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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一百九十七万元买村官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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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6 10: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百九十七万元买村官的背后

  据报道,山西省大窑头村村委会主任这个官位竟值一百九十七万。
  
  事情是这样子的━━

  在这个村进行换界选举时,有一个年轻人跳出来要和原村委会主任竟争,形成了新老两个候选人对峙的局面。新老候两个选人在选举前都在积极活动,以各种方式为自己拉选票,其中一种方式是散发传单,对全村一千多口人进行承诺,承诺多达几十项,其中最后一项都是,如果我当选,我要给全村每人立即发多少多少钱。两人针锋相对,其它的承诺大体都一样,就是这最后一项变化较大,类似拍卖场上的加价一样,新候选人第一次散发的传单上是每人一百六十元,老候选人散发的传单上加到了二百元,新候选人看了,又散发传单加到三百元,老候选人看了,也重新散发传单加到四百元,如此反复,折腾了几十天,越来越激烈,直到选举前一天的深夜,才以新候选人的一千五百元承诺而告终。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为止,在第二天的选举大会上,老候选人指着新候选人说,他虽然给全村每个人承诺发一千五百元,但他没经济实力,发不出来,如果我当选,我不但同样可以拿出这个数来,并且能够马上就会发给大家。老百姓不信,强烈要求两个候选人要立即证实自己的承诺不是空的,新候选人早就有准备,立即叫人把一个大铁箱子抬到主席台上,打开一看,全是一打打新崭崭的一百元人民币,之后,全村人不管男女老幼稚,当场按人头每人就得到了一千五百元,一共发出了一百九十七万元,这样,新候选人当场全票通过,而老候选人因为事先没有准备充分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因此从村委会主任这个位子上落了马。

  大窑头村是个穷山村,人均土地很少,各方面都很落后,但为什么这两个候选人要花这么大的代价竟选这么一个小小的村官呢?新候选人说,因为我年轻,很想闯一闯,为人民谋福利嘛。老候选人说,我这几年做生意挣了些钱,想给家乡的父老兄弟姐妹们做点贡献。其实是,这个村里有个大煤矿,煤质优良煤层丰厚,谁当了这个村的村委会主任,谁就能控制这个煤矿的承包权。老村委会主任已承包这个煤矿多年,合同上(且不说这个合同是否合法)要求他每年给村里缴八万元承包费,事实上他一直分文未缴。记者追问这个煤矿每年能给他带来多少利润,他说七八十万,然而,有关人事给他算了一笔帐,他每年最少可从这个煤矿获得三千万元利润,我的天哪,这里的老百姓穷得一贫如洗,而国家的资源就这么跑到了一个人的手里了!记者在分析形成这种情况以及怎么会出现这样的选举局面时说,关键问题是缺乏监督和约束,还有的人认为,这样的选举属于“贿选”,是违法的。
   
  笔者在这里还发现了另一问题━━这个村的穷不在天,不在地,而在于人━━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对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除了要服从国家的计划外,首先要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个村拥有如此大的一个煤矿,本该成为一个非常富裕的村子,但这个村子里的人没有把握好自己手中的民主权力,让眼前的小利迷惑了双眼,在民主权力和一百五十元之间,选择了后者,从而使自己本应得到的更大利益流失在极个别人手出了。

  全国人大颁布的《村民组织》给了广大农民以充分表达自己愿望的自由,然而,人民群众怎样才能很好地使用自己手自己手民主权力呢?这是我国社会进步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中国革命的胜利走的是以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中国社会走向改革开放是以经济改革为先导的,而经济改革的枪声首先也是从农村打响的,今天,《村民组织法》又从广大农村的地平线上为我们亮起了又一道曙光,然而,像大窑头村的老百姓这样使用自己手中的选举权,却给这道曙光中投下了一片阴霾,令人十他痛惜!而只有我们每个人每个公民都懂得并能够珍惜自己手中的民主权力时,我们的老百姓才能过上真正富裕而幸福的生活,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欣欣向荣,永远光明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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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6 13:34 | 只看该作者
民主的好坏取决于其生存的土壤!不能认为是好东西到哪都是优良的,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文化弥漫,民主精神匮乏的国度里,启蒙之路从近代特别"五四“以来从未停止,但是阻挠民主的冲突也从未停止过,步履蹒跚,难于上青天啊!看看作者所论事件,不禁感慨民主在未开化的土壤里竟然生出了怪胎,表面是公平竞争,实质是丑陋的权势交易,恰似婴粟花之妖娆而有鸦片之毒害!!!
3#
发表于 2005-11-26 15:07 | 只看该作者
还是为了煤矿为了钱,这样的贿选要坚决制止。   

  另附上——福建省罢免县乡人大代表有新规


  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要求罢免县级人大代表

  又讯昨日,会议还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该《办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要求罢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从候补者中依次递补。

  《办法》给予了村民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权利,即: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一个月内,应召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会议,投票表决。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村民委员会不按本条规定期限召集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一个月内主持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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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8 08:55 | 只看该作者
村官的能量也不可小看。
说明什么,东升已有高评。
5#
发表于 2005-11-29 18:4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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