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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券商有无权利将典当质押股票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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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4 1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是一个老问题,却有新意。新就新在没有人能说清楚。让我们将视角移向证券公司。

  股票典当融资,券商、股民、典当行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这里的关键是,这个协议是否合法赋予了证券公司的平仓权?有典当行认为,平仓是典当行与客户依据事先的合同约定,授权券商进行的,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据了解,由于现阶段我国没有具体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典当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大多借鉴《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中所采取的风险控制办法。然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目前仅接受有自营账户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登记,对个人不予办理。因此,当户在进行股票质押时,只是将股票转托管到与典当行合作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账户上。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上市股票的质押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才生效。而股票典当质押贷款合同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所以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欠缺。

  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看来,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结算公司没有记载,典当行不是处置人,不管其和客户合同是怎么签订的合同,都不能强行平仓,不应该动,也动不了。如果动了肯定是违法的。

  对这个问题,分析人士注意到,就是政府部门也有较大分歧。早在2001年5月底,上海天宝典当行计划推出证券质押贷款业务计划曝光时,就招致上海市商委的一纸禁令叫停。上海市商委规定,典当行和证券公司有无强行平仓的权利,在现行法律上找不到明确的依据。

  但四川省经贸委法规处认为,当户同典当行就平仓问题签订合同,是双方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一致,是合法的。但对于这种融资手段他既不鼓励也不反对。陕西省经贸委综合处更明确表示,陕西省经贸委采取的是一种不能因噎废食的务实态度,主要从活跃资本市场的角度考虑,鼓励股票典当业务的开展。

  未经证券登记质押的股票券商无权平仓。在分析人士看来,由于当前证券公司生存空间狭窄,决定了证券公司最大的风险是政策。今年来,券商创新之举,多次遭到封杀。但就股票典当融资来看,我们的理解是,没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上市股票的质押,证券公司就没有获得平仓权。另一方面,股票典当融资股民接收的程度有限,其规模也不大,往往只是在行情稍好时,才有需求,用不着在这方面下功夫。一旦纠纷再起,加之政策解释多样,或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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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4 19:41 | 只看该作者
哎呀吗呀好象看明白点什么,却还是不怎么懂,太厉害了,俺拜师来了嘎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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