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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公民议政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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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6-21 10: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些法律条文恐怕没有几个公民不明白。但是,自去年以来,个别地方的党政领导受到某种超出常规方式的批评,动辄就以所谓的“诽谤罪”为名,利用职权,动用自己领导、掌控的公检法系统,将“诽谤者”逮捕下狱,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类事件中有三起全国闻名:重庆彭水秦中飞“诽谤”县委书记被刑拘,安徽五河两中学教师“诽谤”县领导被拘役,山西稷山3名科级干部“诽谤”县委书记被判三年徒刑。这是最典型的地方官员利用职权压制公民言论自由的案例,也是典型的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案例。

  大凡一个有良知的公民,针对执政者的某些不作为、失职或者渎职行为,往往会出于忧国忧民意识,甚或带点儿私人感情,发发感慨,议论议论,多是对事不对人,目的不是在诋毁某个领导,而是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发表自己对某件事的看法。这是公民议政的一项权利。但是,某些官员却为此置法律于不顾,无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认为平民百姓议论县政有损于领导的光辉形象,是对自己权威的蔑视,是对自己的“诽谤”,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于是乎,当地的公检法系统立时成了领导“私家”所有,全然没有了“公器”职能,淋漓尽致地按照领导意愿“调查取证”,最后将所谓的“诽谤者”“绳之以法”。

  予以为这样的官员应该像温家宝总理好好地学习学习,作为最高行政长官,温总理对待善意甚至有些过激的批评真正表现出了大国领袖的风范。今年“两会”期间,杨志福委员用一则顺口溜提出意见:“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国务院下文件,一层一层往下念,念完文件进饭店,文件根本不兑现。”针对杨委员批评政府行为的意见,温总理既没有动怒也没有回避,而是直面意见,称赞杨委员忧国忧民、敢于直言的精神,并专门给杨委员留了发言时间,虚心倾听这位来自基层委员的意见。

  孔子曰:“礼失求诸野。”其实换句话说,“政失也求诸野”,执政的失误之处,在职的官员们可能也心知肚明,但由于身在其位不便“言政”,那就到民间去听一听那些普通公民的意见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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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1 10:53 | 只看该作者
网络应该成为老百姓的喉舌。
问好
3#
发表于 2007-6-23 14:09 | 只看该作者
  在阶级社会里,法都是掌握权力的强势阶级私有的,所以,为他服务是理所当然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人被《法》整是自然而然的事。言论自由,那是说来好听的,如果你真的以为言论自由了,你说说看,强势阶级他不用《法》来治你那才怪呢!哪怕你说的全是真实情况,他照样以《法》的某些条款来治你。
4#
发表于 2007-6-23 15:06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中国在线 发表
网络应该成为老百姓的喉舌。
问好

对,网络肯定会突破一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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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23 15:39 | 只看该作者
必要不违法,再网络上谈谈看法还是必要的,可行的。谢谢。
6#
发表于 2007-6-24 09:17 | 只看该作者
《宪法》中的有些条文形如虚设。网络上言论比较自由,但报刊上还是“主旋律”的一统天下。
7#
发表于 2007-6-25 07:55 | 只看该作者
回到过去吧,见官员下跪,叫老爷,再叫官员私设家丁,训练军队,诽谤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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