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荒野游侠 于 2016-7-2 18:29 编辑
雷洋案和免于恐惧的自由
雷洋案经过49天的调查,6月30日北京检方终于通报了雷洋的尸检结果,并认定涉案警务人员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决定对邢、周两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逮捕。
看到这个结论,我暂时舒缓了一口气。这口气,既是为雷洋而舒,也是为自己。一方面,雷洋案向着还原真相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距离水落石出的日子不远了;另一方面,雷洋案发生后,说实话,我一直处于一种莫名的恐惧之中,这个结论能够让我从这种恐惧中暂时解脱出来。
此前,孙志刚事件发生的时候,我也感到过恐惧。但是我想我有固定的工作,不需要外出打工,不需要办暂住证,再说我如果出去肯定会带身份证。后来孙志刚事件被《南方都市报》曝光,随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于是我的恐惧也就消除了。
后来发生的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我也恐惧过。但是我想,他们之所以受冤,大概和他们或者与受害人有某种关系,或者在案发现场出现过有关,而这种概率,对我来说很小,所以我的恐惧并不那么强烈。
但是这一次,雷洋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住在首善之区,既没有犯罪前科,也没有犯罪意图,至少当天晚上没有,却在一次正常的私人出行中被便衣警察和着制服的警察执法不当致死。而且从公开的执法细节来看,警察的做法不像是一次正常的执法,倒更像是一场有组织有计划的伏击。退一步说,即使雷洋当天晚上有过失行为,但是罪不至死,而且未经宣判就在警察执法过程中一命呜呼,确实冤枉。我想,如果某一天我碰巧路过某个敏感场所,碰到类似雷洋的遭遇,我该怎么办?是乖乖的束手就范,还是拼死反抗。我不知道,但我怕的有理,我的恐惧如此真切。
当前,由于种种社会矛盾的加剧,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往往出现过度使用和滥用现象,从而造成公权对私权的侵害。而且公权的每一次滥用,都顶着保护大多数人利益这个光环,理直气壮,光明磊落。但这个大多数人的圈子,是不包括那个被侵害的个体的。更吊诡的是,作为个体的人,当你被包括在这个利益集团的大多数里面的时候,却不一定被包括在另一个利益集团的大多数里面。这样,每一个个体都有可能成为某种集体利益的对立面而受到侵害,换句话说,在公权滥用的背景下,每一个人都有可能面临恐惧的威胁,并不会因为自己不给国家添乱而豁免。
1941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发表演说时提出人权的四大自由,即“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贫困及免于恐惧的自由”。虽然罗斯福把免于恐惧的自由放在第四位,但是在现阶段的中国,对我个人来说却是第一位的。言论自由虽然重要,而且我也有乱说的毛病,但是不说却不至于憋死;至于信仰自由和免于贫困的自由,我既不信仰共产主义,也不信仰任何宗教,生活上也还过得去,因此这两项自由对我来说意义不大。唯独免于恐惧的自由,对我这个胆小的人说,确实非同寻常。
经验证明,每一个公共事件的发生,都有可能成为推动社会变革的动因。而这个公共事件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推动变革以及向何种方向进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对公事件的态度和关切程度。事实上,雷洋案的定性之所以几经波折终于能发生逆转,是与广大民众的关注和质疑,尤其是人大校友发表的公开信分不开的。而雷洋案为什么能在社会上引起如此广泛和强烈的关注,我想大概与雷洋案给大多数像我一样的人造成了恐惧有关。
因此,只有大多数人都行动起来,自觉而主动地关注、关心别人的不幸和恐惧,才能消除造成恐惧的威胁,从而保证自己持续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相反,如果因为事不关己而漠不关心,那么总有一天,我们面临的将不再是恐惧,而是实实在在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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