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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的“人民警察”[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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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6 09: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泸州市叙永、古蔺两县位于川南边陲,属“老、少、边、穷”地区——国家级贫困县。贫穷和落后不仅制约其经济发展,而且阻碍了法制建设的进程,诱发各种违法犯罪,特别是公安人员违法犯罪突出。2002年1月至今年4月,两县公安干警渎职侵权犯罪发案频繁,检察机关查办公安干警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件19人,件数、人数分别占全市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总数的50%、52.8%。这些案件的特点、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犯罪实录
李玉海,男,1951年7月生人,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微山县留庄镇留庄村人。1978年由部队专业到微山县公安局工作,任欢城派出所副指导员。1985年至1991年任夏镇派出所所长。1991年至1993年任欢城派出所所长。1993年至1996年任微山县公安局纪检书记、党组成员。1996年任微山县公安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1年4月经组织安排,退居二线任正科级侦查员。

  2001年6月24日,李玉海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微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2月7日,经指定管辖,该案由济宁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向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玉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款64247元,并向他人索要钱财246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李玉海不服,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适当,维持原判。

  
据8月3日《现代快报》报道,7月29日上午,300名员工聚集在北京一超市股东会会场,他们对预定召开的股东会持否定态度。中午12时许,海淀区50余名民警进入现场。现场指挥的一名海淀公安分局副局长警方负责人竟然下达“再不出去,格杀勿论”的命令。随后,警方与超市员工发生激烈冲突。在冲突中,超市两名女店长受伤。

  
陕西吴旗县农妇白彩珍家中被盗,向当地警方报案后长时间没有结果,在县公安局上访催促破案时,情急之中骂了县公安局局长一句,没想到就因为这一句骂,她被拘留了7天。[发表评论]


玩重权欲壑难填执法犯法南昌原公安局长锒铛入狱


山西一公安局长设下"美人计" 陷害副局被曝光


执法人员竟当街打人 初中女生愤然上书公安局长


安排卖淫女上门"服务" 老公安副局长遭遇美人计


据《兰州晨报》报导,平凉市崇信县公安局副局长的儿子王军,仗着自己的爸爸是县公安局副县长局长,经常欺负年龄小的孩子,向上学的孩子们索要钱财,是崇信县出了名的小混混,为害一方,无人敢管,甚至王军入室行窃当场被抓后还得到警方的保护和优待。12月20日,这位公安局副局长的公子竟然无端把一个12岁的花季少年残暴的活活打死。案发后,这位狂妄的公子哥还去网吧上网,并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打死人了。而那位公安局的副局长及其家人从未向死者家属表示慰问和歉意,还由公安局的政委出面拿一万元钱“私了”。
这实在是个令人发指的消息!公安局是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卫士,但在崇信县,一个公安局副局长的儿子竟然胡作非为、欺压百姓而无人敢惹,出了人命案子还要用金钱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可以想像,这样的地方公理何在?法律何在?人民的生命财产及正常生活如何保障?
这位公安局长的公子之所以如此猖狂,其原因就是在于他的老子是个公安局的副局长,是公安局长的特权使这位公子成了一个“特殊公民”。案发在独生子身上,根子却在老子身上!可以说,像这样的公安局长的儿子无端打死人的恶性案件不可能是普遍现象,更不能由此而影响整个公安队伍形象和纯洁。但可以断言,那位公安局的副局长一定不是个好领导、好公安!而那里的公安队伍也不可能很好地承担起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责任和使命。
这个恶性案件是个别的、偶然的,但一些“特殊公民”欺压百姓、鱼肉乡里的现象却比比皆是、随处可见、较为普遍的。这一恶性案件反映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那就是,在现阶段的中国,一个特权阶层正在悄然形成,并开始对社会构成危害。如不及时整治,必将祸国殃民!这既不是危言耸听,也不是对当前社会大好形势的否定,而只是对客观的一种反映。
在许多地方,有相当一部分的党员干部,特别是手中掌握相当权力的官员,他们利用自己手中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大肆制造和享受特权,并且相互勾结,形成网络,以保护和扩大其特权范围和能量。而且,这种特权又在经济和政治上通过其亲友在社会上得以兑现。而这些特权的兑现,必然是以党和国家及人民利益的牺牲为代价!这种特权阶层的产生和发展必然对社会构成严惩危害,严重影响我们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任其发展必然是祸国殃民!遗憾的是,这样的特权阶层正在形成和发展,在县乡基层和一些地方表现得还相当严重。
这种特权阶层的产生和发展,说到底是腐败的发展和延伸,必须采取断然措施加以整治和防范!
办法其实也很简单,就是让领导干部管好身边人、家里人的纪律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具体说,就是应该引入珠连机制,凡党政领导干部其子女和家属违法乱纪者,该领导干部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受到一定处分,直至引咎辞职。这似乎有点不尽人情,但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得到保证,我们应该也必须做出选择


深圳罗湖原女公安局长接受男警员性贿赂被双规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贪赃枉法,专权弄法,到头来要受到法律的惩办;作
了恶事,自己迟早要吞下恶果。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有一大批司法败
类落入法网。兹择取一二,列榜如下,既寓警示,又以快民心:

  齐湘慧历任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市政法委书记,1990年12月
14日以

  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陆世长原任广西自治区隆安县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长,1993年 5月21日因
犯有强奸、流氓、受贿等罪被判处死刑;

  洪永林原任广东惠州市市委委员、公安局长,受贿、非法所得款物折合人民
币459万,1993年9月11日被判处死刑;

  郭政民原任贵州省公安厅厅长,受贿人民币17万,1995年1月9日被判处死缓


  马世腾原为辽宁沈阳市治安特警支队队长,贪污治安费 118万,隐匿私分商
品房10套,1995年10月30日被判处死缓;

  赵国利原为辽宁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贪污公款2019.5万,1996年
5月13日被判处死刑;

  周顺安原任江苏常州市公安局局长,受贿34万、非法所得42万,1996年11月
21日被判处无期徒刑;

  陆剑国原任江苏常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副局长,1996年11月21日以受贿罪被
判处死缓;

  王文增原任河北沙河市公安局局长,贪污公款22万、受贿款物17万、挪用公
款38万,1997年1月27日被判处无期徒刑;

  吴伟虎原为浙江杭州市江干区公安分局局长,索贿受贿160万,1997年12月1
2日被判处死刑;

  曾胜原任广东化州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受贿人民币180万、
港币5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余万,1998年7月1日被判处死刑;

  徐忠原任山东枣庄市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索贿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20.6
万,1998年6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刘自启原任山东枣庄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索贿受贿38.9万、贪污公款18.8
万、挪用公款15.2万,1998年6月26日被判处无期徒刑;

  王文献原任山东菏泽地区公安处副处长兼交警支队队长,受贿75万、贪污公
款11万、挪用公款30万,1998年12月11日被判处死缓;

  查贵今曾任南京市公安局车管所所长,退休后任南京市公安局康宏科技开发
公司总经理,贪污、非法所得100余万,1998年12月31日被判处死刑;

  曾新民原江西南昌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检方指控他受贿人
民币16.93万元、美金1000元,同时还指控他犯有徇私舞弊罪,1999年2月12日被
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卞建忠原任江苏丹徒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长,贪污、受贿19.7万、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人民币39万余元、美元2.5万元、港币19.8万元,2000年1月被判
处死缓;

  吴昌考历任广西贺州地区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队长、公安局局长、玉林
市公安局局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67万余元,2000年7月被判处无期徒刑


  杨卫中原任浙江温岭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受贿12万,2000年10月23日
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贺明保原任甘肃省公安厅厅长,受贿2.3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梅柳城原任广西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受贿港币243万、人民币127万


  李玉章原任广西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受贿94万,2000年10月18日被
判处无期徒刑;

  路景林原任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18万元,另有人民币
357万(含三处房产)、美元9万、港币48万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被判处有期徒刑
15年;

  周伟煌原任广东清远市公安局局长,受贿人民币10万、港币23.5万,被判处
有期徒刑11年;

  陈天慧原任广东连州市公安局局长,受贿人民币2万、美元2.2万、港币 4万
,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杨卫中原任浙江温岭市公安局局长,受贿22万,2000年10月23日被判处有期
徒刑14年;

  庄如顺原任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局长,受贿 54.55万,2000
年11月8日被判处死刑;

  王可象原任厦门市公安局对外联络处处长,受贿90万元,2000年11月 8日被
判处死缓;

  张永定原任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二支队队长,2000年11月 8日因受贿罪
被判处无期徒刑;

  黄松仁原任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院长,因犯有受贿、泄密、徇私舞
弊等罪,1997年12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程贵卿原任河北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院长,受贿 1万余元,另犯有贪污
罪,1998年1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张亦原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受贿20.6万,1999年1月6日被
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姚晓红原任山西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因犯有贪污受贿、刑讯逼供等罪,20
00年初被判处死缓;

  伍仕华原任广东江门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贪污145万、挪用279万,被
判处死刑;

  王德伟原任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受贿26万,2000年9月5日以
受贿、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胡耀光原任广西罗城监狱副监狱长,受贿68万余元,1998年 5月19日因涉嫌
受贿、徇私舞弊等罪名被检察机关拘捕。

  …………

  沉重的思考

  尽管一个个司法败类被惩办是件大快人心的事,但惩办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我们的目标应当定位在防范司法败类产生、逐步消除司法腐败滋生的土壤上来
。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以为首先要把好司法队伍的进人关。现在虽然我们制定了
《警察法》、《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等法律法规,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
的法律也要靠人来执行,更何况我们的法律在有些地方还抵不上领导的一张纸条
或一个电话。我曾经接触过几个基层市县,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进人根本不是
依据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吸纳,而是看谁有关系,看谁有背景,看哪个领导写
的条子或打的招呼。这种现象在全国基层司法机关带有普遍性,因而出现了司法
队伍中人员成份三教九流、文化程度高低不同、个人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有的
人员昨天还是社会上的一个混混,今天就成为司法机关的一名干警。对那些本来
就不合格、又未经过考查考核而进入司法机关的人员要求他们严格依法办案,实
在是件困难的事情,因为在他们中间有一部分人连起码的法律知识都不具备,何
谈去依法办案?因此,要防范司法败类的产生,巩固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就必
须正本清源,从人员进入司法队伍时就严格把关。

  其次是要从严治理,从制度上作出保障。司法败类的产生有其自身的原因,
有社会原因,也有我们现行制度方面的原因,但无论如何,司法队伍的自身建设
至关重要。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能及其在国家机器中所起的作用,决定了
对司法队伍必须从严治理。关于这一点,从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到最高院院长肖
扬、最高检检察长韩杼滨、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司法部部长高昌礼等院、部负责
人在不同场合也多次强调,现在的问题是说了就要做,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和会
议上,要严到实处,要有切实的制度和纪律予以保障。比如错案追究制度,虽然
现在有人对此另有说法,但我认为必须坚持,错了就要改,办错案件就要根据不
同的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再比如领导责任制,有关领导不仅自己要廉洁干
净、严格依法办事,而且要管好下属,如果直辖人员发生重大问题,领导应当承
担连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做领导的更有责任心、更严格要求下属,更好地
避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又比如竞争上岗、末位淘汰制,过去只要进了司法队
伍,就等于端上了铁饭碗,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而设定竞争考核机制,
违法乱纪、干的不好、处于末位者,就得走人。这样就形成一种压力,而压力又
可以变为动力,这对于廉政建设肯定会有促进作用。

  第三是要增强透明度,将警务、检务、审判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过去公、
检、法办案,搞得神神秘秘,一桩案件、尤其是当事人有背景的案件,上面批示
的多,领导打招呼的多,办案人员暗箱操作的多,一些案件还未开庭,判决就有
了“内定”,开庭只是走程序、走形式。就笔者所知,有一位审判长曾在一个上
午就不同案件连开四个庭,而且还能将各个案件的开庭程序都“走完”,可见办
案之草率;还有一位审判长打了一夜麻将,迷迷糊糊走上法庭,将宣布“现在开
庭”宣布为“现在开杠!”足见办案之马虎;至于司法人员在办案中明显地偏向
一方、庇护犯罪嫌疑人、枉法判决等等情形那更是不胜枚举。权力得不到监督、
受不到制约极容易致错和产生腐败,因此要避免和减少司法腐败的产生,就必须
增强透明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应当大张旗鼓地提倡和实
行警务、检务、审判公开,将其置于舆论和人民的监督之下。

  第四是要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现在我们的司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别
说有些基层干警,就连一些带“长”字的官员法律知识也少得可怜,法律意识同
样低得可怜。国人尽知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姚晓红是个法盲,其实全国还
有不少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司法局长并不懂法,他们的前身是政法系统外
的干部,是从别的单位调入司法机关,有些则是从部队转业到政法部门,他们对
业务不熟悉,又不刻苦学习和钻研法律,因此在执法中经常闹出一些笑话来。前
文提到的曾胜就是一例,他在任广东化州市委常委兼公安局局长期间,公安局抓
获一名全国通缉的要犯,由于案情复杂,刑事拘留期限已过,因此办案人员向曾
胜请求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曾局长一听便冒傻了:何必搞那么麻烦,七
天后还不得放人?把他交给发案单位看管就行了。这一句话里有两个常识错误,
一是将刑事拘留期限视同为监视居住期限,以为都是 7天,其实监视居住时间最
长可达 6个月;二是发案单位根本无权“看管”犯罪嫌疑人。曾局长的笑料颇多
,检察机关在对他本人采取拘捕措施时,他以为自己的问题只能由纪委管辖,于
是对着检察官吼道:“我是市委常委,你们无权查我的问题!”1998年春他在被
检察机关审查期间,居然对办案人员说:你们跟检察长求个情,对我免予起诉。
他根本不清楚,早在96年 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就已取消了“免予起诉”的
条款。司法实践中类似曾胜的官员还大有人在,笔者就不止一次地听到有的检察
长、公安局长对下属指令:先把那狗日的抓起来再说!抓与不抓,是看你有无确
凿的证据,证据不足,你绝不能“先抓起来”然后“再说”!这不是典型的“有
罪推定”吗?足见这些“长”们法律意识的淡薄。还有一些干警,明知刑讯逼供
违法,但为了尽快结案,就硬是使用这些违法的手段,结果造成许多冤假错案。
当然,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不仅仅限于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还应当特别强调不
断提高办案能力和个人人格的塑造,作为一个司法人员,要有为维护社会公正、
维护法律尊严而献身的精神,要塑造自己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的人格


  
摘自<<视点>>

太多 了,实在没有时间去搞了,但我仍然相信,我们的“人民警察”一定还有个别好的!!!并不是100%这样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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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6 09:54 | 只看该作者
官人与庶民同罪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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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16 09:59 | 只看该作者

希望是好,可,,,,,?

官人与庶民能够同罪吗,有历史以来就不可能,现在就更不可能了,因为,我们这个时代已经超越了历史。
4#
发表于 2005-3-17 09:15 | 只看该作者
我这个百姓可要点灯啦
5#
 楼主| 发表于 2005-3-17 09:44 | 只看该作者

还点灯?

我那天点烟都差点被抓着,他非常说我是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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