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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类公平公正合理合情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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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3 16:30 | 只看该作者

补充第十条

  第十条 人类公职人员,不得以损害民众利益为能事。损害民众利益为能事的行为,是对民众父母的忤逆不孝。有忤逆不孝行为的人,没有资格从事人类公职,必须予以清除。超过额定5倍和5倍以上的,予以刑事处罚,同时罚5倍和清除。5倍以下的,5倍罚款和清除。

  第一款 故意制订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情法律法规的人类公职人员,是对民众父母的忤逆不孝。

  第二款 人类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时,故意做出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情的判决书、判定书、执行书,是对民众父母的忤逆不孝。

  第三款 公事吃喝,相关参与人人平花费超过9元货币单位(以当地最常用货币为准)的所有参与人,是对民众父母的忤逆不孝。

  第四款 公事吃喝,无关公职人员参与,不论多少,一律是对民众父母的忤逆不孝。

  第五款 公职人员非公事吃喝,以公事吃喝报销,无论多少,一律是对民众父母的忤逆不孝。

  第六款 公职人员因公事超过法定额度的花费,是对民众父母的忤逆不孝。

  第七款 公职人员非公事花费以公事花费报销的,无论多少,一律是对民众父母的忤逆不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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