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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签了“查包协议”就可以查员工的包?[原创] [打印本页]

作者: 梦里寻欢    时间: 2006-8-9 11:03
标题: 签了“查包协议”就可以查员工的包?[原创]
        签了“查包协议”就可以查员工的包?

            ○梦里寻欢

  南京市民王小姐在屈臣氏汉中路店工作,该店有个奇怪的规定:要求所有员工在下班前把自己的包打开给保安检查。据说,南京共有4家屈臣氏店,每个员工在进公司前都要签订一个协议,在下班前要把自己的包主动给保安检查,而这样做的原因是店里内盗现象比较严重。( 2006年08月09日 现代快报 )

   这真是一种奇怪的逻辑!你自已不设存包柜,不让员工在进场前先把包存起来,为了防止店内东西被盗,就可以把每一个员工当贼防吗?就可以藐视员工的尊严,侵犯员工的人身权利吗?遇事当前,你不去想办法改进自已的工作,居然堂而皇之地与员工签定一个所谓的“查包协议”,要求员工自觉地接受检查,难道签定一个协议就变成自觉自愿的了?正像章小姐所说:“自已的包是个人隐私,女孩子的包每天给男保安检查是很屈辱的事”,难道因为是给你打工就要做一只逆来顺受的羔羊,连起码的人格尊严也不要,任由你们宰割?

  虽然报道中说店方是要求所有员工在下班前把自己的包主动给保安检查, 并不是强行检查,但是如果员工不主动把包拿出来,管理人员就要去和他们理论。怎样“理论”?报道中没说,我想无非是你既然签了协议,就要按协议办事;你端了我的碗就要服我的管之类。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所谓的并不“强行检查”实际上就是一种强制行为,是你同意也得检查,不同意也得检查,是一种变相的“搜身”,只不过是,店方是要你用自已的手打开包打开包让保安检查,而且还事先与你签订一个“协议”,表明是你接受了的,这比保安动手、比硬梆梆的强制命令来得温情一点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确定一般人格权的宪法依据。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除了公检法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搜查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要求公民将衣兜或包打开检查。从法治角度而言,即使真的发现店内东西丢失,而且证据确凿,店方也没有权力检查员工的包,而应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因此,屈臣氏公司应该尽快改进这一做法,切实尊重员工的人身权利。
新闻链接: http://news.sina.com.cn/s/2006-08-09/0149106676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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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明    时间: 2006-8-9 11:17
标题: 问好
一个很好的话题,没有深入地写,可惜。
作者: 武俊岭    时间: 2006-8-10 08:47
宪法上规定的有多少不能落实,这篇文章所写,只是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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