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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类公平公正合理合情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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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11-14 10: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类公平公正合理合情法典

                前言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几千年至今,一直战争、动乱、剥削、压迫、欺骗、暴力血腥、人灾人祸等恶性循环不断。究其原因,在于人类社会至今没有一部尽可能公平、公正、合理、合情的法律法规,即这部《法典》,差不多都是用带有百分之一、二十至百分之百的非法法律法规来治理人类社会。所以,人类社会始终难以摆脱恶性循环;所以,国家被弄成强势阶级压迫弱势阶级的工具。为了人类社会早日进入良性循环,为了强势阶级不再压迫弱势阶级,为了人类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进步和文明,全体人类公民们,我们一起共同来制订和完善这部《人类公平公正合理合情法典》吧,我们一起向人类假恶丑包括我们自己的假恶丑宣战!

  第一条 天下是天下所有人的天下,国家是全体国民共有的国家。

  第一款 天下权力,天下利益,人类公民人人都有一份;国家权力,国家利益,国家公民人人都有一份。

  第二款 任何个人都只能占有天下权力、利益或国家权力、利益中的X分之一,任何个人或团体组织不得侵犯他人的这份权力和利益。

  第三款 任何个人或团体组织在没有取得他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代行他人权力和占有他人利益。

  第四款 任何个人、党派、少数人、部分人独占、垄断天下权力、利益或国家权力、利益都是非法的,所有人类公民或国家公民都有权反对或采用正当手段阻止他。

  第二条 天下或国家资源、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是天下或国家里的所有人共有的资源和财富,任何个人、党派、少数人、部分人独占、垄断都是非法的,任何个人、党派、少数人、部分人都无权铺张浪费它和破坏它。

  第三条 人类共有的资源和财富,国民共有的资源和财富,神圣不可侵犯。个人通过公平、公正、合理、合情、合法取得的私有资源和财富,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 人类基本权利生而平等,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个人、党派、少数人、部分人不依公平公正合理合情的法律法规都无权剥夺它。人类的基本权利是:生命权,生存权,安全、健康、最低生活得到保障权,谋求幸福、快乐、富有权,在不侵犯、伤害、妨碍他人的情况下的言论、行动自由权,从事物质劳动和脑力劳动权,劳动成果分享权,接受平等教育权,退休、养老权,同工同劳同酬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公平竞争权,直接参与或间接参与立法、行政、司法权。

  第五条 一切公平公正合理合情的规矩都是合法的规矩,一切公平公正合理合情的法律法规都是合法的法律法规,人类、国民应当共同遵守。

  第六条 一切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情的规矩都是非法的规矩,一切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情的法律法规都是非法的法律法规,人类、国民都有权不理踩它,或反对或修改或废止它。

  第七条 人类所有人或国家公民都有权提出罢免或处罚不称职不胜任或渎职的公职人员。 

  第八条 个人意志意愿不得强加于他人。遭受他人意志意愿强迫的人,可以不予理踩,或反对反抗,或请求司法机关援助、处理、处罚。

  第九条 个人无权铺张浪费私有财物,因为私有财物它还属于家人或儿孙的,甚至还属于人类社会公有的。

  第十条 人类公职人员,不得以损害民众利益为能事。损害民众利益为能事的行为,是对民众父母的忤逆不孝。有忤逆不孝行为的人,没有资格从事人类公职,必须予以清除。超过额定5倍和5倍以上的,予以刑事处罚,同时罚5倍和清除。5倍以下的,5倍罚款和清除。

  第一款 故意制订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情法律法规的人类公职人员,是对民众父母的忤逆不孝。

  第二款 人类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时,故意做出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情的判决书、判定书、执行书,是对民众父母的忤逆不孝。

  第三款 公事吃喝,相关参与人人平花费超过9元货币单位(以当地最常用货币为准)的所有参与人,是对民众父母的忤逆不孝。

  第四款 公事吃喝,无关公职人员参与,不论多少,一律是对民众父母的忤逆不孝。

  第五款 公职人员非公事吃喝,以公事吃喝报销,无论多少,一律是对民众父母的忤逆不孝。

  第六款 公职人员因公事超过法定额度的花费,是对民众父母的忤逆不孝。

  第七款 公职人员非公事花费以公事花费报销的,无论多少,一律是对民众父母的忤逆不孝。 

  (未完,等待您的接续)


  说明:

  我仅仅是开一头,我无权独自制订它,我也没有能力完善它。既然是《人类公平公正合理合情法典》,那么就应当是尽可能多的人来参与,只有如此,它才可能是人类公平公正合理合情的《法典》。请不要吝惜您的智慧,我们一起来补充、完善和修改它。您的补充、修改我将补入正文中。这部《法典》的草案完成将要持续几年,它的完善将要几十年或上百年。

  请版主将《人类公平公正合理合情法典》置顶,便于读者们讨论、补充、完善和修改。多谢!

                照直说 2007年11月14日上午
2#
发表于 2007-11-14 15:1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全球公约好,老马说,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所有的工具都是根据人的特点制造的,并力求使用顺手,所以很难具有普适性。
3#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4 17:27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黑雪 发表
这个全球公约好,老马说,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所有的工具都是根据人的特点制造的,并力求使用顺手,所以很难具有普适性。


  是的,国家被私有化之后,国家被少数人瓜分之后,人类悲哀悲剧不断发生了。他们制订的法律法规当然要力求他们自己用起来顺手了。

  请您补充条款!当百万人、千万人、上亿人、十亿人、百亿人参与时,我想一定有效果的,人类将尽可能公正公平合理合情了。我们为什么不尽一点努力呢?!
4#
发表于 2007-11-14 22:07 | 只看该作者
  嘿嘿,想法很好,但能实行吗?人家早就说了,人民有这权力有那权力,可人民只是个概念。一个概念是不能行使什么职权的。
  你的有些条文,人家早就有了,可实行不实行是另外一回事。
5#
发表于 2007-11-15 08:00 | 只看该作者
照直说的热心,认识都不凡.
第一条便极好,但现实中却让人家代表去了。
6#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5 08:45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lqm407 发表
  嘿嘿,想法很好,但能实行吗?人家早就说了,人民有这权力有那权力,可人民只是个概念。一个概念是不能行使什么职权的。
  你的有些条文,人家早就有了,可实行不实行是另外一回事。


  是的,不能实行,因为这是强盗的天下。只有靠一点一点地浸湿,使强盗赖以生存的根基松软了,才有可能实现的那一天。这一天可能要等上百年或几百年。没有办法,为儿子儿孙谋虑吧,总比一点不作为强。
7#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5 08:50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武俊岭 发表
照直说的热心,认识都不凡.
第一条便极好,但现实中却让人家代表去了。


  是的,被代表了。可是,这个代表是没有取得权利人许可的,因此,这个代表是非法代表!

  多谢武版赞扬。
8#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8 12:45 | 只看该作者
  我补充第九条

  第九条 个人无权铺张浪费私有财物,因为私有财物它还属于家人或儿孙的,甚至还属于人类社会公有的。(这条的意义在于阻止人类社会铺张浪费这一丑陋行为的张扬)
9#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8 13:03 | 只看该作者
   私有财物来源于人类社会,或者是要通过人类社会认可,因此,它的根本属性还是公有。所以,个人无权铺张浪费私有财物。再则说,只有人类社会普遍实行厉行节约,才能走到共产主义社会去,才能进入和谐社会。人类的铺张浪费,特别是统治阶级的铺张浪费,阻止人类文明进程几千年!想想吧,人类不铺张浪费(特别是统治阶级的铺张浪费),会有那么多饥饿、贫穷、战争、灾难、悲剧、悲哀发生吗?不会。
10#
发表于 2007-11-18 16:17 | 只看该作者
  新颖
11#
发表于 2007-11-19 11:20 | 只看该作者
新颖、荒诞、有趣。
照直兄想象力丰富!佩服啊!
12#
发表于 2007-11-19 20:09 | 只看该作者
呵呵!有意思!要补充很难啊。
既是人类法典,应当没有国家的概念了,都是全人类的才是。
13#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9 20:48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水如空 发表
呵呵!有意思!要补充很难啊。
既是人类法典,应当没有国家的概念了,都是全人类的才是。


  说得是!我想那时,国家可能就相当于现在的一个省了。有待把“国家”妥当处理。水兄高见!
14#
发表于 2007-11-20 09:23 | 只看该作者
我总认为,千百万人的努力,效果还不如当权者的一句话。当然,从长远来说,千百万人的努力还是有效的。
15#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2 10:00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lqm407 发表
我总认为,千百万人的努力,效果还不如当权者的一句话。当然,从长远来说,千百万人的努力还是有效的。


    说得对!当权者一句话顶千百万人,这是人治社会的弊端,是不正常的。人类社会不需要这样的情况出现,所以,我们应当行动起来,反对人类的一切假恶丑,特别是我们自己的假恶丑(包括软弱、纵容、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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