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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美国技术创新法及对我们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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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0 10:31 | 只看该作者

[转贴] 美国技术创新法及对我们的启迪

美国技术创新法始于1980年,被称为《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并经参众两院通过后实施生效。1996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改称为《1996年美国联邦技术转让法》。美国技术创新法的制订旨在促进美国的技术创新,支持国内技术转移,加强和扩大各科研机构与产业界之间在技术转让、人员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它对于提高各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稳定物价、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等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一、美国技术创新法的主要内容

    美国技术创新法共15章62条,以促进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以及有效地利用国家的科技资源为原则,确立了推进技术创新的主要制度。

(一)研究开发机构制度。

美国拥有独立的研究实验室达11万多个,其中较大型的政府研究机构600多个。为更有效地推动技术创新的较快速发展,特设置如下机构:

1.联邦技术利用中心。在商务部设置联邦技术利用中心,主要用于收集、传播和转让由联邦政府所拥有或首创的技术情报,并将这些技术推广应用于各级政府及私营产业。同时,应各州和地方政府的委托,向各国家实验室提供专门的技术递交一份工作报告,由该中心审核。

2.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在各个国家实验室设立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总统根据参议院的建议批准任命。年度总预算超过2000万美元的国家实验室应在该办公室中至少安排一名专业人员作为专职人员,其职责是为该实验室所从事的每个研究和开发项目准备一份应用评估报告、提供各类可应用于各级政府及私营产业的产品信息,以便于各州的地方政府及私营产业采纳。同时,与联邦技术利用中心和其他相关组织部门密切合作,提供技术援助,并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商业化进程。

3.国家产业技术委员会。每年负责审查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的工作。该委员会由15名有表决权的成员组成。它们应由部长任命,任期限三年,关从中选取择两名成员分别担任主席和副主席。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主任就在作为该委员会无表决权的成员;成员应是在一个或多个相关技术的工业创新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技术水平的个人。

4.产业技术中心。主要发展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改善工程技术教育、扩大职业培训、向产业蜀,尤其是小企业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支持大学和企业界之间科学技术情报的交流以及小企业的创新应用研究,积极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进程。

(二)技术创新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权用制度

    用于技术创新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金融机构的贷款、各企业的自筹资金和国内外各种机构与组织的赠款。国家财政拨款主要由商务部长根据个人或研究机构所提交的申请划拨,作为企业、政府研究机动性构、国家实验室以及高校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自筹资金主要来自按销售提成的技术开发费用和国内外各类机构提供的援助资金等,主要用不着于各机构的教育培训或研究活动。

(三)行政授权制度。

商务部、国家实验室、国家产业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科学基金会均被授权参与联邦技术利用中心和产业技术中心的各项活动。商务部长和国家科学基金会授权接受来自国内外各种机构和组织的资助,用于各中心的各项活动,同时对商务部长在各财政年度授以拨款的限额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四)科技人员制度。

技术创新法明确了技术创新中各级科技工作人员领取薪金的标准和依据,同时具有录活的人世间才流动机制,由商务部长和国家科学基金会共同制订合理的人事制度以鼓励科技人员在高等院校、产业界和联邦实验室之间的交流,避免科技人才资源的浪费与不合理的配置,充分地发挥了科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五)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1.科技成果提成奖励。该制度规定,必须从获得专利许可证技术创新成果收益中,提成用于奖励在此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人员,如果每年由收益获得的提成费超过一定金额,必须将提成费按比例再次支付给参与过该创新成果的技术人员。此款项是正常工资和其他奖金的附加部分,不影响其正常工资、年金或其他应得奖金的权利,也产限制其工作单位,即使此科技人员离开了该机构,也应继续支付。

2.设立国家技术奖章。该奖章授予在促进技术发展和增强技术力量方面为改善美国经济、环境或社会福利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公司。同时联邦实验室的研究开发费用超过5000万美元的,应设立一项基金,用于奖励推进科技发展成果或发明创新应用的模范科技工程人员。

二、对我国制订技术创新法规的启发与建议

    通过分析美国技术创新法,对我国制订技术创新法规具有启发意义。

(一)组织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技术创新法规。我国作为一个地理、人口、经济和政治的大国,没有一部技术创新法不行,尽快组织研究制定技术创新法规应当成为我们在本世纪末的一个生果战略选择。以法律形式把整个技术创新体系和所有相关环节相对确立下来,就将会为技术创新体系的有效运行创造出必要而规范的环境条件,从而为企业的发展、产业结构的升级创造出持续的动力。我党我国已经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更加要求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技术创新法尽快出台。

(二)科技政策与产业政策紧密结合。美国技术创新法针对技术创新各个环节所做的全面而系统的规划,不仅涉及技术的研究与发展,而且涉及技术的应用和扩散。这样做既利于保护创新企业的利益,又可以加强技术创新的扩散,为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创造了条件;有效地将科技政策与产业政策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克服了两者之间彼此隔离的局限性。如为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商业化,避免创新成果与企业实际相脱离,通过建立联邦技术利用中心来收集可能应用于企业的技术情报,提供给各高等院校的研究机构或联邦实验室,以保证研究开发资源与政府及私营产业的紧密联系。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已建成立起一个十分完整和相对独立的技术创新体系。但这一创新体系主要以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科研机构为主体,虽然能产生大量的科技成果,但与生产实践有一定距离,难以及时地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一些科技创新虽具有应用性和开发性,但由于距生产部门较远,容易忽视企业的实际需求,对企业中生产技术的提高、产品竞争力的提高以及进一步的创新都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尤其,多年来行政化倾向造成成了科研与生产的严重脱离,特别是工业的技术创新集中在政府研究机构中,不仅影响技术创新促进工业创新的效果,也限制了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因此,应鼓励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为企业服务,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三)增强可操作性。

    美国技术创新法对技术创新中大的方向、宗旨和基本的指导思想把握的比较明确,并将其具体化,对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权限、资金铁来源及使用公配、人才的流动等都制订了具体的条件款措施,操作起来有法可依,具有很强的实用性。而我国的一些政策法规显得原则性过强,许多重要条款往往可以有多种理解和解释,留下不少政策法规上的空隙。

(四)注重扶持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小企业,用小企业的创新活力来推动大企业的创新。美国技术创新法第二章第(4)条明确规定“小企业在推进技术和工业创新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因为小企业一般被认为具有较低强的创新活力,在美国一些老的工业化地区,之所以出现衰退,关键在于缺少小的创新型个业,而在一些新兴工业地区如硅谷,则充满了这类原有产业结构和核心地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是在条块分割体制制约下重复建设起来的传统产业经营单元,不但缺少创新能力,还显示出某些盲目扩大再生产的特征。这与美国具有技术新活力的小企业有本质的不同。如何改变这种落后局面,不能不是我们面对的历史性命题。

(五)发展基础研究。

    美国联邦政府非常重视基础研究的发展,因为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不仅仅要通过一般性的技术创新,获取眼前利益,而且要注意扶持眼前利益不大、长远利益较好的更大的开始性技术创新。这就要求从供给上保证技术创新科学技术知识的不源。因而必须大力支持基础研究活动。美国技术创新法明确指出“对一些具有通用性、重要的经济和战略意义的基础研究如制造成技术,单个公司并无动力去投资其研究与开发,可以通过在高等院校、非营利性机构或集团中设立产业技术中心,来发展基础研究活动”。同时“国家科学基金会应为产业技术中心的设立提供资金帮助,有权为该中心的各项活动计划向高等院校、非营利机构或集团提供不可续展的计划拨款”。我国则缺少这方面的力量和部署。

(六)加强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

    美国虽然也有政府资助的独立研究机构,但一般都是少而精,总的来说,美国的企业占有最大量的科研人员和科研经费,同时资金来源渠道广,除国家拨款和银行贷款外,还可按销售额提成技术开发费用和接授国内外各类机构的赠款等。并且注重企业创新过程中的技术培训。因此企业的自主性创新能力强,同时用于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与配置具有合理性。

    我国的工业技术创新体系落后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技术创新体系本身存在着问题。一是企业自身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低,企业自筹的研究开发资金明显不足,平均不到其销售额的5%,仅占社会总科研经费的20%,更为严重的是,在企业自筹的资金中真正用于研究活动的仅占6%左右。二是忽视消化吸收创新,对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的经费投入太低,因此在企业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上,不仅要考虑合理调整研究与开发经费配置或投入结构。加大企业自主性技术创新经费投入力度,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增加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的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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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0 10:32 | 只看该作者
美国技术创新法始于1980年,被称为《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并经参众两院通过后实施生效。1996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改称为《1996年美国联邦技术转让法》。美国技术创新法的制订旨在促进美国的技术创新,支持国内技术转移,加强和扩大各科研机构与产业界之间在技术转让、人员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它对于提高各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稳定物价、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等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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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 09:44 | 只看该作者
美国的先进技术值得学习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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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3 09:35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许也 发表
美国的先进技术值得学习与借鉴。

感谢许版对技术创新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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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6 18:11 | 只看该作者
借鉴学习,融会贯通!问好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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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6 20:20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吕永红 发表
借鉴学习,融会贯通!问好敬老师!

感谢永红朋友光临技术创新版,怎么样,来上一篇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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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0 09:12 | 只看该作者
美国技术创新法对技术创新中大的方向、宗旨和基本的指导思想把握的比较明确,并将其具体化,对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权限、资金铁来源及使用公配、人才的流动等都制订了具体的条件款措施,操作起来有法可依,具有很强的实用性。而我国的一些政策法规显得原则性过强,许多重要条款往往可以有多种理解和解释,留下不少政策法规上的空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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