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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婚外恋丈夫凭什么拿老婆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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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6-6-9 18: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简然

  在2006年5月27日的深圳晶报A11《深圳开庭》版,登出了“记者吴欣”发的一条《情妇谋杀情夫妻法庭受审》新闻,事情经过简述如下:

  33岁的李艳华与被害女子史某的丈夫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03年底李艳华称无法忍受史某的辱骂,遂找山东男子胡明召帮忙杀害史某,经过一年的密谋和准备,最后在2004年11月29日下午于深圳南山区的西丽湖水库边将史某杀死。后闫某坦白了他和李的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已经有四五年了。案发时李还怀有他的孩子,并说不会给他添麻烦。法院一审认为李艳华,胡名召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李被抓时在怀孕期,依法可不适用死刑,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李艳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明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人共同赔偿死者史某的丈夫闫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9万余元。两名被告(既两罪犯)不服,提出上诉。两人不服的原因:认为自己只是想教训一下史某,不是真的想杀人。


  罪犯最终落入法网,这本是件令人痛快的事情,可是我看到这样的判决,却对最后一条“两人共同赔偿死者的丈夫闫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9万余元。”发生了质疑。如果两被告的上诉被驳回,那么这个闫某在这起命案里的角色又是什么?他是无辜者么?为什么他最终可以获得49万元的赔偿?

  如果这个闫某最终真可以获得这笔数目不小的赔偿,那么我完全有理由,为以后中国男人的结婚动机担忧。通过这条新闻通过这个判决,只要是有脑子的人,都能发现男人们从此多了一条简单合法(?)而迅速的致富途径,既可以通过这条路发财,又可以卸掉他们想摆脱责任的婚姻包袱!

  我们这边找男人结婚,以为是过日子养孩子,谁又知道和我们走入婚姻的那个人,会不会是为了日后找情人杀妻得丧葬费的?就这么说来,做了老婆的姐妹们我得提醒你们,如果你的老公在外面有了情人,可千万别得罪那个外面的她,为了我们的生命,为了不让这个负心汉,达到依法获得我们丧葬费的阴谋,我们要像对待自己母亲或者女儿一样的,对待丈夫的情人或者二奶!

  婚姻是赚钱的一条途径,以前说一部分傍大款的女人,而这条新闻让男人也看到了用婚姻来赚钱的希望。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发表于 2006-6-10 15:57 | 只看该作者
你提出的问题值得深思。
但是你的结论值得商榷。你说“如果这个闫某最终真可以获得这笔数目不小的赔偿,那么我完全有理由,为以后中国男人的结婚动机担忧。”
从你提供的资料和论述看没有什么能证明这个男人结婚和最后获得赔偿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按你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男人结婚的动机有可能是妻子被杀害获得赔偿,那么如果真的是这样,一种可能是男人预某参与杀害老婆,另一种情况是等待自己的老婆被人杀害。想想这样的情况,那个男人前一种情况就是必然的犯罪,后一种情况就很滑稽。

事实上结婚和动机根本没有这样的必然联系。
不知道你以为然否:)
3#
发表于 2006-6-12 15:41 | 只看该作者
"为了我们的生命,为了不让这个负心汉,达到依法获得我们丧葬费的阴谋,我们要像对待自己母亲或者女儿一样的,对待丈夫的情人或者二奶!"
闲适中透着无奈.
4#
发表于 2006-6-12 16:53 | 只看该作者
大体上赞成房子先生的看法。

这篇文章被“情”与“法”困绕。从情感而言,这个丈夫确实是没有资格享受那笔赔偿的,甚至从道理上也是这样。但从“法”的角度看,如果法院无法认定他对他夫人的死负有法律意义上的责任,那么他在这一案中就是无罪的。而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应由谁来享受。但通常都是参照遗产的办法操作的,具体来讲,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是按与死者生活关系疏密程度来分配的。

如果女方有证据表明她的丈夫犯了重婚罪,倒可以使他受到法律的制裁。按国家法律对重婚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法律重婚,二是事实重婚。所谓法律重婚,就是两次婚姻都是登记过的。所谓事实重婚,就是第二次婚姻虽然没有登记,但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公认的重婚。事实重婚的情况有很多,其中有两种与本文涉及的情况有所帮助。一是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二是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关系,并对合法夫妻关系造成严重影响的。

呵呵,所以,法律是不会放过一个坏人的。
5#
发表于 2006-6-12 19:20 | 只看该作者
法有可原,情不可恕!
6#
发表于 2006-6-12 22:46 | 只看该作者
偶认为应该把赔偿金判给死者的孩子,如果没有孩子判给老人也行。

简丫这句很搞笑--我们要像对待自己母亲或者女儿一样的,对待丈夫的情人或者二奶!
7#
发表于 2006-6-13 00:17 | 只看该作者
眼光犀利。
8#
 楼主| 发表于 2006-6-13 00:47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房子 发表
你提出的问题值得深思。
但是你的结论值得商榷。你说“如果这个闫某最终真可以获得这笔数目不小的赔偿,那么我完全有理由,为以后中国男人的结婚动机担忧。”
从你提供的资料和论述看没有什么能证明这个男人结婚和...


我要说的是赔偿给丈夫丧葬费的判决,这笔钱归拢到这个男人的口袋,无形中就是助长了这种婚外情的气焰!
9#
 楼主| 发表于 2006-6-13 00:48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武俊岭 发表
"为了我们的生命,为了不让这个负心汉,达到依法获得我们丧葬费的阴谋,我们要像对待自己母亲或者女儿一样的,对待丈夫的情人或者二奶!"
闲适中透着无奈.


一种可悲的感觉:)
10#
 楼主| 发表于 2006-6-13 00:50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我是镇铎 发表
大体上赞成房子先生的看法。

这篇文章被“情”与“法”困绕。从情感而言,这个丈夫确实是没有资格享受那笔赔偿的,甚至从道理上也是这样。但从“法”的角度看,如果法院无法认定他对他夫人的死负有法律意义上的责...


“后闫某坦白了他和李的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已经有四五年了。案发时李还怀有他的孩子,并说不会给他添麻烦。”这应不应该算重婚?在这条新闻的判决里没有看到这起案件的制造者得到惩处,却得了一笔49万丧葬费!
11#
 楼主| 发表于 2006-6-13 00:51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一楠 发表
法有可原,情不可恕!


也许是这样·所谓合理未必合法,合法未必合情!:)
12#
 楼主| 发表于 2006-6-13 00:52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冷眼看 发表
偶认为应该把赔偿金判给死者的孩子,如果没有孩子判给老人也行。

简丫这句很搞笑--我们要像对待自己母亲或者女儿一样的,对待丈夫的情人或者二奶!


起码赔给这个案件原始制造者让人觉得不舒服:)
13#
 楼主| 发表于 2006-6-13 00:53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许也 发表
眼光犀利。



呵呵,问候:)
14#
发表于 2006-6-13 08:29 | 只看该作者
情、法、理在现实生活里面,更多的时候并不统一。法可容的,情、理或许不能容。情可容的,法、理或许不能容。理可容的,情、法或许不能容。而我们需要的,不是其中之一、之二,也无法孤立地追求三者统一。
我们只听说过钻法律、情感的空子,好像还没有听谁说过钻理的空子。看起来,情与法,都没有理那么严实。

问好简然。
15#
发表于 2006-6-13 11:36 | 只看该作者
对这个案子,法律这样判是有依据的。只是,如楼主所言:“通过这个判决,只要是有脑子的人,都能发现男人们从此多了一条简单合法(?)而迅速的致富途径,既可以通过这条路发财,又可以卸掉他们想摆脱责任的婚姻包袱!”这真是悲哀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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