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086|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金融业-中国经济发展的软肋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6-2-5 14: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美国司法部昨天发布的声明说,中国银行两名前管理者许超凡、许国俊及其同伙共5人被指控盗窃了超过4.85亿美元的资金,并通过拉斯维加斯赌场洗黑钱。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是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先后三任行长,他们三人制造了盗窃、贪污、挪用7亿多美元的中国金融界惊天大案,且都潜逃到了美国。他们中的第二任行长余振东已于2004年4月从美国递解回国。(新京报)

  同一个支行的前后三任行长,盗窃、贪污、挪用7亿多美元,(约合人民币近60亿元),作案以后且都能够顺利逃到美国,时间长达10年之久,发生这样的大案要案,人们不禁要问:这个行的上级领导干什么了?这个行的内部管理监督干什么了?

  仔细回顾一下,在中国发生的不少重大经济案件都是“窝案”和“串案”,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仅凭犯罪分子一人要想得手,显然困难重重,所以,一些权势者总要拉拢一些人为其掩饰,帮助其进行犯罪,而那些原本巴结领导还来不及的人,现在看到领导有求于自己,也就心甘情愿地为领导犯罪提供帮助,只要是上了贼船以后,本着利益均沾的原则,互相提供方便,明知故犯地进行犯罪活动,这正是中国银行的同一个支行三位行长共同犯罪能够得逞的一个基本条件。

  权力过于集中是这三个行长能够得逞的根本原因。如今的中国无论是行政、党政机关,还是企业、事业单位,一把手的权力过大而且得不到有效的制约,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而作为一个支行的行长,在一个行的各项决策方面拥有绝对的权力,行长说一不二,其他人只能俯首听命,如果有反对的表示,那就有可能被调离或者免职,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之下,有谁能够冒着危险和领导对着干?能够做到洁身自好就已经非常不错。中国银行出现的这一件大案其作案人是前后三任的行长,都是该行的一把手,正是权力过大得不到制约所以才酿成惊天大案。

  内部监督机制失效是这三个行长能够得逞的又一原因。其实各行都有自己的内部审计机构和纪检监督机构,每年也都要深入基层行进行重点项目的审计和监督,在审计过程中,由于时间的限制或者条件的限制,项目审计也只能是蜻蜓点水式的审计,而作案人利用在当地人熟、地熟的有利条件,采取各种手段迷惑审计监督人员,再加上他们对审计检查人员施之小恩小惠,即使检查人员发现了一些案件的线索,在他们的各种借口搪塞之下,有的时候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难以进行深究。本案中作案时间长达10年,作案金额巨大,其上级行的审计监督机构一直没有能够发现,这不能不说明该行的内部监督机制已经完全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根据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必须对行长的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如今有些银行为了防止大案要案的发生,对行长在一地任职时间进行了限制,有的行甚至规定不能超过二年,这样做的好处可以打破一些行长苦心经营的关系网,提前发现案件的苗头,如果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的上级行能够这样做,也许该案能够提早发现,减少所造成的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加大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切实发挥审计、纪检等监督部门的作用,各级行的审计部门要切实深入基层,深入到客户单位,发现线索要及时进行延伸,不厌其烦地进行外核内审,对大额资金的每一笔去向和来龙脉络要搞清搞细,纪检部门对下面的举报要引起重视,为举报人保密,对发现大案的举报者进行奖励,不放过一丝一毫的蛛丝马迹,以形成一个强大的监督管理体系。

  因为直接经营货币,金融业成了腐败的高发区,无论是以前的朱小华案、王雪冰案、刘金宝案还是最近的胡楚寿案,金融案件所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其它案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也非常巨大,而国有四大行,直接掌握着全国的货币资产达百分之八十以上,金融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总体经济,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大案要案的不断发生,让如今的金融业成了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软肋,对此我们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当然有些问题是历史原因所造成的,也有些问题是体制下的存在的问题,股份制改造仅仅是一个方面,而更重要的是金融业内部的管理必须有所改变,否则不能适应中国经济的正常发展。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发表于 2006-2-6 16:42 | 只看该作者
根据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必须对行长的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如今有些银行为了防止大案要案的发生,对行长在一地任职时间进行了限制,有的行甚至规定不能超过二年,这样做的好处可以打破一些行长苦心经营的关系网,提前发现案件的苗头,如果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的上级行能够这样做,也许该案能够提早发现,减少所造成的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现行的银行法,加上此条最好:)
这不怪我们的行长们,怪就怪监督门部办度不够,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那。凡事都是从“小处”着手,蔓延成“灾”,上行下效,逐渐酿成大案。
3#
发表于 2006-2-9 19:50 | 只看该作者
问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管理员|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4-4-25 04:01 , Processed in 0.249044 second(s), 2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