。招魂女巫,举招魂幡把他隐去。

招魂女巫命见晓星。晓星上。只见她披头散发,面色青黑,全没有生前的清秀。晓星环视,见其父母,喜:“爸,妈,你们唤我?”见父母惊恐的脸,晓星用手抚面,大惊:“啊!我流血了吗?我样子很恐怖吗?女巫,快带我远离了父母的视线,免得让她们见了我这模样儿悲伤。”晓星隐。  


女巫命小童来见。小童穿红色连衣裙上:“是谁叫我?打扰了我在黑甜乡的美梦。我昨夜梦见群神与我遍游仙境花苑。我看见了金黄的喇叭花扭着身子边吹边舞,花仙子住在玫瑰花蕊,噢,还有原来鲤鱼王子最喜爱的是睡莲。多么美丽的地方。啊!妈妈!哦,不!让我回去吧!我喜欢那个美丽的地方。我不愿留在这里。今晚我要去参加风信子姐姐的成年舞会,你们看,我连舞鞋都穿好了。再见吧!大家。”小童舞鞋一转,红色隐。

女巫再招会计:“你是怎么死的?”

会计叹息:“我死得冤啊!那个邪恶的女人用美色来诱惑我啊,又用迷药把我迷了,我昏沉沉地就直接坠入了黑暗的深渊。我在黑暗的地府看见了我的被水泡得肿胀的身体在太阳下发臭,被蛆虫啮咬,我感到那么羞耻,并且愤怒。她利用我对她的迷恋啊,让我干出这样罪有应得的坏事,最后反被这歹毒的女人杀了灭口。啊!我的心在痛,它们在抠我的心,戳我的眼。我要复仇,我要复仇!我是恶魔,我要追逐你的灵魂让你永世不得安宁!”

晓星上。

   “我是如此疲惫,多么美好的睡眠啊!请不要打扰我的美梦!感谢天神啊,我终于脱离了那个恶魔的追逐。七月初七晚上,我从村医家往村里赶,路过池塘时我看见小童在池塘边的石头上睡觉。我想推醒她叫她回家,可是池边地太湿滑,我一个失手把小童推进了池塘。这时候,我看见了会计,我向他大声呼救。可是他无动于衷。我救不回小童。可是会计威胁我说他亲眼看见我谋杀了小童,除非,我从了他。他这个畜生。就在那个泥泞湿滑的池塘隐蔽的一边,他玷污了我的清白。所以几天后在他松懈了警惕时,我用迷药把他迷倒,然后把他的尸首搬到了这无人可知的池塘隐蔽处。让他发臭,让他让蛆虫吞噬。我的事终于了解了。请你们在埋葬我的时候避开我父母常去的地方,免得让他们担心呐!”
    女巫再招小童:“小童,说说是谁害死了你?”
   “我不知道,整个下午我都在睡觉。我梦见了池塘里有鲤鱼王子的聚会,我梦见举着大钳子的蟹将军。我听到了好像很遥远的声音,有尖叫,争吵,又好像只是我的梦境:是谁在唤我?是谁在那么遥远的地方哭泣着呼唤我的名字?我不知道。哦,我要走了,天快要亮了,我该回去睡觉了。”
   黑无常:“我接到任务要去接晓星是在几天前。可是她一直在徘徊。她央求我让她从容地寻找到一个合适的地方,一个安静的可以安眠的地方,一个没有哭泣和吵闹的地方。”
   白无常:“我感觉到了她喉间的毒药在灼伤她,可是她跟我们走的时候很安详。”
   鸡鸣第一声,众鬼退。女巫杀鸡以告天神。血刺啦就溅上了宗祠的香案,滴答而下。女巫念金刚经为亡灵超度。
   突然现一阵狂笑,村医疯了。村医唱:“恶毒的女人啊,我错信了你。小童去了,晓星死了。迷药是我给的,毒药也是我给的,我才是那个恶魔,生无可恋。我愿坠入地狱的最底处,永不超生。”村医以头触香案,死。
村医之妻悲恸大哭。会计妻取香,焚。




后记:“已有的事后必再有,已行的事后必再行。日光之下并无新事。”

                                            ----《圣经.传道书》第一章第九节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发表于 2012-10-18 07:46 | 只看该作者
形式奇特,情节奇诡。
3#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8 11:1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剑鸿叔叔点评和鼓励,小女一定继续努力!争取多造些诡篇。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4-11-23 23:50 , Processed in 0.091538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