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541|回复: 3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和解之难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3-4-22 17: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草舍煮字 于 2023-4-24 22:11 编辑

和解之难
文/草舍煮字


  先说说两个电视剧里的桥段。
  
  第一个是在演绎派出所民警的电视剧里的案件。一个老头遛狗没栓绳,大型恶狗追扑一个小学生。学生母亲当场找老头理论,老头说不过躺在地上装死,路人报警。老头的儿子、女婿、侄子等等十多个青壮男人抬着他到派出所闹事(其实是老头自己走到派出所门口再被抬进去的)。派出所正副所长、书记承诺解决后,老头起身走路跟家族一伙人离去。原来这个放狗家族是当地一霸,受害一家是外地来的小三口。自那以后,放狗家族夜以继日去被害人家骚扰,砸门威胁,堵塞锁眼、门镜,在门外泼脏水、写恶心标语,等等。受害一家每次报警,警察一来那些恶人就跑掉,抓不住把柄。受害者被持续惊扰,不得安宁,上班、上学、外出都提心吊胆。这凸显了法律的能力局限,总有鞭长莫及的边缘地带。后来派出所主持两家人和解,《调解书》上写明一家停止骚扰对方,另一家不再追究对方责任,“相互道歉,各让一步”。不料双方都坚决不接受和解条件,派出所只能请双方冷静权衡,耐心说明这是个一方停止侵害,另一方尽快止损的方案,《调解书》怎么措辞不过只是一种格式。
  
  受害一家当然觉得委屈:对方侵害,为什么不违法必究?我们受害,为什么要让步,还要向对方道歉?放狗家族更是强势:对方聚众(其实是路人围观)欺负老人,必须赔钱,磕头道歉。一般善良的人都为受害一家抱屈,也不能理解放狗家族:他们又没有吃亏,为什么不占理还讹人,得寸进尺去挑战法律?他们这样做其实是要杀一儆百,在当地维持其称霸地位,如果选择了和解,以后就有人不怕他们了。这就像当年美国在没有取得战争胜利的《朝鲜战争停战协定》上签字一样,世界霸主地位被敲掉了一个角,逐步被削弱。
  
  事情的解决契机,是放狗家族的一个子侄因贩毒被抓,他们无法顾及这场放狗纠纷,这才同意和解。而受害一家也不堪其扰,屈辱地在《调解书》上签字。
  
  第二个案件,出现在关于律师工作的电视剧中。一个初中女生被男同学打伤,男生家长为了孩子的前途求女生谅解,情愿出钱赔偿,请她家长别走法律程序,怕给男生留下案底;校方为了学校的声誉,也劝女生家长同意男生家长的请求。女生一方的律师经过综合考虑,认为打官司成本太大,可以和解。于是善良的女生家长同意和解,得到了赔偿。没多久,网上出现了越来越多谴责女生一家的声音,说她们同意和解是为了钱,不诉诸法律是因为她们也不占理。种种过激言论和网络暴力使得女生一家饱受精神打击,一直被疾病折磨的女生的父亲一气之下离世。悲愤交加的女生母女听从律师的建议,卖房搬家又改了姓名,结果依然被网民曝出新住址,坐实了她们的那些“罪名”——要是有理你们躲什么?那个男生家里有一定的财势,不排除他们买通水军对女生一家实施网暴,但也有很多网民站在所谓正义、公平的立场,对侵害者义愤填膺,对受害女生一家“怒其不争”。一时间这个热点引起线上线下沸沸扬扬。故事的后来,受害母女对劝她们和解的律师产生了怨恨,女孩长大之后还在别人的挑唆下,设计对律师进行了报复。
  
  民事案件的调解制度是中国法治的一个特色。案件调解的基本方法,是利用双方都有解决矛盾的意愿和诚意,促成他们各自让步,有所妥协,达成一致。产生的和解协议与判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样相对于开庭审理简化了办案程序,节省了公共资源。由于没有判决哪一方违法、败诉,各自的声誉并不受影响。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矛盾双方握手言和,避免结仇,社会效益显而易见。反之,一旦开庭审理,败诉的一方将被公示,这很可能对其名誉和征信造成损害,降低当事人的社会评价,容易引起案件双方结怨甚至报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上述两个案件凸显出和解之难,难在社会观念和舆论。首先,人们普遍认为违法必究,法律对于侵害方就应该罪当其罚,惩前毖后防止其再犯,还可以杜绝其他人发现有人违法却不受罚,引起仿效。由于民事案件多是民不告、官不究,所以对于受害方,人们也认为他们有义务知情必报,受害必告。人们甚至站在“维护法律尊严”的高度,要求受害方把罪责追究到底,否则就是纵容侵害方,侵害方一旦脱罪还会侵害别人。如果受害方选择和解,那就有可能他们自身也理亏,或者动机不纯甚至可能是为了赔偿而“碰瓷”。这其中有二元思维作怪,认为世事非黑即白,世人非好即坏。因此矛盾双方总有一个是坏人,干了坏事也不思悔改。正邪不两立,和解不在选项中,必须让坏人付出惨痛代价。如果和解,就是放过了坏人,冤屈了好人。其二,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一种侠义之心,也就是打着替天行道的旗号另有一套规则,或者叫做私刑,比如所谓键盘侠,当中有人就有这种自以为是的私刑心理。要知道侠往往出于乱,而总有唯恐天下不乱的人。有人靠轰动事件来圈粉,增加点击率,捞取名利;有人是反社会人格者,煽风点火,可能还被人利用了;更有人只是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吃瓜群众,起哄架秧子,为无聊的生活寻求一点刺激。
  
  实际上,人性都有恶的一面。民事案件恶性不像刑事案件那么大,发生的人身、财产伤害,以及社会危害是有一定限度的。同时,法律的能力会有局限,总有鞭长莫及的边缘地带,矛盾双方的长远关系也需顾及。人民内部矛盾不存在绝对、极端的所谓“公平、正义”。执法部门主持的和解并不是和稀泥,而是会明确当事人违法和过错的程度,以及法律责任,使侵害方对自身的恶有所认识和收敛,自觉自愿地对受害方进行对方可以接受的赔偿。我们要相信人心都是向善的,冤家宜解不宜结。而有些网民对侵害方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的言论,以及受害者有错的心理,打着道德、法律的幌子和公平、正义的旗号,借着网络的掩护暗箭伤人,语言暴力,也是对自身人性恶的纵容和泛滥。一旦放纵自己成为侵害人,那法律就会让他知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评分

10

查看全部评分

39#
 楼主| 发表于 2023-5-5 13:05 | 只看该作者
叶小蘖 发表于 2023-5-5 11:55
宽容的品质是世界上最美好的品质,永不过时。戾气太重,以为自己就是道德裁判,其实更多的是在出自己心中的 ...

是啊,和解的人格基础是宽容。为自身考虑也是放过了别人自己才释然。
38#
发表于 2023-5-5 11:55 | 只看该作者
宽容的品质是世界上最美好的品质,永不过时。戾气太重,以为自己就是道德裁判,其实更多的是在出自己心中的怨气。
37#
 楼主| 发表于 2023-4-27 16:33 | 只看该作者
唐僧没有肉 发表于 2023-4-27 14:38
一旦需要和解就意味着矛盾上升到明面且有往激烈处发展的趋势,这时候单凭当事者双方很难收场,那就调解呗, ...

长老说到了和解的关键。
36#
发表于 2023-4-27 14:38 | 只看该作者
一旦需要和解就意味着矛盾上升到明面且有往激烈处发展的趋势,这时候单凭当事者双方很难收场,那就调解呗,无外乎给双方找个阶下,但最后的结果如果真想达成,除了调解者的艺术之外,更需要的是双方妥协,没有妥协就没有和解。
35#
 楼主| 发表于 2023-4-27 09:41 | 只看该作者
文字闪耀生活 发表于 2023-4-27 07:44
和解的事有时是无奈的,坏人钻法律的空子,好人为了免去麻烦不得不为之。平民百姓但愿平安,无事就好。

这种情况是有的,也会有单纯的双方利益冲突,而损失都无法都得到完全补偿。
34#
发表于 2023-4-27 07:44 | 只看该作者
和解的事有时是无奈的,坏人钻法律的空子,好人为了免去麻烦不得不为之。平民百姓但愿平安,无事就好。
33#
 楼主| 发表于 2023-4-26 11:35 | 只看该作者
秋实 发表于 2023-4-26 10:54
其实此文我读过,生活中也多见,一声叹息。
好多事不是非黑即白,很多人心里存着憋屈,问题是现实中如此 ...

所以和解是最不坏的解决途径,虽然让步很痛苦。
32#
 楼主| 发表于 2023-4-26 11:32 | 只看该作者
淡淡不如风 发表于 2023-4-25 17:28
当双方没有利害冲突的时候,人性善的一面往往彰显,如果一辈子不经历这种矛盾,一辈子都可能是善人。
一旦 ...

是不是可以这样想,人类存在零和博弈的基因,它源自原始丛林时代,遗传至今与社会文明发生了冲突。
31#
发表于 2023-4-26 11:00 | 只看该作者
lvhq018 发表于 2023-4-24 10:12
2006年,南京小伙彭宇扶老人被讹,法官一句“你没有撞人,凭什么要扶”,揭开了中国道德沦丧的序幕。到现在 ...

彭宇一案,法官断案不公,真的让社会道德倒退了N年,哪怕过去了这么久,扶与不扶的阴影一直在啊,那法官真的是罪人
30#
发表于 2023-4-26 10:54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此文我读过,生活中也多见,一声叹息
好多事不是非黑即白,很多人心里存着憋屈,问题是现实中如此拧巴的事情实在是稀松平常,却之奈何
29#
发表于 2023-4-25 17:28 | 只看该作者
当双方没有利害冲突的时候,人性善的一面往往彰显,如果一辈子不经历这种矛盾,一辈子都可能是善人。
一旦有矛盾,有利益,一旦恶念生起,除死方休。
很少有人能想到和解,因为和解的另一面就是吃亏了,就是奇耻大辱。
人会被气死的,这点绝对要相信。
28#
 楼主| 发表于 2023-4-25 13:06 | 只看该作者
李子四 发表于 2023-4-25 11:34
拜读了。
我们都习惯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用这个习惯对待别人的和解是对的。
27#
发表于 2023-4-25 11:34 | 只看该作者
拜读了。
我们都习惯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26#
 楼主| 发表于 2023-4-24 22:07 | 只看该作者
言泊远 发表于 2023-4-24 18:57
版主写得深刻,这种社会现象,或类似案件不罕见;文章的规劝之意,是满满的正能量,读来颇多受益和启迪!

谢谢老先生赏读、鼓励!
晚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Archiver|中财网站 ( 浙ICP备11029880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832 )

GMT+8, 2024-11-17 01:14 , Processed in 0.062088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