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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诉累下的众生及社会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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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7 18: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诉累下的众生及社会热点


                     安杰


    甲乙因停车发生纠纷,后斗殴,导致导致甲某某拇指骨折(非线性骨折)。斗殴因果关系不在法益侵害讨论范畴,故略去不谈。甲某某于案发24小时候后向案发地辖区公安分局报案,该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的态度是:案发已超过24小时,当事人双方案发后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虽未履行该协议内容,也视为已经处理。而且该案件疑难、复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甲某某伤情损害结果系乙某某殴打所造成,该公安分局遂口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甲某某于次日再到该侦查机关分局信访,经多次信访后,该侦查机关终于答应受理案件。经十个工作日,该侦查机关终于做完了甲乙双方的询问笔录,态度依然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甲某某的右手拇指骨折确系乙某某殴打所致,故不予开具法医鉴定委托书。另:双方斗殴,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可予以甲乙双方同时治安拘留处罚。侦查机关还建议:甲某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若再信访,现有证据对原告甲某某非常不利,可能要对双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意为治安拘留)。
    2016年6月七日上午十点,甲某某再次来到某公安分局信访,答复依然为前文等等理由不予立案。新说法是“(除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伤害结果是乙某某造成外,也不能排除甲某某的拇指骨折系甲某某自残而导致的损害结果,言外之意不能排除甲某某自残之后诬告陷害)。”举证质证需要排除合理怀疑,既然侦查机关不能就现有询问笔录或是其他证据证明甲某某骨折是乙某某殴打所致,那么请问斗殴行为是否属实?如果斗殴事实没有疑问,那么还原案发现场情况以及取证、侦查那就是侦查机关履行职责的必然义务。岂能因上述等不合法也不和情理的原因而不予立案?退一步讲,乙某某说他并没有打伤甲某某导致甲某某骨折,那么乙某某提供了那些线索证据来证明甲某某的骨折结果是系甲某某自残造成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二,受伤较重可能构成轻伤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这可是条文界定的。以公安机关执行刑诉法条文可知,以超时效亦或是取证等为由不予开具法医鉴定委托书,其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执行刑诉法第166条至168条规定,对于群众的举报、控告、报案公检法三机关都要先接受并初查。刑诉法第84条,85条亦有明确规定,受理初查期间,制作立案或是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是决定书。关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甲某某的伤害结果系乙某某所造成的说法,那是侦查机关取证查证的问题,退一万步讲,此说法都不能成为公安机关不作为或是不想作为堂而皇之的理由吧。
    前文公安机关关于甲乙双方斗殴行为双方都要治安拘留的说法,究竟是什么言外之意?不会是威胁恐吓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双方斗殴情节严重但构不成伤害的,可以予以治安拘留,这里的措辞是可以,并不是应当。另外,甲某某拇指骨折(非线性骨折)已经可能构成轻伤害,(法医鉴定意见)这可是刑事启动的重要证据,不开具法医鉴定委托书,是否构成司法不作为?严重点是否构成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即便是要治安拘留甲乙双方,乙某某并未构成轻微伤,也未作法医鉴定,仅仅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一句斗殴情节严重的说法就要用治安拘留来对待原告,法律依据是什么?这是不是有拉偏手的嫌疑?
    甲某某案,一月有余,某公安侦查机关迟迟不予立案,也不予开具法医鉴定委托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相关规定,你至少要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吧,这可是原告向检察院申诉的重要凭证。如果申诉至检察院,检察院以公安机关没有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为由,不予受理奈何?难不成要复议、复核?复议、复核,很多年了,现实究竟怎样,恐怕路人皆知。
    雷洋案检察机关终于立案了,据说涉案民警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我想说的是:非要等被抛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你们才作为?非要等个体生命权被剥夺的时候你们才不推诿扯皮?不作为的另一面应当是什么样的作为?是不是也要与经济利益挂钩?如此这般选择性作为或是不作为,你让所谓的“依法治国”情何以堪?
    无独有偶,广西某某某律师这两天火了,被撕裂得衣冠不整,斯文扫地。当然某某法院也火了,声名鹊起名动江湖。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社会热点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结果?
    我恐怕和司法不作为以及乱作为的套路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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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7 19:27 | 只看该作者
谁遇到事谁为难,该管的不管,上哪说理?百姓都躲事也是总结岀来的。盼着法治健全有地方讲理好了。
3#
发表于 2016-6-8 07:59 | 只看该作者
司法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众生终究是无法撼动其一丝一毫的。无论你是谁。
4#
发表于 2016-6-8 10:52 | 只看该作者
一声叹息!
5#
发表于 2016-6-8 14:2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司法不独立。
6#
发表于 2016-6-8 22:28 | 只看该作者
再等500年看看吧。不知如何。
雷洋如果换作未捕之前的雷老虎,被身死,其办案速度效果会这么久慢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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