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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警方抓人,不能仅凭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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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9 11: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吴墨 于 2016-5-19 11:47 编辑

  
  
  “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句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过去叫“革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不知什么时候改了名,反正横竖都是一个意思,被认定为人民的人,眼睛一定都是雪亮的。这几十年几乎是颠覆不破的真理,每每有阶级敌人敌对势力破坏都会有雪亮的眼睛及时发现,因而阶级敌人就会顺溜溜地被抓住。比如北京的朝阳大妈们那眼睛不是一般的雪亮,而具有透视般功能的穿透力,是贼亮贼亮的,一瞄一个准儿,百瞄百准儿,不会看错一个坏人,那些吃饱撑得吸毒嫖妓的什么什么大V蛮子、什么海波、什么湘杰之类名人大腕儿被一一发现皆是朝阳大妈眼睛的功劳,警方不费吹灰之力将他们挨个瓮中捉鳖。
  因而说,有了雪亮的眼睛,警方大可轻松省力该干嘛干嘛,接到报告直接出警铐人就是,看这情形已经没必要弄那么大阵势警察小哥整天严阵以待了,说不准儿哪天警方还会主动申请裁员呢。
  雪亮的眼睛一直是雪亮的吗?有没有看走眼的瞬间?最近发生的一件事似乎对不起雪亮的眼睛了,不仅如此更麻烦的是还让警局摊上了尴尬事难缠事。
  事情简简单单并不复杂,说是内蒙公民张嘉伟今年425日被广东四会市公安局抓捕,警方认定其今年1月在广东四会驾车打人致伤,依据为现场出现的车牌号是张嘉伟的,并有多名证人指认张嘉伟。然而,张嘉伟家属向警方提供了多份张嘉伟案发时不在广东的证据,同时表示车牌号被套牌了。(http://news.btime.com/china/20160517/n147259.shtml
  张嘉伟被抓关键之处是有“多名证人指认张嘉伟”,这就成了作案的铁证,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都看见了,且不是1人看见而是7双雪亮的眼睛都先后看见,铁证如山,似乎警方所为合理合法无可挑剔,但过了十几天天后事情有了根本性戏剧性转折和变化。59日,四会检察院对张嘉伟作出不批捕决定。513日,四会警方确定行凶者另有其人,决定终止对张嘉伟的侦查。当晚,广东省公安厅微信发文通报此事时确认该车被套牌。
  中青在线北京516日电内蒙古男子被指“跨5000里伤人”事件又有进展。516日下午,广东四会警方与张嘉伟及其父亲在北京见面会谈,正式向张嘉伟及其家人“诚恳地道歉”。张嘉伟的家属再次要求追责,并称在警方对造成误抓的证据作出解释之前,不会接受道歉。
  猛一看此事也算圆满结束了,按说一个平头小百姓警方已经认错并“诚恳地道歉”了,后边极可能还有一定的赔偿,坐一二十天班房权当独自度个假自我安慰一下也就算了,孰料这个内蒙人脑子一根筋认死理,说“张嘉伟的父亲在会谈时表示,只有警方对这三个问题作出解释,他们才会接受道歉。至于国家赔偿问题,他称可以等这三件事说清楚之后再谈。”这下叫代表正义一贯执法公正的警方情何以堪?是否有点得寸进尺的味道?查查几十年警方道歉有几何?今天能给你低下往日高昂的头颅已是千载难逢,你还不依不饶还要这样那样难为警方,小心玩过了头再把自己折进去。
  核实套牌不套牌对警方而言根本就不是问题,小百姓查询困难,对警方不过是分分钟举手之劳的毛毛雨简单小事,以套牌说事,实在有损人民警察伟大光辉的形象了。
  张家提出的三点疑问,关键是第一条“为什么会有那7名证人,他们为什么会指认张嘉伟”。
  这7名证人必定是人民群众,眼睛必定是雪亮的也无疑,但问题来了,他们怎能认识5000里以外的张嘉伟,真的在街上见到的就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吗?事实证明张嘉伟当时根本就没去过四会不在事发现场,指证的依据是什么?而且这7名所谓的证人客观上不可能同一处同一时间看见他们认为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凭什么认定呢?那则新闻中警方没说认定的细节,但起码要在深入调查清楚之后再抓人。这是常识。一听举报不问三七二十一立马抓人,很显然是警方依旧固守着“有罪推定”的固有陈旧腐朽观念,有罪没罪先抓回来再说。一些真正的无辜者,在抓回来的“审问”中被屈打成招,这样的事例媒体时不时地就有披露,这样反证了有罪推定这一被世界所摒弃的伟光正。这问题太大太复杂,不是此文能说得清楚的。
  言归正传。再说那7名证人,积极举报为警方积极提供情报态度是积极向上的,按理也是每个公民理当履行的义务,雪亮的眼睛也有看走眼的时候,就是情报有误也情有可原,雪亮的眼睛看到的未必全是事实真相。责任不在举报人,应当追责的是办案警方,原因是者7名证人不是像北京朝阳大妈那么专业、那样素质高,那样熟练和轻车熟路,更关键的是被举报人是普通的一般人,不为这事没多少人认识他是张三李四王二麻子,不像朝阳大妈举报的都是天下人几乎都认识成天露脸的名人,虽然大妈们可能有点老眼昏花,但看名人还是一看一个准儿。可以想象,这7名证人是专业举报人的可能不大抑或没有,以前没有见过陌生面孔的嫌疑人仅凭协查通报(笔者猜测)就能一下肯定就是内蒙人张嘉伟所为,举报的情况只能说“像”,或者“很像”。但“像”与“是”,完全是性质不同不能混淆的两码事,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界定和区别。把“像”和“是”混为一谈,那天下还不乱成一锅粥?一些冤假错案产生,是否都和这“像”和“是”息息相关呢?
  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没错,举报也没错,错就错在警方一味以“雪亮的眼睛”当做定案得依据。观念不改,手法不改,类似张嘉伟的冤屈还会发生,李嘉伟、王嘉伟、刘嘉伟……还会层出不穷,警方的失误、警方的尴尬、警方被迫的“诚恳的道歉”还会接二连三。
  前些年一再推行的普法教育,愚怀疑有些人民警察是否逃课了抑或根本没当一回事儿呢?
  警方在张嘉伟一案中,运用公权是否也太随意、太任性了呢?
  
  2015.05.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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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9 16:0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对!不然要法律做什么!支持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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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9 16:35 | 只看该作者
法就是法,一切与法无关的都不能成为执法的依据。可惜现实中并非如此。
问候老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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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9 23:11 | 只看该作者
可不能把汪嘉伟顺道也给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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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0 09:33 | 只看该作者
说得好,证据不是因为人多证明就成为事实的。依据要有说服力。
6#
发表于 2016-5-20 10:02 | 只看该作者
你说到点子上了,都是“有罪推定”惹的祸。
如果是首发,需加版权才有可能加精计酬。
7#
发表于 2016-5-20 11:04 | 只看该作者
警方抓人,不能仅凭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
法律是需要证据的,眼睛只是取材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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