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王阳 于 2016-10-27 11:03 编辑
近日,著名作家金庸将作家江南告上法庭,起诉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并公开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看到这则新闻,其实我的第一反应是蒙圈的,因为这些年来类似的同人作品太多了,多到我们理所当然的认为这是正常的事情,直到看到作者出来维权。
同人作品:一般以特定的某部小说或动漫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姓名及其性格特点为模板,演绎出来与原著有关或无关的故事。高质量的同人对原著中的人物性格把握比较准确,原著的带入感很强。低质量的可能仅仅借用个名字,性格等等与原著相差很大,这种现象,在同人圈也被称为OOC。同人作品不是我国的特有现象,在日本、欧美也遍地开花。
以《此间的少年》为例,本书的背景在一个架空的朝代,语境与“互联网”时代保持一致。书中直接使用了“郭靖”、“乔峰”、“令狐冲”、“穆念慈”等金庸作品中广为人知的人物名字,人物性格与人物情况与原著中或多或少有些相通之处,比如“穆念慈”的温婉,“令狐冲”的热心,“郭靖”的憨厚,“乔峰”的一呼百应,等等。这些相通,都是基于作者江南对金庸作品的个人理解,江南自己也曾说,这部作品,这些名字,有用来向金庸致敬的意思。但是,纵观整部《此间》,人物小传、人物关系、重要情节与金庸原著并无关系,就算把里面的名字换掉,也不会影响作品的感情和表达,少了的仅仅是那一点点灯熬夜看武侠的熟悉感。《此间》写的是整个8090人的青春。
其实想想,在金庸写作的时代跟理念看来,我的作品,一字一句皆为个人独创,一旦更改即为侵权。但是,江南跟更多的同人作者,新兴作者的角度看来,所有的现有作品及知识,我个人涉猎之后,都可以作为我自身的知识储备,随时可以获取调用,然后生发出新的作品来,这个也算原创。不同时代的作者对同人文是否侵权,有不同的看法,南派三叔看《盗墓笔记》的同人,就比较宽和,读者喜欢写就写了。
关于同人文:主要的读者是原著的粉丝群体,大家圈地自萌,一起把原著中的一些意犹未尽实体化,满足一下群体幻想,在这个层面,写作是件简单的事情,在大家同样都读过某部作品,都对人物及其性格有基本的了解,同人作品便不需要对性格做多余的刻画,只需一门心思跑情节就好(类比时下流行的YY类小说),就算语言细节等方面粗糙,读者本来也就是但求一笑,作者写得开心,读者看着满意,省心方便,因此这是很多初级作者入门时的首选。(当然我不是说江南)
关于其他的“类”同人:除了同人文,还有很多类似的现象,比如以某明星为主角的小说作品,这类作品,跟同人作品有相通之处,那就是,主角的性格有一定的大众认知,主角本身有人气基础,作品有特定的受众人群。如果《此间》侵了版权,那么这类作品会不会侵犯的就是明星的人权?
纵观版权法及相关的管理条例和国际公约,对于这一点,都没有明确的说明与规定,在审理及裁决时,主要依靠司法解释还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判决下来,这个案子应该会成为一个版权法的经典案例。保护原创版权,鼓励创意创新,是整个社会的共识,但是,如何认定创新,如何认定原创,这个案子应该值得期待一下。
我得先去网上买本《此间》,万一以后真的买不到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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