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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钉子户,法律和权益意识的觉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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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08: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日,省台的《都市快报》有这样一档报道:某城中村近十户人家,一夜之间,房屋被焚,虽无伤亡记录,但令这些人家寒冷的季节无家可归。究其原因,这些被焚者,是为拆迁中的“钉子户”。肇事者不言自明。

  无独有偶。想起一件近来的事。

  数年前,某县政府驻扎地要搬迁,之后,在闲置的空地上建造了一座商贸城招租。某君得租,租金不祥,租期为三十年。

  此地号称“金三角”,该商贸城地理位置属三角形的中端,南北贯穿,等边为进出口,其间分割为六十家店铺。由于地段的优势,生意空前地好。

  三年后,政府发现了它的开发价值,开始在此规划,要开发金三角,力争打造连接本市最大的商贸步行街,拆迁计划就此开始。半年之内,除这个招租的商贸城外,其它门面均被夷为平地。无论政府或有关人员如何做工作,该租赁者坚决不予拆迁,理由是,他的租期为三十年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不足年限,不易其址。他成了这项工程受阻的唯一“钉子户”

  拉锯战相持将近一年,谈判没有间断,后来还是政府做了“妥协”,在商贸城两边,与他的前门齐头并进(原计划前移两米),建起了二层楼宇,有数百家店面。虽然看起来原来的商贸城较之新建矮了一截,可里面的规划却整齐划一,而且外面的行人道也因此宽阔了很多。

  商贸步行街建好了,可并没有实现政府预期的繁荣景象,临背街的二楼大约三分之一的店面迄今招租未满,而原有的商贸城内依然生意兴隆。

  因为误了整体的工程进度,那个人曾遭磨难和非议,甚至政府也采取过极端的手段,胁迫和施压,但最终个体胜出。这一事件的意义就在于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的逐渐苏醒,并以此为武器捍卫了国家法律和个人权益的尊严。

  政府是什么?说到底不过是几间房子里的几个有官位的人而已,难道他们的语录就一诺千金,他们的决策就正确无比。如是,这个社会哪还会有因决策失误而造成国家财产和人民生活蒙受巨大损失的教训?

  这几年,各地各级政府都爱大造各项工程,除了想争取到个人的政绩,怕最主要的还是操作中可享受的实惠比较诱人吧。无怪乎,各位半要或者要人,只有和权力挂上了钩,总是有千方百计改变历史面貌的重大举措,而大部分均和建筑有关,且百宗离不开商贸、房地产等等,似乎一夜之间,全中国人民都成了腰缠万贯的积极消费者,惴着钱要撞开商贸城或房地产的大门。

  由于出身阶层和生活阶层的不同,于是出现了搬迁中的“钉子户”,他们不仅成了兴建各种收益型浩瀚工程的最大阻力,也也成了附庸风雅媒体倍加关注的最大焦点。

  不知是谁最先起了这么个斩钉截铁的名子,冰冷且坚硬。不过想想,如果彼方给予的条件合情合理,或是合理不合情,谁愿意把精力耗在每日每夜的内心挣扎中,坚守着这块居家的方寸之地做个十足的钉子户呢?比如被城市扩充需要收编进来的农民(如开篇提及者),本可以在房地产开发商的邀请下,摆脱草庵茅房,住上高楼大厦了,可地没了。以他们的现状,没有了地,就没有了创收的资本,也就丧失了生存的依托。住在高楼大厦里固然喜乐,但西北风却不能裹腹,这样的对等补偿显然不能满足百姓的需要,所以不得不做“钉子户”,以期用自己势单力薄的抗议,获得基本生存的支持。城里的小老百姓,也在房地产商的热切目光里,要迁到条件更好的带阳台的楼阁里了,可是须得交一部分住新房的资金。因为你过去的面积小,我现在的面积大;因为你过去是老房子要折旧,我现在建的是新房,成本高。无奈,小老百姓们中的一部分只得当“钉子户”。一些人经不住施压或施暴,脱离了钉子户的队伍,仍有个别的,就是不能理解房地产商们的美好初衷,不离不弃。虽然,开发商们最终会采取一些措施,比如铲平,偷袭等办法,使当事者痛失自己的地产,但以巍然不动的姿态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在某些方面来说,虽然被动,却仍能引用到平民意识逐渐觉醒这一深层意义上。

  我从没认为“钉子户”有什么可恶之处,小老百姓的权益不是靠财大气粗的人来保障的,是建立在法律和权益的维护上,政府制定的法律不是纸上的简单条文,而应当是百姓维权的依据,是替自己说话论理的最大支撑才对。

  有时我会想,国外搞公共建设规划,可以绕过一棵百年的树。树不会说话,可树的历史可做见证;搞行政规划也可以绕开一所居民的住宅。居民会说话,因为居民不愿搬离生养自己的土地,勿需多言。这些理由可信且成立的前提是什么,是民生的意愿高于了一切。我们总爱标榜自己是殃殃五千年文明的大国,可在对待百姓的利益上,大国权贵们的风范又在哪里?

  我国的老百姓是虔城的个人或组织乃至政府的信赖崇拜者,一有最高指示,必无条件地执行,以为那是公民的本分和义务。哪怕这指示违背了国家大法,哪怕这指示有侵权的嫌弃也不折不扣的遵照执行。久而久之,听之任之贯了,突然出现了异常的举动,有了另类的声音,比如在拆迁中的按兵不动。那简直就成了“冒天下之大不为”者,不仅冠以“钉子户”的恶称,还将一系列的罪过要百姓承担,企图拯救组织或政府的立场。

  作为人民这样一个群体力量,它是强大的;但作为人民的个体称谓,又是极其孱弱的,渺小的。在强势面前,难免会屈尊或投靠,这都不足为奇,也不可恨。但对于能在国家大法的框架内敢于发表自己的看法,敢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却又是多么的因难能而可贵啊。所以,“钉子户”不可恶,不可恨,想看到中国在真正的民主法制进程中的走向,就看看在房地产开发和商贸建筑中的“钉子户”有多少,就知道了。

                   2010-1-9


[ 本帖最后由 摇曳风铃 于 2010-1-11 16:38 编辑 ]
2#
发表于 2010-1-11 08:44 | 只看该作者
坐一次沙发,容后再说。
3#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0:5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武俊岭 于 2010-1-11 08:44 发表
坐一次沙发,容后再说。


谢谢武老师来看,家里电脑出了事端,只好在家写好,上班来帖上。
4#
发表于 2010-1-11 13:44 | 只看该作者
圈地和无家可归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
5#
发表于 2010-1-11 14:55 | 只看该作者
文章有内热!
从题目到内容,有女性的细腻耐心评说!
6#
发表于 2010-1-11 19:24 | 只看该作者
分析的很透彻,关键是要有法可依。
7#
发表于 2010-1-11 19:52 | 只看该作者
“钉子户”与开发商的话题比较热,谁让我们现在到处都是三年大变样啊。
利益的纠纷,胜利者往往在强势的一边。
8#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 08:4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李明 于 2010-1-11 11:59 发表
“钉子户”不可恶,不可恨,想看到中国在真正的民主法制进程中的走向,就看看在房地产开发和商贸建筑中的“钉子户”有多少,就知道了。

对,或许钉子户将载入史册,或许钉子户将改写有历史.


谢李老师,期待这一天。
9#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 08:4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许也 于 2010-1-11 13:44 发表
圈地和无家可归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

说到底,利益归属了当权者,所以当权者气更粗。
10#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 08:4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武俊岭 于 2010-1-11 14:55 发表
文章有内热!
从题目到内容,有女性的细腻耐心评说!


谢武老师。
11#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 08:4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红红 于 2010-1-11 19:24 发表
分析的很透彻,关键是要有法可依。


谢谢红红。
12#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 08:4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西夏楼兰 于 2010-1-11 19:52 发表
“钉子户”与开发商的话题比较热,谁让我们现在到处都是三年大变样啊。
利益的纠纷,胜利者往往在强势的一边。


说得对,所以弱势的状态改变的可能很小。
13#
发表于 2010-1-12 19:5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李明 于 2010-1-11 11:59 发表
“钉子户”不可恶,不可恨,想看到中国在真正的民主法制进程中的走向,就看看在房地产开发和商贸建筑中的“钉子户”有多少,就知道了。

对,或许钉子户将载入史册,或许钉子户将改写有历史.


对照现实,你的两种说法都难。估计这种现象要持续下去和糊涂下去。
14#
发表于 2010-1-12 22:51 | 只看该作者
苏州法院审理了永远不会曝光一个案子:一个“钉子户”被强行拆离,户主气不过,用补贴的钱买通杀手将开发商和政府拆迁办的两个头头都杀了,被判了死刑。
15#
发表于 2010-1-13 19:12 | 只看该作者
国家建设不能将钉子户看做眼中钉,应该通过民主协商手段解决。文章拷问得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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