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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理性看待见义勇为者当被告 [打印本页]

作者: 涂豆山    时间: 2005-11-1 19:16
标题: [原创] 理性看待见义勇为者当被告
         理性看待见义勇为者当被告

             涂豆山

  近日,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见义勇为而被起诉的案件:被告人张德军去年在驾车追赶抢夺项链的抢夺者时,和抢夺者的摩托车相撞,致使一名抢夺者死亡,另一人受伤。尽管事后张德军没有被警方追究责任,但两名抢夺者的家属却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56万余元。(2005-11-1工人日报)

  据悉,因见义勇为者被告上法庭,在当地引起了司法界和广大市民的关注与激烈争议,不少市民担心,如果见义勇为要付出法律代价,那么今后就更没人会挺身而出了。

  依我看来,张德军的见为勇为的行为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尽管歹徒抢夺的物品不大,但关键时候由于他的出手,才制止了抢夺者的不法行为,保护了他人财产;如果他当时无动于衷,置之不理,不去主张社会正义,项链无疑就会落入抢夺者手中。正因为如此,所以今年初成华区有关部门授予了张德军等7人见义勇为奖。

  但是,见义勇为并不能超出法律约束的范畴,更不该采用以暴制暴的方式。两名抢夺者尽管实施了不法行为,虽然可恨,但他们也享有生命健康权。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张德军等人在闻讯开车追击骑摩托车逃窜的抢夺者的过程中,紧逼摩托车,导致两车并驾齐驱,相距仅约1米,最终在追赶至立交桥时两车相撞,造成两名抢夺者一死一伤。虽然张德军只是为了制止抢夺者的不法行为,保护他人财产,并没有没有伤害二人的主观上的故意,但在客观上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法律。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每一个公民都要树立敬畏生命的意识,注重对所有生命的人文关怀,这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不管什么原因致人死亡者,都该被追究责任。抢夺者的生命也是生命,他的行为固然十分可耻,我们也有理由根据法律法规严加惩治,但决不能藉此忽视其固有的生命权。所以,见义勇为者并不具备“生杀大权”,见义勇为的核心也应当只是制止侵权行为,而不能超过必要的度。如果对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不加以约束,以后大家看见小偷就打死,看见有人抢夺就撞死,必将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道德风险。

  所以,我觉得无论是张德军当初的得奖,还是现在当被告,都是一件再自然不过的事。得奖,表示当地政府部门和社会对他见义勇为精神的肯定和弘扬;坐上被告席,受到法律的追究,是对他的行为超出了法律限定的框架的一种惩罚。这样该奖的奖,该罚的罚,奖惩分明,不仅不意味着见义勇为的精神被否定,恰恰是提醒人们,见义,不仅要勇为,更重要的是智为,以后在类似的事情上中应该把握分寸,不能随意置对方于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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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七品文刀    时间: 2005-11-1 21:08
生命应该受到尊重,法制比人治更重要。
为兄弟的思想叫好,提!
作者: 冷眼看    时间: 2005-11-2 00:15
最初由 七品文刀 发表
生命应该受到尊重,法制比人治更重要。
为兄弟的思想叫好,提!


不错的思考,精华鼓励!
作者: 涂豆山    时间: 2005-11-2 07:38
谢谢两位版主鼓励!
作者: 10868739    时间: 2005-11-2 10:07
  “尊重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命健康权”将是建立法治社会一个重要的标志,达成这种共识对社会进步有着深远的意义。法治思维,好!
作者: 牧文老树    时间: 2005-11-2 14:09
事实上允许各种不同的看法,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作者: 涂豆山    时间: 2005-11-3 18:43
令人遗憾的是,法庭至今还没有宣判。我分析,法庭即使宣判张德军有罪,也会考虑到见义勇为情节,从轻发落。
作者: 旭日东升    时间: 2005-11-3 18:49
在中国法律刚性不足,或者是优点.或者是对法治精神的篡改.见义勇为精神可嘉,行为似乎难以界定,难为法官了,困难的前进.总是充满悖论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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