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 前几年,村里发生过这样一件事。 有一位本家叔叔,和老妈妈生活在一起。老妈妈经常犯个头疼脑热,于是就在园子里偷偷种了几棵大烟(罂粟),准备来病时用大烟葫芦(罂粟的果实)熬水喝。后来不知道是哪个嘴欠的给举报了,结果引来了派出所开着警车大张旗鼓地前来抓人。 按说,种植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就是违法行为,警察前来抓人天经地义。况且警察来时,这娘俩正好都在家里,他们又不是持械的“危险分子”,这种案子办起来应该很轻松才是。然而事实却是,那位叔叔的老妈把儿子关在屋里,自己一个人守在门口,坚决不让警察进屋,同时放开大嗓门,不住地哭诉,口口声声就是一个意思:大烟是我种的,和我儿子没关系。要抓我老人家我就跟着去,谁要敢动我儿子一下我就跟他拼命。 最后的结果是,几个英明神武的警察和一个年过古稀的老太太僵持了半个多小时,门没进去,老太太也没抓,此事不了了之。 和那些甚至可以写进侦探小说里的某些案件相比,这个案子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且嫌疑人也当面认罪,可是为什么却不能将其绳之以法呢?对此,我们基本可以这样认为:我们的人民警察也是很有人情味儿的,知道尊敬老人、爱护老人、体谅老人。不就是种了几棵大烟嘛,只不过是老人家生病自己用的,既没有传播,又没有贩卖,基本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所以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算了。 问题只在于:他们这么做,是否亵渎了法律的尊严?要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啊,难道只是因为违法者是一位古稀老人就可以网开一面? 还别说,这种事还真就不是特例。 比如,在媒体上,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报道:一个老人摔倒了,一位过路的好心人扶起他;或一个老人被车撞倒了,一位过路的司机把他送到医院……结果想必大家都知道,就是好心人没好报,救人者成了倒霉蛋,遭到老人和家属无耻的讹诈,甚至恐吓和殴打。这其中,有一部分是说不清楚的,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救人者不是肇事者(但疑罪从无啊,没有证据凭什么就认定救人者是肇事者呢?)。而另一部分则有现场目击者或监控,于是,救人者终于证明了自己的清白,老人或家属赔礼道歉,皆大欢喜。 问题只在于:无论在这个事件本身那个摔倒或被撞的老人是不是受害者,他(或她)有意诬陷好人,甚至讹诈钱财,分明是犯了诬陷罪和讹诈罪,难道仅仅赔礼道歉就能了事?难道就没有一个部门追求其法律责任?难道仅仅因为他(或她)的年纪大或受害者的身份就可以不闻不问? 在我们的生活中,或在媒体的各种报导中,只要稍加留心,就不难发现,在本该“疏而不漏”的恢恢法网下,总会有那么一些事前不受约束、事后不受制裁者,成为“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中的“法不责”群体。如上所述,“法不责老”,只是其中之一。 除此之外,其他的“法不责”现象我们也并不陌生。比如,一市之长在没有环保部门及文物保护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可以大搞拆迁修建,肆意破坏环境或文物古迹,甚至在有关部门的一再抵制下仍然不肯收手,可是其非但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而可以照样“火箭提升”,这就属于“法不责官”。还有银行,因其内部工作人员做鬼而将储户的存款盗之一空,银行却对这种契约关系视而不见,宣称没有责任,法院对此也不闻不问,对储户的质疑不加理睬,这就属于“法不责强”。还有一些中小学生对同学大打出手,甚至扒衣服、拍裸照、索钱物……可是却不见有一名学生因此而受到法律制裁,这就属于“法不责幼”。 近几年来,关于大妈的负面报导时常出现,以致于这些大妈们一再被妖魔化,“大妈”也成为一个感情色彩颇重的贬义词。这些大妈们,有的热衷于广场舞,有的热衷于街道暴走。广场舞大妈们不但占据了城市休闲广场中最大片的中心区域,而且还把音乐放得震天响,造成严重扰民;而暴走大妈们则成群结队,占据人行道乃至机动车道,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当然,锻炼身体没错,文化娱乐也没错,但扰民、占用机动车道,则分明涉嫌违法。问题只在于:当一个城市的管理者或执法者面对如此庞大的违法群体,而且还是中老年违法群体时,谁又敢站出来肩负起法律赋予他们的神圣职责?所以我们只见接连不断的负面报道,却不见有一个部分试图干预或治理,更不见有一人因此受到惩处,这便是“法不责众”…… 其实很多时候,并不是这些执法者想要放手不管,只是无论哪一个“法不责”的个体或群体,既然敢于挑战法律的权威,必然就有其敢于挑战的资本。比如说,一个农村的老太太虽然只是占了一个“老”字,就足心使他们在执法中畏手畏尾、顾虑重重了。就如村里种大烟的那位老奶奶,前来执法的警察们如果真的把她带到派出所去,又能怎么样呢?无外乎是罚款和拘留两种。老太太既然敢于站出来,罚款肯定是不想交的,更何况她也交不起(如果有钱就会住到医院里去了,绝不会靠着煮大烟治头疼);她这么大年纪,身体又不好,真要在拘留所里出点儿问题,谁也承担不起这个责任。而一旦出了问题,上头追究下来时,可没人管你执法过程是否规范,或与产生该后果是否有责任关系,总之只要事情闹大了,引起极大的民愤或媒体的普遍质疑时,相关部门要给老百姓和媒体一个说法,就只好推找几个人当替罪羊处理一下,而首当其冲的无疑是负责办案的一线民警。这种案子,办好了不见得有多大功劳(顶多罚点款给单位弄点钱花),可是出了问题倒霉的却是个人。如此,他们宁可不办这个案子,也犯不上给自己找麻烦。所以,这位老奶奶之所以犯了法却没有受到惩罚,只是倚仗着一个 “老”字而已。推而广之,面对的仅仅是年老有病的一个人,都会叫执法人员瞻前顾后,束手束脚,就更别说要面对那些或有权、或有钱、或有地位、或人数众多的违法者了。 这又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有趣的现象,在我们的社会,究竟还有哪些“法不责”的领域,实在一言难尽,有些是远远超出普通百姓的认知范围,更有些没人肯说、没人敢说……但无论如何,有一点却是毫无疑问的:在一个法制社会里,哪怕只是一个小小的角落里还存在着“法不责”的现象,我们的司法体系就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我们的法制建设也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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