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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精短] 悔过才能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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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2 15: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精短] 悔过才能自新

                   

  有消息说,17岁的广州职校学生叶谋(化名)犯抢劫罪,鉴于其尚未成年,且罪行较轻,广东省法院发出了“社会服务令”,要求他在3个月内必须到越秀区某街道公疗站参加30个小时的公益服务,其服务态度决定最后的判决,这无疑给叶谋获得了一个宝贵的悔过机会。据悉,这是广东省首次对未成年人启动的社会服务令制度。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当前社会公害之一,也是社会各界最头疼的一件大事,仅广州2004年未成年人犯罪比上年增加41.27%,远远超过全国19.1%的平均水平。此前全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进一步增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我们的青年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为此也付出了艰辛和努力。但不管怎么说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还是比较频繁,原因主要是青少年心里接受能力强,抗干扰能力差,防犯意识和能力差,一时失误造成千古恨,对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了损失。同时也有社会环境因素,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侵蚀,使我们的未成年人难以在良好的环境中成长。

  可广州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实施了“羊城金不换工程”,形成了以法制教育、法律援助、志愿辅导为一体的预防在校学生犯罪和挽救边缘少年的预防体系。同时在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都有独立的少年合议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开庭前会有特邀陪审员参与犯罪事实的庭前调查,并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调查报告,为合议庭定罪量刑提供参考;庭审后,会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两次评议、两次宣判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被告人,法庭会暂时判决以综合考察;对一些暂不用羁押的被告人,法庭还会酌情发出监管令和社会服务令,给予他们完学业、改过自新的机会。

  人民法官为人民,人民法官爱人民。确实我们的未成年人还需要社会各界和大家的共同呵护。人民法院以人为本,以人性化的判决尺度,给未成年年人一次很好的机会。既尊重了法律的尊严,不违背法律。又给犯罪未成年人一次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真是一举两得。

  我向人民法官致敬,向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事业的工作者致敬。你们是时代的英雄,你们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英雄,你们是构筑防止未成人违法犯罪的坚强堡垒。我们的社会需要你们,我们的未成年人事业需要你们。只要我们的社会大家都对未成年人献出一点爱,我们的社会将会变得更美好。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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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2 16:01 | 只看该作者
我向人民法官致敬,向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事业的工作者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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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2 16:48 | 只看该作者
有消息称:未成年人犯罪呈快速上升趋势,并且未成年人犯罪趋于低龄化。1998年到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平均下降了2岁,由17.6岁下降为15.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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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2 16:49 | 只看该作者

所言极是

言之有理,说的很好。有份量。
5#
发表于 2005-12-22 17:45 | 只看该作者
人民法院以人为本,以人性化的判决尺度,给未成年年人一次很好的机会。既尊重了法律的尊严,不违背法律。又给犯罪未成年人一次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真是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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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2 20:04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这篇“精短”字数超过了1000了,要删减100多字才行哦~~

不能以文档的计数器为准,要以中财编辑框的计数器为准。

另外,标题太长了,是否换一个?
7#
发表于 2005-12-22 20:33 | 只看该作者
这篇文章好啊?
8#
发表于 2005-12-22 20:50 | 只看该作者
青少年违法犯罪和青少年思想教育已经是十分紧迫的问题,专家和领导并没有高明的切合实际的办法,现在的任务不是肩住黑暗的大门放他们到光明的世界,但我们还是要喊:救救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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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2 20:51 | 只看该作者
冷版主你好,我已经按你的要求作了,如还不行请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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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2 21:57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雪莲花 发表
冷版主你好,我已经按你的要求作了,如还不行请告诉我。


很好,虽然还是超出了几十个字,也可以了,麻烦楼主了哦~~

给你做个链接:))
11#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2 22:14 | 只看该作者
你好冷版主,我又删了一些,麻烦你再测一次,另外你把论坛反映出的标题和我改的标题放一致好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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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2 23:22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王纪金 发表
人民法院以人为本,以人性化的判决尺度,给未成年年人一次很好的机会。既尊重了法律的尊严,不违背法律。又给犯罪未成年人一次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真是一举两得。




果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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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3 00:30 | 只看该作者
  的确是个问题。
14#
发表于 2005-12-23 11:35 | 只看该作者
原创末尾务必加声明。
15#
发表于 2005-12-23 15:29 | 只看该作者
必须从根本上创造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不能等孩子犯了错误再来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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