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085|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公民议政何罪之有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6-21 10: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些法律条文恐怕没有几个公民不明白。但是,自去年以来,个别地方的党政领导受到某种超出常规方式的批评,动辄就以所谓的“诽谤罪”为名,利用职权,动用自己领导、掌控的公检法系统,将“诽谤者”逮捕下狱,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类事件中有三起全国闻名:重庆彭水秦中飞“诽谤”县委书记被刑拘,安徽五河两中学教师“诽谤”县领导被拘役,山西稷山3名科级干部“诽谤”县委书记被判三年徒刑。这是最典型的地方官员利用职权压制公民言论自由的案例,也是典型的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案例。

  大凡一个有良知的公民,针对执政者的某些不作为、失职或者渎职行为,往往会出于忧国忧民意识,甚或带点儿私人感情,发发感慨,议论议论,多是对事不对人,目的不是在诋毁某个领导,而是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发表自己对某件事的看法。这是公民议政的一项权利。但是,某些官员却为此置法律于不顾,无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认为平民百姓议论县政有损于领导的光辉形象,是对自己权威的蔑视,是对自己的“诽谤”,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于是乎,当地的公检法系统立时成了领导“私家”所有,全然没有了“公器”职能,淋漓尽致地按照领导意愿“调查取证”,最后将所谓的“诽谤者”“绳之以法”。

  予以为这样的官员应该像温家宝总理好好地学习学习,作为最高行政长官,温总理对待善意甚至有些过激的批评真正表现出了大国领袖的风范。今年“两会”期间,杨志福委员用一则顺口溜提出意见:“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国务院下文件,一层一层往下念,念完文件进饭店,文件根本不兑现。”针对杨委员批评政府行为的意见,温总理既没有动怒也没有回避,而是直面意见,称赞杨委员忧国忧民、敢于直言的精神,并专门给杨委员留了发言时间,虚心倾听这位来自基层委员的意见。

  孔子曰:“礼失求诸野。”其实换句话说,“政失也求诸野”,执政的失误之处,在职的官员们可能也心知肚明,但由于身在其位不便“言政”,那就到民间去听一听那些普通公民的意见去吧。  

    ---------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作者,同意将此作品发表于中财论坛。并保证,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限制发表之情形,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谨授权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作品的发表和转载等相关事宜,未经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2#
发表于 2007-6-21 10:53 | 只看该作者
网络应该成为老百姓的喉舌。
问好
3#
发表于 2007-6-23 14:09 | 只看该作者
  在阶级社会里,法都是掌握权力的强势阶级私有的,所以,为他服务是理所当然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人被《法》整是自然而然的事。言论自由,那是说来好听的,如果你真的以为言论自由了,你说说看,强势阶级他不用《法》来治你那才怪呢!哪怕你说的全是真实情况,他照样以《法》的某些条款来治你。
4#
发表于 2007-6-23 15:06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中国在线 发表
网络应该成为老百姓的喉舌。
问好

对,网络肯定会突破一些什么!
5#
 楼主| 发表于 2007-6-23 15:39 | 只看该作者
必要不违法,再网络上谈谈看法还是必要的,可行的。谢谢。
6#
发表于 2007-6-24 09:17 | 只看该作者
《宪法》中的有些条文形如虚设。网络上言论比较自由,但报刊上还是“主旋律”的一统天下。
7#
发表于 2007-6-25 07:55 | 只看该作者
回到过去吧,见官员下跪,叫老爷,再叫官员私设家丁,训练军队,诽谤就少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4-11-16 20:27 , Processed in 0.046486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